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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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经信法〔2017〕89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89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公示
围绕全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评审工作。

现将2015年度(第二十一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69家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15年8月19日至8月25日。

联系人:黄永强,联系电话:23113692,传真:63584550电子邮箱:
******************.cn。

附件:(第二十一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19日。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拟聘专家公示名单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拟聘专家公示名单
周宙
上海集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2018年度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
专家库(第二批)拟聘专家公示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1
曹辉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教授级高工
2
曹少平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教授级高工
3
曹珍富
华东师范大学
教授
4
查刘生
东华大学
研究员
5
陈皓瑜
联芯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35
施建华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研究员
36
施可扬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37
宋爱国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CPA
38
宋炜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员
39
宋屹东
和君集团
教授
40
隋巧梅
京西重工(上海)有限公司
工程师
41
孙敏
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42
万芳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高级工程师
27
刘健
上海博物馆
副研究员
28
娄春景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29
卢华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研究员
30
潘建辉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31
裴华明
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2
彭贵刚
上海旭日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会计师
33
乔凤斌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上海行动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14〕67号),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提高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强基的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重点支持以下方向:(一)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解决影响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性能和稳定性的关键技术;(二)重点领域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攻关,掌握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技术;(三)围绕关键基础材料开展研发创新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实现关键基础材料的自主保障;(四)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可靠性试验验证、工艺改进等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建设;(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正>(2015年1月22日)沪府办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
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上海市物价局牌子.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总页数】5页(P1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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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简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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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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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经发局):现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4〕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5项任务和今后3年的工作安排,重点做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与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申报及能效领跑者示范等工作和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相关项目储备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便于申报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1月16日附件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与形势(一)产业现状加快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是增强全社会节能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节能技术创新,积极推进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与装备逐步推广应用,钢铁行业干熄焦技术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水泥行业低温余热回收发电技术普及率达到80%以上,高效节能家电、节能机电设备、绿色照明、节能建材等节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节能产品和装备制造业已初具规模,不仅对推动节能降耗、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撑,而且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信息公开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细则)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领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产业内涵发展。

加快制造业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聚焦支持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工业强基项目;重点支持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制造业高端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上海市统计年鉴2015年数据

上海市统计年鉴2015年数据

5306

5
3
1
3
30

3801
200
60
217
5377
2015年县(市)社会经济主要指标 上海市、江苏省
指标 一、基本情况
单位 崇明县 浦口区 江宁区 六合区 溧水区
行政区域面积 乡个数 镇个数 街道办事处个数 户籍人口 第二产业从业人员 第三产业从业人员 固定电话用户 二.综合经济 地区生产总值 第一产业增加值 农业增加值 牧业增加值 第二产业增加值 公共财政收入 各项税收 公共财政支出 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三.农业.工业及投资 农业机械总动力 机收面积 设施农业占地面积 粮食总产量 棉花产量 油料产量 肉类总产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数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固定资产投资 四、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 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数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数 小学在校学生数 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 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床位数
平方公里 个 个 个
万人 人 人 户
1411 2
16
67 151374
91504 204433
911
9 64 180600 210800 166320
1563
10 99 342300 331800 350250
1471
1 11 90 234700 193200 94893
1064
6 2 43 162500 110400 81715
9301723
51 27871 11287 234166
1354 19818 16368
669 29160672
8840380
57 44870 12583 348211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验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高本市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装…2015‟3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的首台突破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申请受理、验收组织、验收结果使用等工作,组织协调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时间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附上合同规定的验收文件资料。

对超出规定验收时间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对超出规定验收时间6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1 -第五条(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规定的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三)第三方审计报告;(四)用户接受单/开箱单(首台突破项目需提供);(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首台突破项目需提供);(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示范应用项目和平台建设项目需提供);(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专利、标准、省部级以上奖励、论文或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主要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开展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的监督和管理,支撑本市工业基础能力有效提升,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本市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列入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估。

二、职责分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项目开展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单位、国有集团公司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三、项目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网址:)上报送项目季度进展情况(按季度填写项目跟踪表),并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评估考核评分项。

四、验收申请和材料要求(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按期完成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验收申请材料(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相关格式要求可登陆项目管理平台查看)包括:1、项目验收评估申请表;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产品或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情况等);3、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申请/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4、具有A类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6、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经信委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上海市经信委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上海市经信委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旨在推动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
创新。

这个项目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重点领域和项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评估、企业申报等方式,确定
生物医药产业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分别在新药研究开发、生物诊断和
治疗、生物医药材料等领域推出专项资金。

第二步:申请资助
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以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
项目资助申请。

其中,包括项目计划书、公司资料、财务报表等文件,还要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科技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水平和社会效益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展示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第三步:资助项目选择
根据申请情况和专家评估结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选择优
质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进行资助,资金包括政府奖励、贷款、投资等
方式,并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第四步:资助项目实施和成果展示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得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全程服
务和支持,包括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还将归档申报
材料、项目汇报文件等,以确保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同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开展成果推广会议,展示资助项目
的研究成果、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为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
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为中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做出
了贡献,推动了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升级,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沪府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2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审批。

2.取消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的审批,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3.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的审批。

4.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6.将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合并为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7.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并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1.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下放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临港、金桥工业园区管委会。

