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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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17.09.29
【发布部门】黄冈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革命遗址遗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调查、审核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