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盐政办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现将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制定的《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市城建局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参与其施工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主体(一)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职责;增加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建设工作。
(三)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处。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承办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负责办理市政府的日常公文收发工作。
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机关、省政府及省级机关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所需的各类文稿。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作。
(五)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与陈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与陈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9【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2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珩张振福孙婕【审理法官】王珩张振福孙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陈霞【当事人】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陈霞【当事人-个人】陈霞【当事人-公司】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谢【代理律所】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盐城福汇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陈霞【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霞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应得工资为4446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福汇公司以陈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福汇公司应当就陈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福汇公司认为陈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陈霞于5月6日在原岗位上夜班时睡觉,为此福汇公司提交了相关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时间不能确定,不能由此直接认定陈霞是在上夜班时睡觉,福汇公司据此对陈霞进行警告,依据不足;二是福汇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陈霞身体状况对陈霞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陈霞未服从安排。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盐政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盐政规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八月十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制定的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制定机关依照本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该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第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四)作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五)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拨予以先行垫付。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辖区内施工企业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及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平均施工总产值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5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30万元。
存入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证金额度;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盐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盐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地税局。
(三)将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四)将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产权变动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参与选派监事和市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市级授权经营企业财务总监的选派和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国资委。
(五)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六)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024年盐城市新版劳动合同范本(二篇)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第四条 工资及社会保险
1.工资标准: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工资支付:甲方将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等),乙方应提供有效的工资支付账户。
3.社会保险:甲方将为乙方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具体缴纳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风险提示:
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2、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使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规范。
2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3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限31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 2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但是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
33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结构规范4名称的表述41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盐政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意见: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一)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责。
市公管委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要具体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市公管委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性文件、意见;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2.市公管办工作职责: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进场交易目录;建设和管理全市综合专家库;监督市各行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质疑投诉查处;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和201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的
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0]134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和2010年全市企
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苏办发电〔2003〕144号及市委办〔2004〕电传90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和201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
单位: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盐政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7日盐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二章统一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第四条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盐政办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9日盐城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理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解决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等问题,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水办〔2013〕58号)、《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14〕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护经费,积极推广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等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改革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范围及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广泛参与的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重点解决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设与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和201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的
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0]134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和2010年全市企
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苏办发电〔2003〕144号及市委办〔2004〕电传90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和201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统计表
单位:元。
202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
202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江苏,简称“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省会南京,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国大陆东部沿海。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更多劳动合同知识可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202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盐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将市卫生局的市直单位离休人员医药费管理、结算、核报职责划入。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拟定全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院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3)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3]88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30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精神,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1 / 1。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4•【字号】盐政办发〔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盐政发〔2013〕289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2日盐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二)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三)决定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决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五)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七)其他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贯彻实施<劳动合
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07]122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9
【实施日期】2007.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为了把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向深入,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热潮,经研究决定,现将《盐城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盐城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盐城”的全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劳动保障和谐企业为主线,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企业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工作平台,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建立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的社会调解机制为抓手,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建成具有盐城特色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二、工作目标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各方全面、准确地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努力提高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整体水平,依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的充分覆盖,积极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保障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系,促进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序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