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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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关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在刑事法制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在列举之后仍然采用了一个概括式的表述,即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外延的不确定性使新的争议再次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争议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有的案件甚至因为认识分歧导致基层群众告状无门,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刑法施行之后不久,有关部门即着手准备对刑法相关规定作立法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是多年来立法机关首次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

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这个立法解释,对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和确定公安、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分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至此,在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中,围绕犯罪主体和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应当得到了解决。

正如博登海默在他的名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时滞”现象是法律常见的一个弊端。

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课讲稿

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职务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课讲稿

提高守法意识预防职务犯罪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上午好!我很荣幸有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研究和探讨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咱们长子营镇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反腐败的决心。

今天在座的,是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及村财会人员,都与农村事务管理工作有密切的关联。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极个别的农村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法制意识不强,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反面典型,在社会上、群众中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所以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使其远离职务犯罪,是现阶段基层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在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衷心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使大家在思想上树立一种意识,那就是我们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官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我们职务行为的廉洁与否是被老百姓每天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大家心里都有一笔清清楚楚的帐,就会直接影响到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系重大。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专门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五大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也就是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绍一下控告申诉处和反贪局的主要职能:1.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即控告申诉处。

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相关事务。

我院的举报中心亦设立在控告申诉处,也就是如果你们发现自己身边存在职务犯罪现象,可以及时向我院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当然,举报中心也接受自首。

2.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即反贪局。

根据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是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立案侦查和预审的。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当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是农村的自治组织,其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本文结合近几年来笔者所在市统筹城乡发展及各项诸如生态林补偿、征地补偿等政策,村委会担负着管理本村财务的重要职能,引发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随之增多现状,分析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从2007年至今,笔者所在院共受理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10件13人,其中村委主任9人、村支书4人,均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挪用公款罪,二是贪污罪。

由此可见,近年来笔者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势头,其基本案情大多涉及挪用或者贪污国家生态林补助款、征地补偿款。

如何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笔者将从所在地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并结合所在院办理这类案件的实践经验来总结。

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涉及的罪名均为贪污或是挪用公款。

从2007年至今,笔者所在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10件13人,其中涉嫌贪污罪8件10人,挪用公款罪2件3人,占本院受理职务犯罪案总数的23.21%。

涉案的内容是国家生态林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突出。

如上所述,本院从2007年至今受理村干部职务犯罪10件13人,同时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被告人林某、门某贪污案,两被告人同为某村村委会干部,相互勾结,在国家下拨生态林补助资金后共同侵吞,占为己有。

(三)犯罪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

在查处的这些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较大,其中1万元以下1人、1万元至2万元0人、2万元至3万元3人、3万元至5万元0人、5万元以上9人。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为。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作⼈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贪污罪,挪⽤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私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私密罪,枉法追诉、裁判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私放在押⼈员罪,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违法提供出⼝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法批准征⽤、占⽤⼟地罪,⾮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罪,放纵⾛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员出⼊境证件罪,放⾏偷越国(边)境⼈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

三、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法拘禁罪,⾮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虐待被监管⼈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吉林省镇赉县纪委:贾作辉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范畴也未作规定。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

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第一类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的情况: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理。

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

根据2000年4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刑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刑法中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决策探索2009.8下┃┃行政与法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各项农村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

虽然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刑法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存在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握其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的精神。

一、从犯罪主体角度,首先要正确把握“村基层组织”的含义(一)党支部人员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有人认为,村党支部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在立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因而不能被认定为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党支部已有明确的规定,党支部完全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

(二)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立法解释行文中明确将村民委员会列为村基层组织。

但问题是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否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这关系到其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能否以贪污、受贿类犯罪定罪量刑问题。

笔者认为,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不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

能够协助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是村级基层组织,村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的委员会,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是有区别的。

(三)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村干部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村干部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村干部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注:本文的内容和要点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欢迎选购。

村干部一般是指“村两委”干部。

“村两委”是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简称,习惯上前者简称为“村党支部”,后者简称为“村委会”。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的组织,是本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和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斗堡垒。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两委不属于国家机关,村两委干部(以下简称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之一。

本章从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工作入手,分析村干部的主要腐败问题,为查办和预防村干部腐败提供参考。

一、村干部腐败问题的特点第一,主体年龄大、学历低,办事能力较强。

农村年轻人一般在城市工作,村干部普遍由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党员担任,但年纪大、学历低不代表能力差。

村干部由选举产生,资历深、人际资源广,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社会经验,面对复杂的村务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部分村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权力集中、制约小,容易产生腐败。

第二,腐败涉及领域广。

村两委负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并自主管理集体事务,是村务党务建设的直接抓手。

村干部负责的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各类补偿分配、征地拆迁、救济救灾等,与其他监察对象相比,村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较弱,各项工作中都可能滋生腐败问题。

如在工程建设中收受承建方贿赂;虚报、套取项目资金;支农惠农中优亲厚友或贪污挪用资金;在换届选举中贿赂他人。

第三,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普通公职人员腐败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人。

村干部通常是利用资源的再分配权力进行腐败,容易侵害到群众的直接利益,更容易引发矛盾,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村官职务犯罪的行为认定

