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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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红色文化调研报告

黄冈红色文化调研报告

黄冈红色文化调研报告
黄冈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中国革命圣地之一。

在红色革命时期,黄冈培养了许多优秀的革命战士和政治家,为中国的革命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红色文化方面,黄冈有着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遗产,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研究者。

黄冈市的红色文化调研报告是对该市红色文化资源的调研和评估,旨在展示该地区红色文化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并为进一步开发和保护提供建设性意见。

首先,黄冈市有许多重要的红色文化遗址和纪念馆。

在黄冈市境内,可以找到许多红军长征和抗日战争时期的红色基地,如宋家岗战役遗址和磨盘山红军长征纪念馆。

这些地方保存完好,通过展馆、雕塑和纪念碑等方式,向游客展示了红军战士们的英勇斗争和无私奉献。

其次,黄冈市还拥有一批红色文化人物的故居和纪念馆。

比如,毛泽东的故乡湖北湘阴县位于黄冈市辖区内,成为了红色教育基地和旅游景点。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重要人物的故居和墓地,如刘伯承的故居和邓小平的出生地等。

这些地方承载着伟人的遗志和精神,对于研究和传承红色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黄冈市也有一批优秀的红色文化活动和展览。

每年的红色文化旅游节和红色文艺汇演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观众,向大家展示了红色文化的魅力和艺术表现形式。

各种主题展览和演出,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体验到红色文化的内涵与魅力。

综上所述,黄冈市的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多样,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通过调研和评估这些资源,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开发黄冈市的红色文化,并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样,这也有助于推动红色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各界弘扬中华民族的精神品格和民族精神。

黄冈革命纪念馆展陈大纲

黄冈革命纪念馆展陈大纲

黄冈革命纪念馆是一座展示黄冈革命历史的场所,展陈内容丰富,展示了丰富的历史文物和图片资料。

馆内主要展陈分为革命历史展、革命文物展和革命遗址展三大部分。

革命历史展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生动地展示了黄冈地区在革命时期的重要历史事件,以及伟大领袖毛泽东、刘少奇等在黄冈的革命活动。

展览内容包括了黄冈起义、井冈山会师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事件,让观众能够全面地了解黄冈在革命历史上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革命文物展则集中展示了大量革命时期的文物和实物史料,包括了革命领袖的用品、手稿、书画作品等珍贵文物,以及当时流行的民间艺术品、宣传海报、标语口号等,充分展现了当时的社会风貌和群众精神面貌。

革命遗址展则通过模型、图片和实物遗迹等方式展示了黄冈市内外的一些革命历史遗址,使观众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当年革命斗争的艰苦和伟大。

整个展览馆陈列精致,内容丰富,不仅仅是对革命历史的回顾,更是对当年革命先烈的敬意和纪念。

展览馆的开放,也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识黄冈这座英雄城市。

红色文化

红色文化

红安县革命遗址普查报告(2011-01-09 22:47:08)辛向阳的博客/haxxy一、普查工作概况2010年4月13日,我办接到黄冈市委党史办通知,正副主任前往黄冈市参加了全市的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会议。

18日,县党史办向分管领导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汇报了全市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并就迅速在县内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上交了汇报和申请。

5月20日,红安县成立了革命遗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亲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副主任王、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县党史办主任周、县档案局局长刘、县烈士陵园管理处副主任戴、县文化局局长李、县民政局副局长詹、县统计局局长翟、县旅游局局长金、县文物局局长夏、县党史办副主任辛和各乡镇(场)宣传委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党史办公室副主任辛兼任办公室主任。

与此同时,县委办公室向全县各乡镇、各机关事业团体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通知》。

7月中旬,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专项资金6万元到位,党史办为普查工作专门配置了一台电脑和数码相机。

8月28日,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专班正式组成,红安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红安是中国第一将军县,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中心,有着丰富的革命遗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红安县的革命遗址普查将是黄冈市乃至湖北省革命遗址普查的重点,因此,仅仅依靠专班的力量在短短的数月内将全县所有的革命遗址逐个查清是不可能的。

