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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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学术作风端正,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职以来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四条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卫生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须到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6个月。

第九条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学历资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工作5年以上。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卫生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一)坚持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范围内聘任的原则;(二)坚持以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严格聘任标准、严格聘任程序的原则。

二、聘任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备良好医德医风。

(三)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参加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级别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合格。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有以下情况的人员,暂不聘任高一级(高一级是指高一层级和高一等级;层级是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级是指1—13级专业技术岗位,下同。

)专业技术职务:(一)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二)两年内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人员,从应聘年度的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及责任认定,以司法鉴定、各级医学会鉴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鉴定为准。

(三)非因组织安排,聘任时未在本单位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三、聘任办法2006年11月底前已聘任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严格控制。

2006年实行评聘分开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任,须在本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方能聘任。

(一)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应聘人员。

医疗卫生单位聘任领导小组应参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评分细则》(附后),对申报竞聘人员进行考核,按照竞聘岗位和考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聘任人员。

卫生院岗位说明书(卫生类)

卫生院岗位说明书(卫生类)

附件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xxx编写日期:2021年xx月xx日
附件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XXX编写日期:2021年07月08日
附件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XXX编写日期: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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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
单位名称:XXX编写日期:202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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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XXX编写日期:2021年07月08日。

卫生技术系列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行)

卫生技术系列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行)

卫生技术系列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行)卫生技术系列包括医疗、药学、护理和其他医疗技术四个系列。

医疗系列设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职务,其中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为高级职务,主治医师为中级职务,医师为初级职务。

药学系列设药师(包括临床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职务,其中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为高级职务,主管药师为中级职务,药师(包括临床药师)为初级职务。

护理系列设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和主任护师职务,其中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为高级职务,主管护师为中级职务,护师为初级职务。

其他医疗技术系列设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职务,其中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为高级职务,主管技师为中级职务,技师为初级职务。

第一部分医疗系列第一章医疗系列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第一条医师的岗位职责一、在科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实行至少1年(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

担任病房、门急诊的值班工作。

二、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书写病历。

新入院病员的病历,一般应当于病员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检查和改正实习医师的病历记录。

负责书写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的病案小结。

四、向上级医师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需要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五、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应当全面负责,在下班以前,做好交班工作。

六、参加科室内查房。

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1次。

科主任、上级医师查房(巡诊)时,应详细汇报病员的病情和诊疗意见。

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

七、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严防差错事故。

八、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

九、随时了解病员心理和生理状态,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十、在门急诊工作时,应当按门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区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7、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7、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甘肃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按系列(专业)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通[2007]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内部等级岗位共分13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名称分别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称分别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1个等级,名称为医(药、护、技)士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竞聘卫生技术系列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卫生技术系列相应层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区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卫生人员岗位职责

卫生人员岗位职责

卫生人员岗位职责卫生人员岗位职责1刘丽辉:1、负责每天的垃圾倾倒2、负责教学楼前坪和学校操场的'卫生(要求每天一扫)邵阳:(要求每天一扫)1、教学楼一至四楼的厕所卫生,包括厕所前面地面(要求一天两扫)2、教学楼一楼的地面卫生,包括一楼大厅和一至二楼的楼梯间的卫生3、科技楼厕所的卫生4、教学楼至学校高围墙之间的马路、地面、草坪等室外卫生区域卫生人员岗位职责21、做好本村村民和外来暂住人员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宅前屋后的`卫生保洁。

2、做好村委周边、企业外围、村级主干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电线杆、桥栏、墙壁等物体上的乱招贴、乱涂写。

3、做好本村垃圾房、垃圾车辆的保洁和环卫设施的保管养护。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村三委的要求,认真及时完成交办的突击清洁工作。

卫生人员岗位职责31、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发现有违反制度的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负责医院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绩效奖励、医保物价及收费结算工作。

3、组织编制医院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

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加强管理。

4、负责审核会计报告。

负责审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加强对医院的收费和医保工作管理,指导物价和医保工作。

