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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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煤矿1994年5月对外销售原煤1200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00吨。税务机关核定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5天,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1740000元预缴,月终后进行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企业按规定纳税期限预缴5天的应纳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290000
(1740000÷6)
贷:银行存款290000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1)对外销售原煤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0000×0.8=960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9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9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