从这一点出发,专班同县文物局取得联系,将全县第三次文物普查革命文物类的资料全部调来进行清理核实。

文物普查和革命遗址普查要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革命遗址普查对历史背景和照片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更细更全。

因此,在整理文物普查的成果时,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历史背景出现错误的,予以更正,对历史背景介绍不清楚的,予以充实。

9月30日,专班基本完成对县文物局普查资料中革命遗址类的清理,采用并认可了他们普查出来的革命遗址180处。

《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冈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间成果 2014.12黄冈市城乡规划局武汉市规划研究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管理 (5)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5)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 (6)第三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8)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17)第二节建筑日照 (19)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20)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22)第五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2)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6)第一节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26)第二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31)第六章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42)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历史文化城区和街区保护 (44)第二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 (44)第三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45)第八章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47)第一节城市绿地设置 (47)第二节水体保护 (50)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54)第十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8)第一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58)第二节市政工程规划验收 (60)第十一章附则 (62)附录一名词解释 (63)附录二计算规则 (66)附录三附图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黄冈市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黄冈市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育馆西大门辖区外延 30
米。
黄冈市实验小学 校园内
文庙外墙四周 15 米。面积约 1 万平方 米。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 50 米。
黄 梅 县 大 河 镇 四 以四祖寺仿古建筑为中心约 1 平方公
祖寺村
里的范围。
红安县城关镇似 马山村
以石刻群为中心,四周延伸 500 米。
7
序 名称

时代


保护范围
控制地带
家铺村
万平方米。
米。
东周—秦汉
麻城市宋埠镇红 梅山村东侧
城内及城址的东、南、北城垣外各 2.5 公里,西部至城址西部的万仞山岗。 面积共约 10 平方公里。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 2 公 里。
新石器时代

蕲春县檀林镇檀林 遗址周边向外延伸 50 米。面积约 6.5 保 护 范 围 向外 延 伸 100
村金盆架垸
墓葬封土周围向外延伸 30 米。面积约 4 千平方米。 墓葬封土四周外 20 米。面积约 2 千平 方米。
以墓地为中心的 200 平方米的范围。
斗方山林场整体。面积约 80 万平方米 (约 1100 亩的范围)。 以宝塔为中心,周围 50 米。
保护范围向外延伸 100 米
保 护 范 围 向 外 延 伸 100 米。
新石器时代
黄州区原堵城砖瓦 厂东南 130 米
新石器时代、西 武穴市大金镇舒冲

村苏懂垸
新石器时代、商、 武穴市余川镇大祝
西周
村柯家墩
武穴市石佛寺镇胡
西汉
罗玉村胡罗玉垸东

新石器时代、西 英山县石头咀镇毛

坳村毛家坳湾东南
新石器时代、西 周
英山县南河镇关堰 口村英浠公路东西 两侧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黄政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8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市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赤壁风景名胜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省级风景名胜区。

为了加强对赤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赤壁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赤壁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和外围保护区,其具体范围以湖北省政府依法批准的黄冈市赤壁风景名胜区规划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条赤壁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赤壁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市赤壁管理处是赤壁景区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赤壁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二)维护赤壁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三)保护赤壁景区文物、景观,保持景区设施、设备完好,制止损坏景区文物、景观和设施、设备的行为;(四)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其赤壁景区派驻机构的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赤壁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赤壁景区应当依法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规划相衔接,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报批。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黄政规[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6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遗爱湖公园的管理,保持公园良好的环境面貌、维护公园的正常秩序和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遗爱湖公园是指环遗爱湖由赤壁大道经新港路、黄州大道、西湖一路、东坡大道至赤壁大道围合而成的514.5公顷范围,含西湖、东湖和菱角湖。

