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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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12月14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综合执法部门的有关规定。

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该条中的“散装货物”。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处置。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公益、商业活动的,需按规定向审批部门申请,举办方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卫政办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卫政办发〔2013〕99号)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其他依法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二是在投资领域、准入条件、金融服务、财政扶持、税费负担、社会服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三是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规定。

四是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

三、清理任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一)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13年4月10日前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及与本部门有关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或建议(参考附件3),连同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信息(附件1)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清理。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规定1. 背景环境卫生清洁是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的重要措施,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卫生清洁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2. 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城市形象。

3.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广场、公园、商场、宾馆等。

4.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责任4.1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环境卫生清洁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4.2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部门应确保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4.3 公众参与环境卫生清洁管理是必要的,管理单位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

5.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措施5.1 定期清洁。

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情况,制定定期清洁计划,确保场所每天进行必要的清洁工作。

5.2 垃圾分类。

公共场所应设立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并进行有效的垃圾分类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5.3 清扫保洁。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和设施的清洁。

5.4 卫生消毒。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5.5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6. 环境卫生清洁管理处罚及奖励6.1 对于违反环境卫生清洁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6.2 对于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7. 其他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管理规定。

城乡清洁实施方案

城乡清洁实施方案

城乡清洁实施方案城乡清洁是一个关乎人民生活环境、城乡形象和社会文明的大事。

为了推动城乡清洁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以下城乡清洁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城乡清洁管理体系1.建立健全城乡清洁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城乡清洁工作格局。

2.完善城乡清洁管理制度,建立城乡清洁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城乡清洁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城乡清洁设施建设1.加大城乡公共厕所建设力度,提高城乡公共厕所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完备。

2.推动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提倡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减少城乡垃圾污染。

三、加强城乡清洁宣传教育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城乡清洁知识,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

2.开展城乡清洁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城乡环境卫生知识讲座、宣传展览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

四、加强城乡清洁监督管理1.建立城乡清洁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城乡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城乡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秩序。

2.加强城乡清洁监测评估,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为城乡清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城乡清洁工作经费保障1.加大城乡清洁工作经费投入,确保城乡清洁设施建设和城乡清洁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探索多种城乡清洁工作经费筹集途径,拓宽城乡清洁工作经费来源,提高城乡清洁工作经费利用效益。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作队伍建设1.加强城乡清洁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城乡清洁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城乡清洁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2.加强城乡清洁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城乡清洁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城乡清洁工作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七、加强城乡清洁工作成效评估1.建立城乡清洁工作成效评估制度,对城乡清洁工作成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提高城乡清洁工作水平。

2.加强城乡清洁工作成效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城乡清洁工作成果,营造良好的城乡清洁氛围,推动城乡清洁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清扫保洁管理办法2

清扫保洁管理办法2

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环境卫生深度保洁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行乡镇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站(公司)管理模式,确保“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处理”农村垃圾收处系统高效运行,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转运率达到90%以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二条沙坡头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沙坡头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协调、资金落实、保障服务等全局性工作。

第三条沙坡头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是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环境卫生深度清扫保洁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建立沙坡头区农村深度保洁经费统筹机制,制定经费拨付计划,监督审查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沙坡头区农牧科技局负责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等农业环境的监管治理。

具体包括:探索建立农作物丰收后田间秸秆、残膜等残留物科学处置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养殖园区(养殖户)牲畜粪便处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维护辖区沟、渠、塘等水域的环境卫生。

第六条沙坡头区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部署、协调和指导沙坡头区爱国卫生、卫生城市及卫生村镇创建活动;负责农村改厕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沙坡头区各乡镇负责成立农村保洁服务站(公司);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筹资配套垃圾清运车、垃圾箱(桶)等环卫设施设备。

