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撤销缓刑裁定的原因是什么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
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
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我现在缓刑期间被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拘留了会收监吗?
我现在缓刑期间被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拘留了会收监吗?
我现在缓刑期间被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拘留了会收监吗?
本文讲述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如果犯罪分子无力偿还且认为不应该被撤销缓刑,两次违反禁止令被治安处罚会被收监,而非司法拘留。
但如果情节严重,如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违反禁止令导致严重危害后果或发生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
如果不是拒不偿还,而是无力偿还的,且认为不应该被撤销缓刑。
两次违反禁止令被治安处罚会被收监,而非司法拘留,但情节严重的,还是可能被收监。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
社会矫正知识问答
社区矫正工作简明问答(审议稿)1、什么是社区矫正?答:社区矫正是将罪犯臵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3、为什么说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答:刑罚执行活动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
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执行,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
社区矫正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4、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是什么?答:两者的区别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不同。
监禁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
社区矫正是将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
二是主体不同。
监禁矫正的主体是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
三是社区服刑人员不同。
监禁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四是方式不同。
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三课教育、辅助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矫正,无论在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多样性上,都是监禁矫正所无法实现的。
2024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398)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研究生考试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398)模拟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1、以下哪项属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A. 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后果B.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权利C.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关系D. 法律主体、法律规范、法律事实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是()。
A、修改宪法B、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C、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D、解释宪法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A、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C、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D、规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C.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A、集体负责制B、主席负责制C、委员会负责制D、民主集中制6、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398)试卷的一、单项选择题第6题如下:_________ 是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法宝之一,是党同人民群众取得联系的桥梁。
A. 民主集中制B. 毛泽东思想C. 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D. 党的基本路线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格式条款?A. 票据B. 保险合同C. 商品包装袋上的警示语D. 票据贴现8、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基层政权机关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派出机关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A. 欺诈B. 重大误解C.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D. 自然人之间的损害赔偿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A.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C.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刑诉重要知识点
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当事人: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的影响作用的参与人管辖: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分工。
我国的刑诉中的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分工。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员等有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辩护: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据住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的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攻,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是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锁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程序单元测试
一单选题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
A.确有悔改表现B.确有立功表现C.没有故意犯罪D.没有过失犯罪正确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对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负责执行的主体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部门D.监狱正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3、某人民法院在准备将故意杀人犯甲交付执行死刑时,发现甲正怀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A.应当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应待分娩后再择日执行死刑C.应当立即执行死刑D.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二、多选题1、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以下哪些处理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
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
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须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D.叶某可以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须对他重新收押2.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