其具体范围以遗爱湖公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黄冈市园林局为遗爱湖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遗爱湖公园管理处是遗爱湖公园的管理单位,按照市园林局委托的权限,负责遗爱湖公园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气象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遗爱湖公园有关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依法实施管理,确保公园各类设施完好无损;(三)加强对植物景观的有效管理,制定实施园艺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四)实行优质服务,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优美的游览环境,加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五)妥善保护和管理公园内重要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以及名贵花卉、古树名木和字画、陈设、档案等;(六)开展各类健康有益、体现公园特色的展览和其他活动;(七)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做好组织疏导工作,保证游人及园内设施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八)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和日常管理;(九)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鄂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地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2015年5月5日湖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 学堂梁子遗址(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弥陀寺村二组,东经110°35′131″北纬32°50′30″,旧石器时代)保护范围:学堂梁子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重点保护区四至:以第一次头骨化石出土点为中心,向东外延210米,向西外延330米,向南外延180米,向北外延50米。

一般保护区四至:以重点保护区四至为界,向东至村级公路,向西至村级公路,向南至汉江河边,向北至村级公路。

建设控制地带:以一般保护区四至为界四周向外延伸。

东至曲远河,西至水沟,南至汉江河边,北至白家沟。

2 关庙山遗址(宜昌市枝江市问安镇关庙山村一组,东经111°49′522″北纬30°30′224″,新石器时代)保护范围:关庙山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四至:东至问江路,西至老枝当路以西50米,南至废瓦窑,北至关庙山村村委会旧址以北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至为界,四周向外延伸100米。

3 门板湾遗址(孝感市应城市城北办事处星光村门板湾,东经113°32′19″北纬30°54′5104″,新石器时代)保护范围:门板湾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考

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考

如何保护和利用好我国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几点思考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呢?一般来说,所谓红色文化遗址遗迹,是指那些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红色革命教育意义的旧址旧迹。

它们均为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在全国各地尤其是那些文物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边区等,其中不少遗址遗迹还被列入县、市、省乃至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或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它们既然均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我们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时其加以保护和利用呢?为此,笔者试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与思考。

一、当前我国保护和利用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红色遗址遗迹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遭到毁坏或损害。

主要表现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毁坏或损害,有的甚至荡然无存。

比如,革命老区某县有一个乡镇xx年5月份未经批准就将位于该镇政府附近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擅自全部拆除,仅留下部分建筑构件,并在其上兴建“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某村镇银行营业网点,自至案发时也未向该县县委、县政府报告。

据说该遗址早在1988年已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 (二)对其挖掘得不够有力。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还未被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红色遗址遗迹挖掘得不够有力,有的身在其中往往却不为所知,有的明知有红色文化遗存,但也不愿加以挖掘,加以研究,以致其埋没无闻。

> (三)对其宣传、利用得不够有效。

主要表现在,在一些革命老区或边区穷区明知有一些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但往往因资金有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其宣传、利用得很不够,有的红色景点长期被闲置,比如有的红色纪念牌多年无人光顾,有的不知如何对其加以宣传,并将其辟为旅游景点或旅游目的地。

正如人们常说的,守看美景无饭吃。

这样,那些红色文化遗产就被弃之大峡,不为人所知所晓。

>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对红色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利用的意识缺位。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冈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黄政发〔2018〕6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冈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黄政发〔2018〕6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冈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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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冈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黄政发〔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促进文化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函》(鄂建函〔2017〕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全面开展普查、专家综合评估、公示等程序,确定原黄冈博物馆等13处建筑为黄冈市市区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请市区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保护责任,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认真做好挂牌、保护和修缮工作,坚决制止拆毁、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研究、保护、利用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这些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2018年5月28日
——结束——。

1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1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黄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黄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6项),现予以公布。