第八条各乡镇保洁服务站(公司)负责建立完善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深度保洁管理长效机制,制定驾驶员、装卸工、保洁员岗位职责、作业标准、考核奖惩办法,制定垃圾箱(桶)、清运车等环卫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环卫车辆及清扫保洁人员;负责镇域内生活垃圾清理转运及深度保洁;负责驾驶员、装卸工、保洁员的管理、考核、工资发放;负责集镇(市场)商户、企业卫生费的收缴,并上交镇财政;负责统筹使用、管理镇财政划拨的环卫经费。

环卫保洁管理措施

环卫保洁管理措施

环卫保洁管理措施1、管理标准(1)由管理部制定、完善工作制度,监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严格按照需求工作.(2)制定考核、奖惩制度,组织、落实考核人员,做到奖惩分明.(3)与各工作人员签定《绿化保洁责任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4)制定详细的月度计划、季度计划、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5)合理安排各段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及时补缺,确保当天工作按时、按质完成.(6)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问题,管理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记载.(7)制定各段工作路线,尽量使工作人员以人员以最短距离完成道路保洁工作.(8)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做到安全工作、文明工作,诚信服务.①每月末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一方面听取意见,一方面指出工作中不到位地方,同时落实整改措施.②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方案.③做好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记载.④做好日常工作台帐日常工作内部检查、考核台帐日常工作上级部门考核台帐日常垃圾量记载台帐工作工具维修、更新记载台帐垃圾房维修台帐突击检查、突击任务台帐员工考勤记载台帐(9)经常性与上级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水平.(10)在员工中经常性开展创优美环境、创优质服务和创优良秩序系列活动,如制定并落实系、年十佳劳动竞赛活动,既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又提高工作质量.(11)经常性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以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为内容的检查和整改活动,杜绝一切重大责任性生产事故的发生.(12)建立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备档员工档案资料.①各类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等资料②循环车、铁铲、工作服等工作工具资料③工作地段、路线、垃圾房等设施详细资料④日常工作台帐(13)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居民监督、考核.(14)接到投诉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调查投诉情况,并立即进行整改.2、考核制度(1)考核方式按照《考核办法》对公司的环卫工作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重点地段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严格考核.(其中,每天随机抽查占50%,每月组织检查占30%,重点地段占20%,并结合市民投诉情况硬性扣分等情况综合计算月考核结果.)(2)激励机制实施固定工资与奖金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将包括项目经理、管理员、保洁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收入与考核结果,工作质量挂钩,根据月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和日巡检查情况决定所有员工的收入分配数.月综合平定分数达到95(含95分)发给基本工资(固定工资);达95分以上98分(包括98分)以下则每分发给奖金总额的33%;98分以上则每分嘉奖奖金总额的50%.以此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以工工作绩最大化获取收入的最大化,连续月综合得分在98分以上三次则发给季度嘉奖300元—500元;月综合得分低于95分则扣罚基本工资,每低1分扣工资总额5%;月综合得分低于95分则扣罚基本工资总额20%(每低1分扣罚标准).连续三次综合得分低于90分则作辞退处理.(3)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适合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呼伦贝尔政府苗木绿化养护项目工作保洁质量的长效久洁.保证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每项工作的环节、工作的流程都达到紧密相扣和规范到位.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广场工作保洁的工作状态处于良性循环的态势.为此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机制.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机制:实行由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即:项目经理—管理员—保洁员,一级对一级的逐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的逐级考核办法,使整个监督管理机制环环相扣,周密严谨.劳动纪律监督机制:每个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交接班衔接制度,上岗着装保持仪容整洁制度,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制度,请假汇报制度,工作规范制度,通过岗位监督保证劳动纪律的严格执行.工作动态、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每个管理员必须在各自负责的管辖区域内进行巡视,及时充分的掌握区域内的工作动态,处理突发性事件,监督每个保洁员的工作情况,及时修正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力求达到出现问题随时整改的效果.经常性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以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为内容的检查与整改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能够杜绝一切重大责任性生产事故发生.自我约束机制:严格遵照《呼伦贝尔政府苗木绿化养护项目保洁工作需求》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呼伦贝尔政府苗木绿化养护项目保洁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督查,不徇私情袒护员工,不擅自随意降低考核标准,每个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的流程、工作的需求、操作的标准去做.自我约束机制能够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纠正和预防工作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差错,及时调整工作标准,弥补工作缺位,预防出现重大差错.建立每日汇报制度,即:每个管理员每天必须将当天的工作情况在日巡记载上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每天必须将当天各管理员的日巡记载汇总后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建立“服务质量评定表”广泛征求意见,经常性与地区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配合接受各方面的指导考核,对出现的问题、差错和意见做好整改和处理,做到当天事当天处理,疑难复杂事情调研后处理,紧急事情立即处理.做好记载,存档保管,达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落实.完备综合的管理机制是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我们将严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式把呼伦贝尔的卫生保洁质量保持在相当的水平.3、考核内容(1)绿地范围内要整洁,确保无白色垃圾、无修剪垃圾、无建筑垃圾、无悬挂物、无裸露土地、无堆土、无积水、无积雪.(2)确保建筑墙面和树干无铁钉、铁丝、钉栓刻画、晾晒衣物.无违章占绿、违法建设,无摊点、车辆停放等绿地被侵占、破坏.(3)园路、广场、廊亭、指示牌及其他附属设施:有无垃圾未及时清理.园路有无被泥土覆盖的,广场有无积水.(4)堆放的垃圾是否及时清运.(5)是否适时涂白,且涂白整齐划一,涂白配比科学合理.(6)是否根据需求对所有树木、绿篱、绿地等要定期喷淋苗木保持苗木清洁,无灰尘色变.(7)是否不按规定乱倾倒园林废弃物的.。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卫政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卫政发〔202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宁政发〔2020〕37号)有关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建立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市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分区管控,差别准入。

