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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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责任履行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构建以患者为导向的亲情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主动深入居民社区,牵头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目标是充分发挥中医医疗特色与社区居民联系密切的优势,通过开展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打造社区、医院、居民三位一体的医疗服务新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各支部。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医院党群工作部是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检查、评价和考核医院各志愿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各相关专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医院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团委负责人、团委委员、各支部书记、等组成。负责审定并颁布医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考核评价;协调解决医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医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制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牵头研究解决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专题培训;负责制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活动计划。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品牌建设;负责组织党团员以及青年骨干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负责组织“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社区服务活动。

(三)各支部负责开展市区范围内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负责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日常培训(包括实习生参加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四)医院各科室、各支部负责配合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问题。

第八条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工作组,下设若干服务分队,按计划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建设,实现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全省覆盖。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任职要求:

(一)具备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各项医疗政策、法规和业务。

(二)热爱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岗位,热心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协调沟通能力较强。

(三)遵守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下达的各项任务分配和安排,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工作例会。

第十条各科室、各支部可采用自我推荐、组织推荐等形式择优产生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人选,经业务和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通过义诊、志愿服务、帮困助贫等多种形式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建立与社区、居民的常态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社区健康宣教、科学用药、日常保健等居民关注的服务信息的宣传。

第十三条定期走访社区,接受社区联系人、居民医疗咨询和医保政策法规咨询,受理社区居民的投诉、举报、建议和意见等,并负责跟踪落实、督办、回访。

第十四条联合党员服务队、青年志愿者队,为社区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提供居民身体检查和送医送药等“送温暖、献爱心”上门服务。

第十五条完成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规范及要求

第十六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志愿服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进行现场服务时,应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受理市民咨询和疑问应及时予以解答。

第十八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强化与社区的沟通,每月至少走访社区一次。服务分队每季度至少开展两次社区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社区服务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填写“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活动记录”、“社区征求意见表”等,详细记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期间,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确保通讯畅通,当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赶到所属辖区现场时,应主动联络所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做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需要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调整时,新老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有序、平稳的交接工作,不得出现社区服务“真空”现象。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各支部应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岗位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提升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并纳入个人年度培训积分管理。

第二十四条岗前培训学时不得低于5个学时,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在职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次培训学时不得低于2个学时。

第二十五条各支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每年应对本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相应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章台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支部应根据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相关台帐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台帐应包括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成员联络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活动记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情况反馈表、社区居民征求意见表、上门特别服务记录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增加。

第二十八条各支部应在优质服务主题活动简报开辟专栏,介绍本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上报院团委。

第八章社区服务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服务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分类。

第三十条各支部应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及规范性要求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填报的各类信息数据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年度该员工绩效考核范畴。

第九章评比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医院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考核评比制度,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情况开展年度专项检查评比工作,评选出“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和“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个人”,将好的服务方式方法形成典型经验上报上级团委进行推广。

第三十二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考核评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面向基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方式采用基层推荐、网络投票、组织评审相结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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