黄冈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黄冈历史发展的见证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黄冈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黄冈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6项)一、民间文学(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Ⅰ-1五祖传六祖的故事黄梅县二、民间音乐(7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Ⅱ-1畈腔罗田县3Ⅱ-2浠水民歌浠水县4Ⅱ-3红色革命歌谣红安县、麻城市5Ⅱ-4荡腔锣鼓红安县6Ⅱ-5黄州点子黄州区7Ⅱ-6英山民歌英山县8Ⅱ-7丝弦锣鼓团风县三、民间舞蹈(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9Ⅲ-1天狮子浠水县10Ⅲ-2花挑麻城市11Ⅲ-3赶柳翠罗田县四、传统戏剧(5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2Ⅳ-1黄梅戏黄梅县13Ⅳ-2东腔戏罗田县14Ⅳ-3文曲戏武穴市15Ⅳ-4东路花鼓戏麻城市16Ⅳ-5二黄市直五、曲艺(4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7Ⅴ-1黄梅小调黄梅县18Ⅴ-2架子戏红安县19Ⅴ-3英山花鼓英山县20Ⅴ-4黄冈善书团风县、浠水县、黄州区六、杂技与竞技(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1Ⅵ-1岳家拳武穴市七、民间美术(7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2Ⅶ-1黄梅挑花黄梅县23Ⅶ-2红安木雕红安县24Ⅶ-3蕲春布贴蕲春县25Ⅶ-4黄冈民间绘画黄州区、团风县26Ⅶ-5缠花英山县27Ⅶ-6英山雕刻工艺英山县28Ⅶ-7剪纸团风县八、传统手工艺(4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29Ⅷ-1红安鞋垫红安县30Ⅷ-2管窑陶瓷工艺蕲春县31Ⅷ-3毕昇活字印刷术英山县32Ⅷ-4章水泉竹编武穴市九、传统医药(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3Ⅸ-1李时珍中草药文化蕲春县十、民俗(3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4Ⅹ-1火居道罗田县35Ⅹ-2火神会蕲春县36Ⅹ-4东坡饮食文化黄州区。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修正)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修正)

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0•【字号】•【施行日期】1985.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12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境内文物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等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管理,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保护管理职权。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条凡属不可移动的文物,应视其价值,分别公布为县(市)、市(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市)、市(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自治县、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黄政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第一章名人文化建设的背景及意义第一条名人文化建设的背景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文化发展战略,文化事业持续繁荣。

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把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全面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推进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强市的跨越。

当前,我市文化事业快速发展,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提高文化软实力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黄冈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和历史文化古城,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名人荟萃,群星灿烂,为全面实施名人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人文资源和精神财富。

第二条名人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文化是民族之根、城市之魂,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产业支撑。

推进黄冈名人文化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黄冈、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提升黄冈文化软实力、促进大别山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

在新形势下,推进黄冈名人文化建设,就是通过名人文化资源的开发、整合与利用,深入挖掘我市文化内涵,使名人文化展示在城市文化品牌上,体现在文化产业开发上,落实在文化建设项目上,让黄冈名人走进百姓生活,让广大市民走近黄冈名人;推进黄冈名人文化建设,有利于激发全市人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增强黄冈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推动黄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实施大别山试验区建设发展战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黄冈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吴王城遗址(鄂州市鄂城区)保护范围:东至江家东巷,西至壕塘西路,南起吴都古肆南线,北起意佳福、环艺花园等居民区南侧。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凤凰路,西迄熊家巷,南至今吴都古肆沿线,北抵长江。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石骨山人民公社办公楼(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石骨山村)。

保护范围:自石骨山人民公社办公楼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杨家河兵寨群。

(1)李家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四组)。

保护范围:东至东寨门前20米,西至西寨门前50米,南至山寨悬崖边,北至寨子围墙边。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至东寨门前山脚与马家寨交汇处,西向外100米,南、北至寨下山脚。

(2)白马寨(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六组)。

保护范围:以白马寨中心为基点,南、北两面各向外延伸120米,东、西两面各向外延伸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北起灰色塞山沟,东、西、南面以白马塞自然山沟为界。

(3)大寨(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六组)。

保护范围:以寨门为基点,向北延伸至与白马寨入口交汇处,向东、西延伸至大寨悬崖脚,向南延伸80米至大垭包山顶。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西各延伸50米,向南延伸至大垭包山脚,向北延伸至山脚农田。

3.青龙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界岭村七组)。

保护范围:以寨中心为基点,向东、西、北各延伸50米,向南延伸6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向东50米至山脚梯田边,向南至王乐贵楼房,向西50米,向北40米。