聚焦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属性制定差异化的环境管控措施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2年3月31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14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的《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卫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县(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旅游和文体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辖区两县和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共同治理,事(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村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城乡清洁管理制度

城乡清洁管理制度

城乡清洁管理制度城乡清洁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城市与农村的各项清洁工作规定、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清洁工作的投入与监督等方面。

下文将具体阐述城乡清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城市清洁管理制度城市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清洁与整洁关系到城市形象、市民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城市清洁管理制度是城市管理的基础。

一、城市清洁工作的规定1. 垃圾处理:规定城市固体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方式,以及相关处罚措施。

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并设立相应的垃圾回收站点。

严禁乱扔垃圾,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

2. 街道清扫:规定城市街道、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频次和方式,保持城市的干净整洁。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城市道路的清扫工作,并加强对市容环卫的监督。

3. 绿化保护:规定对城市绿地、公园、绿化带等地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和重点绿化区的保护,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4. 突发事件处置:规定对城市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环境卫生问题。

二、城市清洁管理部门的职责1. 环卫部门:负责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管理、街道清扫等工作。

设立环卫督察组织,加大对城市环卫工作的监督力度。

2. 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包括绿地的建设与维护、公园的管理、花卉的栽种等工作。

3.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包括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管理、市场管理等。

4. 监督部门: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加大对环卫公司和环卫工人的管理力度,确保城市清洁工作的全面实施。

三、城市清洁工作的投入与监督1. 资金投入:向环卫工作投入足够的经费,保障城市清洁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人员培训:对环卫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鼓励环卫工人多做实践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4. 绩效考核:建立城市清洁工作的定期考核制度,对环卫公司和环卫工人的工作进行绩效评定,激励其提高工作质量。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4篇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4篇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精选4篇(一)一、目标:通过有效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升民众生活质量。

二、重点工作:1.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确保基础设施完备。

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2. 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

成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并跟进实施计划。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通过宣传广告、社区活动等形式,普及环境卫生知识,倡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4. 鼓励居民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设立环境卫生先进户、社区、单位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环境整治行动。

