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支队的准军事化管理,规范内务管理秩序,强化作风纪律建设,更好地树立路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内务管理应因地制宜,做到集中、统一、整齐、整洁,并有利于工作、学习、训练、生活,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条各办公室物品摆放应保持区域布局、空间划分,相对统一。办公室应按规定张贴支队统一要求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职责。室内只许放置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饮水机、水瓶等必备办公设备。

第三条桌面除电脑、打印机、电话、茶杯、公示牌、大檐帽、业务书籍及文件资料外,不得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办公用品根据视觉需要,由外到里、由小到大、由低到高依次摆放,反光背心卷放大檐帽内置于办公桌外侧前角,帽徽向前;外腰带卷放头盔内,于办公室固定位置摆放。

第四条文件应统一打印标签、入柜分类存放,重要文件按相关规定保存。零散办公用品柜内存放应遵循取用方便、分类合理、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原则依次摆放。

第五条寝室统一使用军用被褥,一色床单。床铺应当铺垫整齐,铺垫下不得压放任何物品。床上铺垫凉席,摆放毛巾被、毛毯等物品时,须做到寝室间风格统一,区域划分、位置摆放、布局须保持一致。

第六条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向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第七条寝室写字台桌面需摆放饰件、花卉、盆景的不得超过2件。

第八条统一配置的寝室衣柜隔层高度须调整一致,区域划分、布局、风格保持统一。衣柜内应按自左向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洗漱用品、小件换洗衣物、书籍、制式服饰。物品由大到小、由高到低按顺序摆放。

第九条挂放衣物须是季节性制式服饰,顺序为制式长裤、制式上衣,物件不超过6件,衣架缺口向内,臂章向外。下方柜内依次摆放民用枕头、被褥。

第十条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制式床尾鞋柜内,每人不超过三双,品种及摆放位置和顺序应当相对统一。制式床一侧抽屉可分类摆放换季衣物、便服及书本、杂物等,但须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一条洗漱用具集中统一摆放,也可根据需要划区域统一摆放。毛巾需挂放时,横向对折后纵向对折挂置,横向折口统一朝向。牙膏、牙刷、漱口杯应当统一朝向,做到规范、整齐、统一。

第十二条被褥及床单应勤洗勤换,时刻保持干净整洁,换洗衣物、鞋帽须统一位置分类划区域晾晒。

第十三条仓库内按需要划分置放空间,储存物品可根据品种、大小、班组等分类整齐摆放。

第十四条车辆应以车型一致、由近至远、由小到大、由矮到高固定车位,车头一律统一面向出行方向,并保持车容整洁。

第十五条室外环境卫生应保持整洁,花草树木需经常修剪。办

公区域内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栏,要求格式统一,主题统一。

第十六条除规定情形外,路政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制式服饰并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

季节换装时间:

春季着春秋常服(4月1日至5月31日);

夏季着夏季常服(6月1日至9月30日);

秋季着春秋常服(10月1日至11月30日);

冬季着冬季常服(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由于我省南北地域跨度大,相关大队可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酌情予以微调,但须确保本大队着装统一。)

第十七条路政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制式服饰或执行公务时,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两名以上路政人员着装外出或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八条保持仪容、仪表严整。着制式服饰时须着统一制式鞋,制式服饰不得与便服混搭,内衣、物下摆不得外露。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扣、衣扣。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九条着制式服饰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在外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戴耳环、戒指、手镯、手链、项链和领饰等首饰。

第二十条头发应整洁。着制式服饰时女同志长发不得披肩,戴

帽时需将长发盘入帽内。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檐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第二十一条各大队根据支队作息时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现军事、内务、体能训练常态化,考核周期化。大队军事、体能训练每月不低于8小时(或人均不得低于4小时),月考核不少于一次;内务检查考核每月不低于2次。

第二十二条大队班子须指定专人对军事、内务进行管理。支队将适时对各大队军事、内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以图片、视频的形式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较重的,支队将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原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待岗学习、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大队,支队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究大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我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