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副产品制品-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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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S

鹿副产品制品

2017-XX -XX发布2017-XX-XX实施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LL S0013S-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指标参照GB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制定,致病菌依据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水分、蛋白质指标依据产品特性及实测值确定。

本标准由辽宁鹿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刚、张洪超、朱宏俊、刘美思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LLS 0013S-2017

鹿副产品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副产品制品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鹿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五年生以下)、黄酒、冰糖、蜂蜜、红糖、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等,以及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制成的“鹿副产品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 317 鹿副产品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QB/T 2142 碳酸饮料玻璃瓶

QB/T 4561 红糖

DBS22/024 吉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

Q/LLS0001S 鹿胶块(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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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S 0013S-20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养殖鹿副产品制品:是以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五年生以下)、麦芽糊精、黄酒、冰糖、蜂蜜、红糖、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等,以及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制成的“养殖鹿副产品制品”。

4 分类

5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鹿副产品:应符合NY 317的规定。

3.1.3 鹿胶:鹿胶由鹿皮熬制,不得用其它动物皮代替,也不得掺入其它胶,应符合Q/LLS0001S的要求。

3.1.4蛹虫草子实体: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第10号)的规定

3.1.5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3.1.6 冰糖:应符合QB/T 1174的规定。

3.1.7 蜂蜜:应符合GB/T 14963的规定。

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9 红糖:应符合QB/T 4561的规定。

3.1.10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1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原料: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

2

Q/LLS 0013S-2017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3.4.1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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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LS 0013S-2017

3.4.2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进行检验。

3.8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入库检验

原料和辅料应经检验部门验收或检验合格方可入库。

4.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随机抽取样品用于检验和备检,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4.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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