5.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水、垃圾乱倾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激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三、具体措施:1. 加大城市道路、公园、河道、沿街商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治力度,定期进行清扫和维护。

2. 增加城乡垃圾收集设施、分类设施的数量和覆盖范围,鼓励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3. 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的合法处理。

4. 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和“亮丽社区”评选活动,鼓励各地打造绿色、整洁、有序的城乡环境。

5. 配备城乡环境卫生监测设备,定期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6.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训和动员志愿者参与城乡环境整治行动。

四、保障措施: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资金来源。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城乡环境整治工作。

3. 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预期效果:1. 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实施将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将得到改善,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将做到人人参与,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卫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24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8日中卫市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95号)精神,广泛发动城乡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广泛深入开展群体性、社会性爱国卫生运动,着力治理影响群众健康的危害因素,不断改善我市城乡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中卫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围绕“宜居、休闲、生态美”城市总体目标,加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健康宁夏行动”工作,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环境卫生清洁行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环境卫生清洁行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环境卫生清洁行动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制定具体可实施的环境卫生清洁行动目标,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做好协调推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环境卫生清洁行动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制定整治方案。

结合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清洁整治行动方案,确保措施具体有效。

五、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际效果。

六、加强协作配合。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环境卫生清洁行动落实。

七、强化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整治氛围。

八、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环境卫生清洁行动的投入力度,确保资源到位,有效推动行动顺利进行。

九、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环境卫生清洁行动,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十、总结经验教训。

定期对环境卫生清洁行动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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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日中卫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统一组织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城市绿化领导责任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县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沙坡头区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

第六条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年满18周岁的公民,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义务植树,人均植树80棵。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将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自然特点和防治环境污染、风沙灾害等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卫政办发〔2015〕17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5〕172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开展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中卫市开展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实施方案为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向市民提供更加整洁、美观、干净的健康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有效清除市(县、区)区内主次街道、沿街店铺周围的墙体、杆体、建筑物、公用设施、背街小巷及单位、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垃圾广告,严厉打击违法虚假信息发布,惩治制造城市垃圾广告行为,规范广告发布,建立治理城市垃圾广告长效机制,为市民提供一个卫生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二、活动时间及范围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宁县、海原县、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开展为期2个月的城市垃圾广告集中清理活动。

三、活动任务及分工(一)活动任务1、各责任单位要在集中清理时限内,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单位职工、监管单位、辖区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除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及监管单位、服务对象环境中的垃圾广告。

2、各责任单位要在彻底清除垃圾广告的基础上,安排人员做好单位、责任区域及监管单位、服务对象的巡查,加强源头治理,打击违法虚假广告发布者,惩治城市垃圾广告制造者,及时发现和清理垃圾广告,做到垃圾广告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8日中卫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推进健康中卫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三)部署、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全民健康教育等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五)开展爱国卫生督导、考核工作和效果评价;(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七)完成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15【实施日期】2008.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区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城区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中卫市城区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结合中卫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村容整洁、环境优美”为目标,以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切入点,以开展“整治城乡环境,迎接五十大庆”专项行动为载体,以城市环境卫生和高速公路沿线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带动、全民动员、社会参与、集中整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城区城乡面貌、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改善,积极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崭新的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

二、整治范围(一)重点整治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村庄环境。

(二)综合整治石营公路、沙坡头大道、卫宁公路和其它主干道沿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干道路出入口的村庄环境。

(三)全面清理整治市区和城区乡村环境卫生。

三、主要任务(一)实施“塞上农民新居”工程,建设示范村庄。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涉及到的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迎水桥镇,重点抓好宣和镇羚羊村雍家营子整体迁建、宣和镇魏家窑自然村、永康镇沙滩村1-4队、永南村1-4队、艾湾村8-9队、常乐镇马路滩村等39个旧村整体新、翻建工作,涉及2279户。

“以克论净、深度保洁”

“以克论净、深度保洁”