4.五龙堡(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柏家坪四组)。

保护范围:以五龙堡中心为基点,向东延伸50米,向南、北各延伸80米,向西延伸至悬崖脚。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向东80米至山脚水沟,向南200米至对面山岗古槐树,向西60米对面悬崖脚,向北50米至山脚梯田。

5.黄家场火车站(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二组)。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冈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是湖北省文物大市,目前境内已调查发现各类文物点5768处,其中已公布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9处,已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32处,已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02处,已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26处。

这些文化遗址、遗迹是我市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严格保护管理。

第三条黄冈市文化遗址、遗迹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不得改变其地形、地貌。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址、遗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文化遗址、遗迹包括:(一)黄冈市境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保护内容;(二)黄冈市境内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山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人遗址遗迹、工程遗址遗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革命遗址及纪念建筑;(三)黄冈市境内的构成文化遗址、遗迹等各类文物空间形态特色所必须的水系及自然地理环境。

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6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年12月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拟订本级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党史研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红色遗址管理制度

红色遗址管理制度

红色遗址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红色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红色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其作为具有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的重要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和传承。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红色遗址,包括但不限于纪念馆、纪念碑和革命旧址等。

3.对于未列入本管理制度范围的红色遗址,也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保护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1.国家文物局负责红色遗址管理制度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2.省级文物局、市级文物局和县级文物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的具体管理工作。

3.在红色遗址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文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工作。

三、红色遗址的认定和评定1.红色遗址的认定和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2.红色遗址的认定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历史事件的重要性、影响范围、革命人物的地位以及相关文物资源的保存状态等因素。

3.红色遗址的认定和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和公示。

四、红色遗址的保护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红色遗址的经济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红色遗址的保护。

2.为了保护红色遗址的安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固建筑、设立警示标识、设置安全围栏等。

3.严禁在红色遗址范围内从事损坏、盗掘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红色遗址的传承和利用1.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色遗址的传承和利用工作,可以通过文化创意、旅游开发、演出展览等形式进行。

2.发挥红色遗址的教育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并推动其融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以及社会教育体系。

3.鼓励开展关于红色遗址的研究和出版工作,丰富我国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促进革命传统文化和精神的传承。

4.对于具有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红色遗址,可以进行合理的修复和改造,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

六、红色遗址的监督和检查1.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红色遗址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定期评估。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黄政办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11月5日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黄冈名人文化建设,根据《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名人文化建设的意见》(黄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名人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1〕35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创建“中国名人之都”为总体发展目标,通过五至十年努力,名人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名人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名人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繁荣兴旺,名人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名人文化旅游品牌全面打造,名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名人文化城市形象整体提升,实现一年谋划实施,三年初见成效,五年整体推进,十年跨越发展。

围绕这一总体目标,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发挥优势,优化布局,重点建设一批名人文化设施和名人文化纪念园区,修缮保护一批名人故居和遗址遗迹,规划一批名人文化发展项目,打造一批名人文化活动品牌,开发一批名人文化产业,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配套、特色鲜明的名人文化建设体系。

努力将黄冈市区打造成鄂东重要的文化中心,努力把黄冈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文化强市。

二、实施目标按照《意见》、《规划》的总体部署,与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相衔接,确定一批2012年起步、“十二五”期间完成的工程项目,分期分批推进黄冈名人文化建设,有步骤、分阶段的推进《规划》实施,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名人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8]35号【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5日黄冈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黄冈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管理,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区城市紫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广、城管、住建、国土、财政、环保、民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城市紫线监督管理工作。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管,协助做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范围及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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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批准部门】8;818;81801;
【批准日期】2017.09.29
【发布部门】黄冈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已由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传承和弘扬革命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近代民主革命以来,在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复兴进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第四条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应当遵循分级保护、属地管理、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革命遗址遗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革命遗址遗迹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加强对革命遗址遗迹内涵和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纪念、教育、传承等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调查认定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革命遗址遗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调查、审核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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