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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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资源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例2]某煤矿1994年5月对外销售原煤1200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00吨。税务机关核定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5天,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1740000元预缴,月终后进行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企业按规定纳税期限预缴5天的应纳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290000

(1740000÷6)

贷:银行存款290000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1)对外销售原煤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0000×0.8=960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9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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