“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中卫市城区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为使中卫-市城区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确保城区环境卫生整齐洁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城区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主体第一条中卫市城市管理局是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卫市城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所属公用事业管理所具体负责城区公共环境卫生维护。

第三条镇 < 乡)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并转运至垃圾中转站。

第四条市应理市政产业集团公司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至城市垃圾填埋场转运和填埋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建筑垃圾(材料)、农村垃圾清运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机关、■企业、社团\个体工商户等法人和自然人按照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市容秩序)要求,负责其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固定摊位业主负责其经营摊位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城区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事项第九条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所负责的全市环境卫生维护具体范围包括:新老城区所有道路、天桥、广场、公园、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垃圾箱等环卫设施。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包括:洗扫、清扫和保洁。

洗扫是指用机械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清扫是指人工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保洁是指人工捡去地面垃圾。

维护方式是机械洗扫. 人工扫除和人工保洁。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维护作业要求。

实现机械深度洗扫,洗扫车第七章城区环境卫生维护岗位与责任区第二十三条设立若干环境卫生责任点和检测考核区。

人工保洁责任区按人流量科学划分,每3000-70000平方米划为一个责任区;机械洗扫每辆车24万平方米为一个责任点。

20个人工清扫保洁责任点为1个检测考核区,每个检测考核区设一名检测员,负责本考核区的检测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卫市村庄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辖区两县和沙坡头区各镇(乡)。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共同治理,事(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村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村庄环境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村庄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农牧林业、建设、交通、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环境治理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村庄环境管理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促使村庄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第七条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单位)适度负担相结合的村庄环境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第八条农村环境管理经费由市(县)物价部门每年根据运行成本核定标准,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补助,各镇(乡)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市(县)审计部门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村庄环境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镇(乡)负责以村为单位,每季度将村庄环境管理经费使用、支出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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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区环境卫生维护合格标准
13、市区环境卫生维护合格标准是指责任区地面的尘土、垃圾和污迹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量化指标。超过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
14、每个责任区地面尘土,人工清扫每平米不得超过25克,机械洗扫每平米不得超过15克。
15、每个人行道责任区地面垃圾(包括纸屑、烟头、果皮、果核、塑料袋、其它杂物等)和每个责任区水体漂浮垃圾不得超过3处,每个责任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地面垃圾不得超过1处。
16、人行道、广场、商场、公园等责任区地面污迹不得超过5处,车道地面污迹不得超过2处。
17、新区所有责任区应在10月底合格率达到98%;老城区所有责任区应在2013年6月底合格率达到98%;工业园区应在2014年底合格率达到98%。
第四章 市区环境卫生维护模式与维护设施
18、实行机械洗扫结合人工保洁模式。机械洗扫每天一