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3.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B.被告人以原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C.被告人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遂决定对上诉进行不开庭审理D.王某和赵某故意杀人一案,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某未上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4.在李某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后只有李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判处,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B.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C.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5.就张某敲诈勒索汪某一案,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军人一般缓刑的管理与安置
军人一般缓刑的管理与安置军人一般缓刑,无论军队条令还是转业政策,中央一直是网开一面,给人出路。
军队长期行政超越司法,形成许多不合理的现象,甚至个别单位管理非常混乱,非法行政,胡乱处理干部。
一、军队以刑罚执行确定处分。
判决与执行是刑法的两个内容。
公务员按照“判处刑罚”实施处分,军队除被开除的,以执行情况作为处理依据,不是全面执行《刑法》。
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称为受刑事处罚(服刑),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称为刑满释放。
缓刑,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判处刑罚,却不属于是受刑事处罚,即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章刑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缓刑属于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
二、一般缓刑的管理。
军人缓刑分为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于紧急情况,这里主要讲的是一般缓刑。
除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开除的,军人一般缓刑由原单位考察,仍然是原单位的人,与地方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有区别,不需要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判决生效就回原单位了。
管理依据是军队条令,而不是《刑法》,体现在考勤、季度考评、半年和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中。
条令对军人的要求远远高于《刑法》对缓刑人员的要求,例如:军人离开营区需要请假,地方缓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才请假。
降职处分后军队条令并没有特别规定,和其他现役军人没有区别,由原单位安排工作,按处分后的职级、军衔发工资,计算军龄,和地方缓刑考验期满才处分、不计算工龄有区别。
因为不晋职、不晋衔,不便于管理和安置,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网上公共资源)说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知识竞赛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将于( )开始施行。
[单选题]*A、2020年1月1日B、2020年3月1日C、2020年6月30日D、2020年7月1日(正确答案)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 )。
[单选题]*A、执行地(正确答案)B、居住地C、户籍地D、暂住地3.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 )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 )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单选题] *A、五日、十日(正确答案)B、三日、七日C、三日、五日D、十日、十日4.对于电子定位装置,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
[单选题] *A、一个月B、三个月(正确答案)C、六个月D、一年5.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 )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单选题] *A、七日B、十五日C、一个月D、三十日(正确答案)6.本法共有( )章( )条。
[单选题] *A、六,六十B、六,六十三C、八,六十D、九,六十三(正确答案)7.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 ),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单选题] *A、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正确答案)B、科学管理、分类教育C、分类管理、无差别矫正D、分级管理、个别化教育8.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 )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 )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单选题]*A、可以;可以;应当B、应当;应当;可以(正确答案)C、应当;应当;应当D、应当;可以;可以9.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 )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民事人身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民事⼈⾝禁⽌令的相关规定在我们⽇常⽣活中,我们都知道禁⽌令可以避免诱发犯罪分⼦重新犯罪。
法律法规对于禁⽌令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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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禁⽌令的相关规定禁⽌令是新增的⼀种对犯罪分⼦的⾏为规范。
所谓“禁⽌令”就是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对于违反禁⽌令但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由负责执⾏禁⽌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
如果情况严重的,⽐如3次以上违反禁⽌令的或者因违反禁⽌令被治安管理处分后再次违反禁⽌令的等,则由法院撤销缓刑,执⾏原判刑罚。
禁⽌令的适⽤范围禁⽌令是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被告为⼀定的⾏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民事禁⽌令通常在家庭暴⼒、⼦⼥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来确保受害⼈的⼈⾝安全,同时,禁⽌令也可⽤来禁⽌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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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引言概述:撤销缓刑建议书是指法院在判决被告人缓刑后,根据特定情况,对缓刑执行进行撤销的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撤销缓刑建议书的相关内容。
一、缓刑执行情况1.1 缓刑执行的目的和原则缓刑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判决人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缓刑执行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1.2 缓刑执行的条件和要求缓刑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被判决人具备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行为、积极参加社会教育等。
1.3 缓刑执行的效果评估对缓刑执行的效果进行评估是判断是否撤销缓刑的重要依据。
评估主要从被判决人的行为表现、社会适应能力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
二、撤销缓刑的依据2.1 违反缓刑条件如果被判决人在缓刑执行期间违反了缓刑条件,如再次犯罪、拒不接受教育改造等,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依据撤销缓刑。
2.2 社会危害性评估如果被判决人在缓刑执行期间表现出对社会的危害性,如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伤害等,法院可以依据社会危害性评估结果撤销缓刑。