村官职务犯罪的行为认定

村官职务犯罪的行为认定作者:黎德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惠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惠农政策,从基础设施、交通、卫生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村官职务犯罪的显著增加。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行为认定作者简介:黎德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70-02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七大类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这一解释的出台,为惩治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该解释使用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不确定性表述,这里的“等”所涵盖的范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疑难和歧义,如农村党支部工作人员、村级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同时,该立法解释中列举的第七类公务活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里面的“其他”又是指哪些工作,司法实践中同样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此外,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代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就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2.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与分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失职渎职犯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常见罪名与解读1.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2.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4.失职渎职犯罪:包括失职渎职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失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削弱政府公信力。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

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

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

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三)、占有上的贪婪性(四)、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职务犯罪属于类罪,并不是单独具体的一个罪名,虽然从名字上来看与职务侵占罪很相似,但其实却是完全不同的犯罪。

那法律中规定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呢?与此同时对职务犯罪的特征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是什么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二、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职务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动机的伪装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

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麻痹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他们便有恃无恐,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二)、谋略上的“合法性”他们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关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解析

关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解析

关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解析目录论文摘要 (2)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3)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3)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4)四、做好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8)参考文献资料 (10)[论文摘要]近两年来,济源市有少数农村社会不稳定,农民群众上访告状现象不断增加,主要举报农村干部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对农民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认真提出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在本篇论文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2019年以来济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二是济源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三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是做好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正文]职务犯罪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它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

主要表现在危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权建设、政党建设等方面,侵犯国家的管理职能,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损害公众利益。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干部利用其自身的职务便利所进行的犯罪,它对于农村社会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

解决和处理好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对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仅仅靠惩治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019年以来,济源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群众举报事件不断增多,由此而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呈增长趋势。

以2019年为例,全市农民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达14件。

其中轵城5件、克井2件、梨林2件、下冶2件、五龙口2件、双桥办事处1件。

市检察院反贪局对农民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侦查,在初查和立案侦查工作中,办案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2019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7起8人,其中,2019年查处2起,2019年查处4起,2019年上半年查处1起。

浅谈涉农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预防

浅谈涉农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预防

浅谈涉农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预防作者:许盛忠杨烈石华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近年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严重影响刚刚起步的农村经济,激起了广大村民的强烈不满。

影响、阻碍了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甚至威胁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深入探索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之路,加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对促进农村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三方面深入剖析以期更好的做到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关键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犯罪构成作者简介:许盛忠、杨烈石、华俊,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22-02职务犯罪主要危害新农村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侵蚀国家的管理职能,损害群众利益。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干部利用其自身的职务便利所进行的犯罪,它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危害是相当大的。

解决和处理好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对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坚决的惩治犯罪,还要深入的研究涉农案件的犯罪构成,做好预防工作。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农村干部离农民群众最近,其犯罪行为也直接侵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就近几年来说,全国范围各地涉农案件都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不仅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更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只要冷静的思考一下,就不难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一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率高的村往往经济相对落后,信息相对闭塞,这就造成经济越落后村干部职务犯罪形象越严重的现象。

二是从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公款来源上看,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基本上是惠农农业补偿款、公益林补助款、危房改造补助款、残疾人事业扶持资金等,也就是说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中,国家给农民的惠农补助款项成了村干部贪污和挪用的主要构成主体,使部分群众应得到的惠农款项没有得到或没有及时得到。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职务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还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因此,深入了解职务犯罪及其罪名,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务犯罪可分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类型。

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

在这些罪名中,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是指将公款挪用给他人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行贿则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则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滥用职权类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和侵害公共财产等。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处理事项,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泄露国家机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机密;侵害公共财产则是指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公共财物。

侵犯公民权利类犯罪有故意泄露个人信息、强迫交易、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和虐待被监管人等。

这些罪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和虚假出资、虚假披露等。

要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其次,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其自觉抵制职务犯罪;再者,加强监督管理与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最后,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

职务犯罪的释义理解

职务犯罪的释义理解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

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职务犯罪的调查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的调查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的调查名词解释近年来,职务犯罪成为社会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由担任某种职务的人员在职务权力的影响下,利用职务地位获得非法利益或犯罪所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和解释与职务犯罪调查相关的名词及其含义,以加深对这一社会问题的理解。

一、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个人以职权行使或利用职权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权力寻租等。

二、贪污贪污是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

贪污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共信任和社会稳定。

三、受贿受贿是另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受他人非法给予的财物、好处或其他利益。

受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公务员的廉洁形象和职业道德。

四、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本应用于公共事务或他人利益的资金挪为个人或他人使用的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严重侵犯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安全,需要严厉打击和监管。

五、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权力,通过滥用职权、变相收费、非法经营等方式非法获得私利的行为。

权力寻租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六、反腐败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反腐败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反腐败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宣传等手段,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反腐败工作是职务犯罪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七、侦查侦查是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点和破案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证据、线索,以获取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为后续的刑事诉讼提供有力依据。

八、审判审判是职务犯罪调查的最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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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易犯罪名一:贪污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易犯罪名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易犯罪名三:受贿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处罚: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易犯罪名四:滥用职权罪
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易犯罪名四:玩忽职守罪
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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