31、检测考核报告反馈汇总与公布。检测员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当天检测结果按规定表格填报考核员;考核员于次日下午下班前将复检考核结果按规定表格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所并反馈检测员;市公用事业管理所每和每月汇总并公布每个责任点的检测考核结果,每月对扣满12分的责任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通报。
3、乡镇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和至垃圾中转站运输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应理集团公司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至城市垃圾填埋场转运和填埋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政监察支队负责监管市区建筑材料运输保洁,市交警支队负责对监察支队查处的案件同步执法。
6、市工商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执行工商、卫生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次,从凌晨12点至7点,7点以后由人工保洁。
19、使用最先进的环境卫生维护工具和工作服饰。包括广场使用的洗扫机、车道和人行道使用的洗扫机、台阶机、道路修补机、保洁用具等。
第五章 城市建筑材料运输保洁标准
20、运输车辆驶上市区道路前必须清洗轮胎,不得将污泥、沙砾带上道路。
21、运输车辆沿途不得泄漏撒漏建筑材料(如子、沙砾、黄土、粉尘、泥浆、污液),不得扬尘。运输车辆装载子、沙砾、黄土、粉尘必须低于车帮沿口以下10cm,并加篷布遮盖,装载泥土必须铺垫防渗布。
7、各机关、企业、社团、个体工商户等法人和自然人,负责其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行政处罚。
8、流动摊门监管与行政处罚。
9、市民不得随地吐痰、丢弃垃圾、贴广告、随地大小便、倾倒污液、践踏、损坏路面、草坪等。履行维护公共环境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行政处罚。
第二章 市区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事项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用事业管理所环卫队负责的全市环境卫生维护具体围包括新老城区、工业园区所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以及垃圾箱
等环卫设施。
11、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包括:洗扫、清扫和保洁。洗扫是指用机械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清扫是指人工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保洁是指人工捡去地面垃圾。维护式是机械洗扫、人工扫除和人工保洁。
第七章 环境卫生维护岗位与责任区
25、设立若干环境卫生责任点和检测考核区。责任区按人工保洁面积划分,每3万平米划为一个责任区。人工清扫每个人即每1万平米为一个责任点,机械洗扫每辆车即24万平米为一个责任点。60个人工清扫责任点划一个检测考核区,每个检测考核区设一名检测员,负责60个人工清扫责任点的检测工作。3个机械洗扫责任点划一个检测考核区,每个检测考核区设一名检测员。考核员和检测员不定
22、运输易散落建筑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运营,即晚7点至早晨7点。此外时间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载货运营。
第六章 路况标准与更新维护
23、人行道、车道、广场、路沿、平侧不得有缺陷。
24、有缺陷的人行道、车道、广场、路沿、平侧,以及路面雨水井于2012年12月底全部改造或更新。之后发
现不达标处,立即更新。常年保持路况完好平整。
12、城市环境卫生维护作业要求。2013年6月底,新区和老城区实现机械深度洗扫,工业园区于2014年底实现机械深度洗扫。确保每天洗扫车将责任区彻底洗扫一遍,确保洗扫后每天8个小时的保洁。在未实现机械洗扫期间的责任区,暂实行人工清扫。格按夏季和冬季洗扫和保洁作业时间进行洗扫保洁;使用钉耙式扫把扫帚清扫;洗扫保洁人员穿统一安全服作业;不得将垃圾清扫到路边、绿地、树池、下水道等处;不得座岗、串岗、离岗;爱护保洁工具。
期进行交叉轮岗。
26、设立100名公益岗位环卫工。
27、公益岗位环卫工负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与考核岗工作。
第八章 城市环境卫生维护检测与考核
28、建立检测制度。设立一个检测组,6名检测员每天负责对其检测考核区的尘土、垃圾和污染进行检测。检测员负责检测工作。每天对其检测考核区的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检测。对人工清扫责任点的尘土检测,每个责任点选1个最脏点,每天检测不少于60个点;对垃圾和污迹检测,每天每个责任点不少于1次。对机械洗扫责任点的尘土检测,每天每个责任点选最脏的20个点,每天检测不少于60个点,对垃圾和污迹检测,每天每个责任点不少于20次,每天每个检测责任区不少于60次。检测格按要求的法进行,对尘土、垃圾、污迹的检测按照标准,对责任区作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每天下午冬季6点、夏季6点半向考核组报送
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为使我市城乡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规化、制度化、长效化,确保城乡卫生整齐洁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乡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主体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用事业管理所及其环卫队具体负责市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环境卫生维护。
检测结果。
29、建立考核制度。设立一个考核组,6名考核员,负责对检测责任区结果进行考核。每个考核员,负责1个检测考核区的考核。考核员每天对其检测考核责任区检测员报来的上一天60个点的检测结果进行全部复检,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复检结果。并在冬季下午6点、夏季6点半向市公用事业管理所报告。
30、合格与不合格的认定标准。以考核员的考核结果为准。在每天每个检测考核责任区考核中,尘土或垃圾或污迹,有一个考核点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即为不合格。在规定标准,即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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