2.3 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也是法院考虑是否撤销缓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被判决人的缓刑执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负面影响,法院可能会考虑撤销缓刑。
三、撤销缓刑的程序和方式3.1 法院调查和听证法院在撤销缓刑前会进行调查和听证,了解被判决人的情况和相关证据,以便作出准确的决定。
3.2 判决撤销缓刑如果法院经过调查和听证后认为撤销缓刑是必要的,将作出判决撤销缓刑的决定,并通知被判决人和相关部门。
3.3 执行判决一旦缓刑被撤销,被判决人将被要求执行原判决的刑罚,可能包括入狱、缓刑变为实刑等。
四、撤销缓刑的影响和意义4.1 对被判决人的警示作用撤销缓刑将对被判决人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不能再次违法犯罪,促使其认真改正错误。
4.2 对社会的保护作用撤销缓刑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减少被判决人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往往会涉及一些刑事元素,如财产刑的执行、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等。
该类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相比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了解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展开也有着积极影响。
一、涉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也主要指罚金的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来说的主要是罚金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
在实际情况中,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对缴纳罚金往往持消极态度,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现实情况中,除非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很少能够得到全额执行。
这对法院的权威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罚金有抵触情绪,他们一般会认为对其判处罚金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罚金过重不愿履行义务;其次,被执行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针对第一种情况,通过对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思想教育,一般能够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往往难以进行,对于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动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些被执行人可以在强制执行开始前很容易转移走自己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往往难以查明,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二)刑事追缴、退赔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归还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就需要法院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给类案件较少出现,但执行极为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进行过程中将其财产隐匿起来;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此时已经被判处刑罚,也不愿进行经济赔偿。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5)
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5)(1/14)案例分析题第1题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
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
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
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
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下一题(2/14)案例分析题第2题周某、赵某和贾某因涉嫌强奸、抢劫(共同犯罪),程某因涉嫌包庇贾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周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
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
某监狱在对赵某、贾某的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贾某则在其服刑满5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
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程某缓刑的建议书。
该法院认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
问题: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上一题下一题(3/14)案例分析题第3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解读缓刑撤销程序
解读缓刑撤销程序缓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执行制度。
它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
缓刑撤销是指若该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考验期内没有撤销的理由,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形,它是缓刑制度的重要内容。
现行法律未对缓刑撤销程序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严重影响缓刑制度法治进程。
本文从对当前缓刑撤销现状展开详细地解读分析,并从撤销申请提起、归案程序、审理程序、权利保障等方面对完善缓刑撤销路径加以思考,以期对缓刑制度完善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法治化进程起到一定作用。
一、缓刑撤销程序的现状解读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量刑原则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实务对缓刑的适用越来越多,但也不断涌现出很多问题。
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司法实务如何有序开展撤销缓刑存在困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撤销缓刑的材料由谁提交;二是被撤销缓刑人脱逃是否进行逮捕,逮捕程序如何;三是审查模式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查四是是否要对撤销缓刑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这些缓刑撤销相关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在缓刑撤销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使得刑事诉讼三元结构失衡,影响缓刑撤销程序审理的公正性。
具体解析如下:(一)撤销缓刑申请提交方面的问题当前司法实务中,缓刑撤销案件所需的材料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但这是职能错位的。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行业管理、法律服务以及行政执法,负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并不包含审查起诉职能。
因此,缓刑撤销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显然主体职能错位,直接导致缓刑撤销案件审查不合理,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撤销缓刑案件不该撤销仍予以提交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被撤销缓刑人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仍不改正,予以撤销缓刑。
但是仍不改正不明确,是指处罚后就意味着仍不改正,还是处罚后再犯为仍不改正。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论我国缓刑撤销程序的重构
守 的规则 , 如果 被缓 刑人 在考 验期 内行 为 良善 , 不 则 作罪 之宣告 或不 执 行 其 原 判刑 罚 的 制 度 。“ 刑 的 缓 基 本 思想是 作 为对 监 禁 的替 代 , 过 给 罪犯 继 续 待 通 在社 区 的机 会 , 让他 们 通 过 自己的 行 为来 证 明其 愿 意遵 守法 律 。 ¨ 作 为 一种 威 慑 , 销 缓刑 的存 在 是 ” 撤