6、运用财务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参与经济管理的全过程,审核各项经济合同、协议,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损害单位利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拒绝执行。

7、负责资金的筹措,协调与金融机构及相关管理机关的关系,确保和平衡资金的供应。

8、接受(待)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社保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提供真实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人员岗位职责4(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相应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并协助主任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2).主管分管床位的一切医疗工作。

安排每日工作(转入、转出等)。

每日查房,随访转出病人,负责手术前、转科前病人的检查。

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及考核管理

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及考核管理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及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科室:为做好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内容新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指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新的技术职务或工勤人员取得新的技术等级,在原岗位职级不变动的情况下申请更高等级技术职务的聘任.二、聘任原则1、员工在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后,医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限额内,有按照相应条件进行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

在科室同意聘任岗位后经院长会议讨论同意,医院给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的聘任、高聘或低聘。

2、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人员申请聘任时,医院可根据考核结果情况(计分制)决定是否给予聘任。

三、聘任范围及岗位设置1、聘任范围:在医院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所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一致或相近人员。

2、岗位设置:医院根据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岗位设置情况实行医院聘任。

在岗位技能工资套改中,当聘用人员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低于专业技术职务级别时,以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套改岗位技能工资。

四、聘任程序1、个人申报.按照聘任条件,由个人对照标准写玉壶镇卫生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2、科室推荐。

各部门经审查后结合工作需求,将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名单推荐到专业职称聘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考核评审。

经专业职称聘任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合格,报医院领导审批后,可予以聘任.4、聘任工作每一年进行两次(每年5月及12月).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聘用时间按决定聘用日开始连续5年。

5、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达不到聘任条件的未聘任人员,保留其任职资格。

6、为保证聘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聘任前公示制度。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包括:
一、应届或在职应届毕业生: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保证在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或服务,并报考本省正式设置的岗位;
3.符合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在职人员: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满2年以上;
3.符合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其他条件:
1.持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参加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经评定合格;
3.参加湖北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务能力测验,经评定合格;
4.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5.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卫生技术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卫生技术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卫生技术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申报卫生技术专业职务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职业道德,遵守山东大学学术纪律。

取得本专业执业资格,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外语考试合格或获准免试。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任医(药、护、技)师(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广博扎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病症或重大技术问题,全面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临床工作业绩考核在本专业同级人员中须达到均值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其中SCI 1篇或A类2篇)及以上结合本职工作的学术论文;或发表2篇(其中SCI 1篇或A类1篇)及以上且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

(四)医、药、技人员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或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1项(国家级额定人员,省部级一等前三位、二等前二位、三等首位)或厅局级成果一等奖2项(首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首位)。

护理人员获省部级成果奖一项(一等前三位、二等前二位、三等首位)或厅局级成果一等奖2项(首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首位)。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任主治(管)医(药、技、护)师职务2年以上。

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医(药、技)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较为广博扎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处理疑难病症或危重病人的抢救;临床工作业绩考核在本专业同级人员中须达到均值以上。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和聘任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和聘任管理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和聘任管理制度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考、评、聘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管理,促进职称聘任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人员医院全院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资格的认定1.初、中级职称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医师初级职称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2.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中、初级本人附有效身份证、《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学历证明材料、现任职称和执业资格材料、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准考证到医院人事科初审→符合报考条件者到区卫健局复审→审核通过到XX市卫健委指定地点终审→审核通过者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将合格证交人事科。

(二)副高级本人将身份证,《年度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现任职称证书、资格及执业证书,学历证明,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交到医院人事科初审→审核通过,由人事科统一交到区卫健局审核→区卫健局复审后统一交到市卫健委人事科审查→审核通过者参加考试。

四、高级资格申报程序(一)本人提交申请材料1.学历、学位证明;2.本专业资格证、执业证;3.现任专业职称证书;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5.病历或专题报告;6.科普或者论文;7.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8.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材料;9.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包括申报当年连续5年);10.现任职称期间的进修学习材料、进修结业证;11.现任职称期间的对口支援材料;12.综合推荐材料;13.各种荣誉证书;14.各种学会聘书。

