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析公民意识对法治社会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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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公民意识对法治社会之意义
摘要:公民意识强调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公民意识的推广将有利于人们树立权利义务统一意识。
信法是守法的前提,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
法律只有被人们普遍遵从才能体现出其功能和价值。
公民意识的推广将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学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各类纠纷。
尽量避免采取暴力冲突、堵塞交通、冲击政府等极端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治;意义
一、公民意识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必需
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基石,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它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对自身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自我认识,是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
公民意识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和信仰意识等几个层面,本文是从法律层面来讲的,即公民在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时而形成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治上实行高度一元化的领导体制,采取以政策治国的治国方略,法律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公与私、
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几乎混为一体,“人民”这个政治性很强的概念一直在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难以形成公民意识。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进而写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预示着我国向法治社会迈进。
公民意识有利于公民崇尚法律、确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相信并服从法律,它的标志就是人民成为公民并具有公民意识。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们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障碍之一。
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需要确立“公民”概念,需要培养人们“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公民意识。
二、改革开放30年我国公民意识逐渐形成
(一)公务员的公民意识逐渐形成
改革开放前,由于权力高度集中,政府权力无所不及,政府的职能是全能的和管制的,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
政府工作人员的公民意识相对弱化。
改革开放后,政府职能逐步发生转变,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社会存在的这些变化带来公务员的公民意识全面提升。
1、公务员的义务意识不断加强。
公务员法是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后规定公务员的权利,这同法律先规定权利后规定义务的顺序不同。
因为公务员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其严格加以约束和管理,防止其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第一,公务员逐渐确立了“公权力服务于公民权利(俗称“私权利”)”的意识。
“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必须从属并服务于公民权利”的法治理念是我们党提倡的“为人民服务”思想在法律上的诠释,已逐渐为公务员所接受。
公务员逐步完成从管制型政府观念向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转变;从全能政府观念向有限政府理念的转变;从把法律看作“专门管老百姓的暴力工具”、刀把子观念到法律既管民又治官、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权利的理念的转变。
第二,“依法行政”的理念逐渐成为公务员的主流意识。
公务员完成了从主要依政策办事观念到主要依法办事理念的转变;从“重实体”观念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的转变。
第三,公务员逐渐培育了“政务公开”的现代行政理念。
完成了从秘密行政观念向公开行政理念的转变,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作。
2、公务员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不再谈“利”色变,主体意识、自我意识明显增强。
受之影响,公务员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
工作条件要求权、获得工作报酬权、身份保障权、执行公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述
控告权、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领导干部权成为现代公务员权利意识的组成部分。
3、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有所加强。
责任通常分为法律责任、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
责任乃是行为人由于不当或违法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后果。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与“国家赔偿”都是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与过去相比较进步之处在于,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领导人由不愿出庭做被告到积极出庭应诉,表明责任意识在增强。
在我国推行不久的引咎辞职制度是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而自愿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是更高层次的责任承担。
(二)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普遍提高
1、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
第一,公民的政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公民的参政意识、民主选举意识、舆论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要求享有知情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以公民权利监督公权力的最佳形式之一。
第二,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改革开放前,单位就是小社会,无所不管,加上社会经济成分单一,人与人之间横向纠纷比较少。
而受崇尚无讼的封建法律思想影响,打官司被看作丢人的事,因而少有人进行诉讼。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
成分多样化和国企改革,很多人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人与人之间横向纠纷增多。
随着法治宣传的深入,老百姓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从耻于“打官司”到积极诉讼,从畏于“民告官”到勇于行政诉讼。
在一个受浓厚官本位意识影响的国度,“民告官”显得格外艰难,又格外意义重大。
一方面标志着我国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表明公民维权的路径日趋理性、合理、合法。
2、公民的义务意识不断增强。
老百姓始终坚持守法的优良传统。
绝大多数的公民能够做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更多的公民积极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由最初对纳税抵触到自觉纳税,表明公民的义务意识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赡养父母不仅是道义上的责任、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3、公民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汶川大地震不仅显现出中国人的爱心,而且展示了中国人强烈的责任感;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家和经营者逐渐摆脱了把营利当作唯一目的的经营模式,开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我国公民意识的形成将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正在形成中的我国公民意识虽离成熟法治社会的公民意识标准还有不少差距,但将会大大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权利义务统一意识。
公民意识
强调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公民意识的推广将有利于人们树立权利义务统一意识。
改革开放30年人们的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但有些人的义务意识却有些弱化。
讲权利多,谈义务少,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意识的推广,让公民懂得: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法定的义务。
而公民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如果公民无限度滥用其权利,不仅会妨碍公共秩序,而且还会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
同时让公民增强了责任意识。
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拒绝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信法、守法意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信法是守法的前提。
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
法律只有被人们普遍遵从才能体现出其功能和价值。
中国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是否完备和健全,而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否得以遵守。
因此,守法是公民意识形成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权利本位的意识。
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义务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公民意识的推广将有利于公务员转变“权力至上”的观念,树立服务意识。
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
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使社会矛盾、各类纠纷不断增多。
公民意识的推广将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学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各类纠纷。
尽量避免采取暴力冲突、堵塞交通、冲击政府等极端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