2.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下放到区县和有管理职能的开发区。

(三)整合的职责将畜禽屠宰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1.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和政策,提高市场开放度,创新市场发展模式,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安[2015]18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经信安〔2015〕1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规范数字证书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局、市国家保密局对《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9〕7号)、《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2009年第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有效证明电子签名人真实身份并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市国资委管理企业: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战略,按照上海建设“智慧城市”和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提升国资监管能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资国企发展活力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信息化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础环节推进国企信息化和国资监管信息化,提高对国资的动态监控能力,提高企业的内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的科学调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发展。

可以为优化国资布局、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路线;可以为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机制和手段,从而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夯实基础。

有助于从总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化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企业信息化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而展开的,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产业经济领域的带动和保障作用,是促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

推动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有利于树立以国有集团和骨干企业为典型示范的信息化标杆,有利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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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鸣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
教授级高工
35
董锡健
上海域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36
董应群
上海融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37
杜成刚
上海市电力公司
高级工程师
38
范菲雅
上海东方申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副教授
39
范启勇
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
研究员
40
费国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41
高级工程师
141
王朝晖
东华大学
教授
142
王慧敏
上海社会科学院
研究员
143
王乐洪
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44
王联凤
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
高级工程师
145
王廷云
上海大学
教授
146
王效俐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教授
147
王旭岗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48
王云龙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119
缪文泉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教授级高工
120
莫永聪
国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
高级工程师
121
倪华芳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高级工程师
122
宁德军
中科院高等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23
欧大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高级工程师
124
潘军
上海航天局
研究员
125
钱团结
英特矽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96
李钰晟
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97
李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PA
98
李正
中汇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99
连之伟
上海交通大学
教授
100
梁承姬
上海海事大学
教授
101
林华
上海互加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总监
102
刘昌胜
华东理工大学
教授
103
刘荣明
上海市商业联合会
高级经济师
104
蒋静非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79
蒋小燕
上海中宣国际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80
金立军
同济大学
教授
81
金先扬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82
金余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83
阚海斌
复旦大学
教授
84
乐一鸣
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85
李晨曦
上海航运交易所
高级工程师
86
李东东
上海电力学院
教授
87
李光明
同济大学
教授
88
李郝林
上海理工大学
教授
89
李俭
徐汇区发改委
高级工程师
90
李杰群
上海金融学院
副教授
91
李麟
上海大学
教授
92
李宁
上海耀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93来自李平市政府法制办
处长
94
李萍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会计师
95
李小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O八研究所
研究员
高级工程师
191
邹劲柏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教授级高工
陆为群
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12
陆艳萍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科长
113
罗峰
同济大学汽车学院
教授
114
马勇
上海建材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115
马忠法
复旦大学
教授
116
毛彭龄
上海玻璃钢研究所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117
梅林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研究员
118
明新国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教授
126
尚晓鸣
迈迪品牌咨询
合伙人
127
申剑锋
众盟资本
副总裁
128
沈世镇
上海市能效中心
外聘专家
129
沈渭忠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
130
施金武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131
石力华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
132
寿光武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董事长
133
寿永祥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上海交通大学
教授
60
何佳讯
华东师范大学
教授
61
何荣勋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62
胡朝备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63
胡可一
江南造船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64
黄承明
同济大学
副教授
65
黄光团
华东理工大学
教授
66
黄荣
上海天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CPA
67
黄卫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副教授
68
黄欣
华师大
教授
室主任
16
陈坚
上海华申智能卡应用系统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7
陈杰
上海市东方世纪消费品发展促进中心
高级经济师
18
陈洁
上海交通大学
教授
19
陈炯
上海凯世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20
陈明良
上海化工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21
陈能
上海师范大学
教授
22
陈青洲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企业协会
高级经济师
23
陈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
高级工程师
175
张海涛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专家工程师
176
张宏武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研究员
177
张建明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高级工程师
178
张明
UBM中国
中国区副总裁
179
张明海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公司
教授级高工
180
张燕平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81
张湛青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教授
24
陈云
上海财经大学
教授
25
崔晓钰
上海理工大学
教授
26
代彦军
上海交通大学
教授
27
戴德海
上海空间推进研究所
研究员
28
邓红斌
迈迪品牌咨询
品牌总监
29
邓秋农
上海市轻工业科技情报研究所
高级工程师
30
丁邦开
上海财经大学
教授
31
丁友东
上海大学
教授
32
董海峰
市政府法制办
处长
33
董黎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其它
34
高级工程师
134
孙斌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135
孙常奋
上海沪东锻造厂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36
孙华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137
唐定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38
唐新怀
上海宏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39
汪璐
达晨创投
投资总监
140
汪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同华
上海元豪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05
刘寅峰
上海纺织协会
教授级高工
106
刘瑜
东华大学服装学院
教授
107
刘贇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
研究员
108
卢波
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其它
109
陆金山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技术中心(退休)
教授级高工
110
陆雷
上海市信息服务行业协会
高级工程师
111
69
黄中荣
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高级工程师
70
霍佳震
同济大学
教授
71
江风益
南昌大学
教授
72
江水
普华基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73
江嵩峰
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74
姜建伟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教授级高工
75
姜佩华
东华大学
副教授
76
姜卫红
上海社会科学院
执行主任
77
姜向红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78
副秘书长
149
魏文静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教授
150
翁向东
上海杰信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
151
吴德中
上海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
152
吴小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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