(二)人事科审核提交的业绩材料和相关的证件原件,综合信息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人事科出具综合推荐意见、政治思想评分,报院长审签。

(三)报区卫健局、区职改办审签。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l、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土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安宁市人民医院各类各级人员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首次分级聘用工作坚持“兼顾历史,面向未来,积极稳妥,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岗位,重点考虑现有人员所在岗位、能力、贡献、以及承担科研任务及任职年限等因素确定岗位分级管理任职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4、实行执业准入制度的专业要具有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5、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医疗、教学、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以及相应的任职年限;6、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7、履现职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具备条件:一、卫生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①履行专业技术四级职务满6年以上;②省级及以上核心刊物专业论文一篇以上;③履职期间须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三项以上奖励。

二、卫生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①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六年及以上;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三、卫生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①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上;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四、卫生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①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上;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五、卫生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主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①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上;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六、卫生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主治医、药、技、护师岗位)岗位任职条件:①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二年及以上;②在满足以上年限的同时,还应具备岗位说明书上的任聘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护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力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

天津市卫⽣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津⼈专〔2000〕27号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培养造就⼀⽀⾼素质卫⽣专业技术⼈员队伍,更好的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管理体制,实现卫⽣⼯作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标,特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包括卫⽣技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按照本条件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和⼯作能⼒,有权申请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作岗位的职务。

医(药、护、技)师(⼠)为初级资格)为初级资格;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资格;副主任、主任医(药、护、技)师(⼠)为⾼级资格。

⼀. 基本条件(⼀) 申报⼈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职期间考核合格。

(⼆) 按天津市卫⽣局规定,申报医疗专业副⾼级职称,有下基层医疗机构⼯作任务的,申报⼈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作任务。

(三) 在⼀级医疗机构、卫⽣院、保健站⼯作的,医疗专业⼈员原则上应参加全科医师专业晋升,并参加全科医学培训合格。

(四) 按医学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论.⽂.客.服.QQ,81995535。

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考核不称职的当年算起3年内不得申报。

⼆. 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医(药、护、技)⼠(师)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职业医师资格制度。

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2. 药、护、技专业逐步与国家执业资格制度并轨,在并轨实现之前,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院校毕业⽣(含“五⼤”毕业⽣,下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年期满,可认定“⼠”资格;⼤专毕业,见习⼀年期满,在从事本专业技术⼯作两年,可认定“师”资格;⼤学本科毕业,见习⼀年期满,可认定“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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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职责及任职条件
职务职责:
一、医(药、护、技)士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医(药、护、技)师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三、主治医(药、护、技)师
1、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2、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2、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

3、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4、聘期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 2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4、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6、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1)高校教师应具备的外语能力
a、初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或国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
书( A 级证书长期有效);
b、初聘助教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四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c、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二外B级证书终身有效;从事体育、艺术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外语 B 级证书终身有效。

d、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务的访问学者(出国前经教育部出国留
学人员集训部培训考试合格公派出国、连续在国外 6 个月以上),可免考外语;
e、1955 年1 月 1 日前出生的,担任下一级职务10 年以上人员应聘高级职务可免考外语。

(2)高校教师应具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1955 年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初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由教育中介机构颁发的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终身有效);计算机专业教师可免考。

除基本条件外,卫生技术人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药、护、技)士
1、大学专科、中专毕业,一年见习期满。

2、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
业一般技术工作。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二、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
务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5年以上。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见专业技术
问题。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证书。

三、主治医(药、护、技)师
1、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 2 年以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
毕业证书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3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5年以上医(药、护、技)师职务。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
中应用;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指导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 年以上主治医(药、护、技)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
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药、护、技)
师 6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7 年以上主治医(药、护、技)师职务。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
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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