必 需 的 , 是 “ 刑 的 撤 销 意 味 着 缓 刑 犯 需 被 重 新 但 缓
罪犯 , 在缓 刑 、 假释 期 限 内 , 发现 判 决 宣 告前 还 有 其
他 罪 没有 判决 的 , 安 机关 应 当及 时 移 送人 民检 察 公 院处 理 , 通 知 原 判 决 的 人 民法 院 。 第 3 0条 规 并 ” 0 定 : 被 宣 告 缓 刑 、 释 的 罪 犯 在 缓 刑 、 释考 验 期 “ 假 假 限内,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者 公 安部 制定 的有关 规
法律体 系 下 , 于 缓 刑 撤 销 程 序 的 立 法 主 要 有 《 关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安机 关 办理 刑 事案 件 程 若 和 公
议 ; 民法院负责审核裁定是否准予撤销缓刑。第 人 三 , 缓刑 撤销 程序 过程 中 , 在 被缓 刑人 处 于客体 的地 位 , 律没 有赋 予其 任何 实体 性 或是程 序性 的权 利 法 由此 , 者认 为 我 国现 行 的 缓刑 撤 销 程序 存 在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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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一、缓刑的撤销条件有哪些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上诉规定我国撤销缓刑的条件: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2.是发现漏罪,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未被判决的依法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3.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缓刑这个制度对罪犯而言是有利的,这也导致不少罪犯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来进行缓刑辩护。
当然,也要罪犯本身满足了缓刑的条件之后,才有辩护的可能性,要是犯重罪,自然也就不能被判缓刑。
二、法院撤销缓刑的程序是怎样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撤销的程序。
缓刑撤销程序因缓刑被撤销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1.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漏罪未作判决而收监执行数罪并罚的,原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之内三、缓刑的撤销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缓刑的撤销法律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法院拒绝调节申请书
法院拒绝调节申请书背景在诉讼过程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调解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并且有助于当事人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然而,有时法院可能会拒绝当事人的调节申请。
本文档将讨论法院拒绝调节申请书的一般情况和原因。
法院拒绝调节申请的原因1.不适当的案件:法院可能拒绝调节申请,因为案件不适合通过调解解决。
例如,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一方不同意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与调解,法院可能会拒绝调节申请。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
3.调解无望:如果法院认为调解无望,即使双方同意调解,法院也可能拒绝调节申请。
例如,当双方立场极度对立,无法达成共识时,法院可能认为调解无法解决纠纷。
4.案件复杂:某些案件可能非常复杂,需要深入调查和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决定拒绝调解申请,并直接审理案件。
5.当事人不符合调解条件:为了保证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诚信、合法性等。
如果当事人不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可能会拒绝调解申请。
法院拒绝调节申请书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程序规定,法院拒绝调节申请的决定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法院拒绝调节申请书的内容: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您的申请,本院已经审查了您提出的调节申请。
经过综合考虑,法院决定拒绝您的调节申请。
法院拒绝调节申请的原因如下:1. 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2.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参与调解;3. 经审查,调解无望;4. 案件复杂,需要深入调查和审理;5. 您不符合参与调解的条件。
法院将根据法律程序,继续审理您的案件。
您可以继续依法行使您的诉讼权利,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院联系。
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XXX法院日期结论虽然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当事人的调节申请。
上述内容介绍了法院拒绝调节申请的一般原因和一份典型的拒绝信函。
如果当事人的调节申请被拒绝,他们仍然可以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撤销缓刑的条件和程序
撤销缓刑的条件和程序一、撤销缓刑的条件1、行为人有良好的社会表现,履行原判决书或裁定书规定的义务,经社会考验或者社区服刑监督管理部门评定具备撤销缓刑条件。
2、行为人已服刑一半以上但尚未服满刑期;或者行为人已服满刑期,但没有违反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不存在其他不适合撤销缓刑的情形。
3、行为人受到的处罚是缓刑,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构成犯罪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缓刑;4、撤销缓刑不能损害公权力的正当性,不能损害公众的利益;5、撤销缓刑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已经服完或者没有受到其他重大处罚。
二、撤销缓刑的程序1、撤销缓刑申请撤销缓刑申请是撤销缓刑程序的第一步,由行为人本人或者其他有权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以及申请理由和证据,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审查是撤销缓刑程序的第二步,在审查中,根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将审查行为人的撤销缓刑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行为人的撤销缓刑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把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交审判机关审理。
3、审理审理是撤销缓刑程序的第三步,在审理中,审判机关将根据撤销缓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对行为人的撤销缓刑申请进行审理。
审理时,审判机关可以依法传唤行为人,听取他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陈述和意见。
4、裁定裁定是撤销缓刑程序的最后一步,在裁定中,审判机关将根据前述审理结果作出裁定,撤销行为人的缓刑,或者驳回行为人的撤销缓刑申请。
如果裁定撤销行为人的缓刑,审判机关将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书,送达给行为人。
以上就是关于“撤销缓刑的条件和程序”的详细说明,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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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撤销缓刑裁定的原因是什么
法院不撤销缓刑裁定的原因是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有遵守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应当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法院不撤销缓刑裁定的原因是什么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不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二、撤销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缓刑撤销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撤销的程序。
缓刑撤销程序因缓刑被撤销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一,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