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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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

关键词: 高校著作权争议解决途径

内容提要: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轴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学术作品及其他作品问世,围绕着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经常发生争议。对这些争议进行探讨,找寻一些解决途径,对保护高校教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重镇,高校教研人员是知识生产的庞大群体。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教研人员的作品呈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呈增多之势。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有些争议悬而未决,影响了教研人员研究与创造的积极性。

一、著作权争议表现形式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适用的是自动产生原则,无需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目前高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教案对教师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东西。许多教师虽有累年教案,能把它和著作权联系起来的屈指可数。2002年原告高丽娅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归还教案或赔偿损失,从而引发了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高丽娅从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教,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编写教案。高某从1990年到2002年,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学校共退还4本,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均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法院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在渝审结———我院一审判决教师胜诉并享有教案著作权, http: //www. cqyz-fy. gov. cn/view. php?id=20[EB/OL], 2005-12-14/2009-7-28. )),教案著作权进入人们的视野。围绕该案社会各界展开了热议,法律诉讼也是一波三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上。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关系到上百万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虽然诉讼有了定论,但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没有终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教案、网络教案

应运而生,如何保护其著作权,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课件的著作权问题

课件(courseware)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施特定的教学目标,将教学内容和任务,教学活动等环节借助不同媒介手段连结起来,而加以制作的课程软件。它与课程内容有着直接联系。根据借助的媒介的多少,可分为单媒体课件(如录音、录像等)和多媒体课件;根据传布范围的宽窄,可分为网络课件与单机课件。网络课件通过计算机联网,他人可以浏览和下载,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知识共享;单机课件只在特定的场所呈现出来,范围小,受众面窄,通常在讲课或讲座时候使用。课件改变了作品的呈现形式,通常由于较多使用了别人的资料,使得其独创性受到质疑,其是否是作品存有分歧。同时,因为教师的职责范围不容易廓清,对课件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以及属于其中哪一个也有较大争议。

(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

2008年6月至8月,因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许可,被收录入“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482名硕士博士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50万余元[1]。该案引起了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下列问题的争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指导教师能否享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高校和其他管理组织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学位论文?

(四)课题成果的著作权问题

高校教师承担着众多的科研课题,这些课题按级别来划分,有国家级

课题、部级课题、省市级课题和校级课题;按获得课题的方式有申请获得、受委托获得、单位安排获得;从课题设立部门来划分,包括了中央各大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与这些课题相关的含有著作权的成果有:课题结项报告、技术、产品或专利说明书、推广广告等。在这些成果中,哪些属于职务作品,哪些属于法人作品?哪些人享有著作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五)教材著作权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教材编写体制是两种体制并存,即集中体制与分散体制。对政治理论和英语课程使用大体统一的教材,而专业课各高校差不多都有自己的教材。但即使是各高校编写的教材,其编写体例、内容无多大差别,雷同现象非常严重。有的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稍作改头换面,就变成本校教材,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也就失却了作品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人就此认为教材不是作品,无著作权。这就不难理解现实中的吊诡现象:一方面教材编写抄袭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鲜有人主张著作权。教材编写的主体虽是高校教师,但参与者一般较多,且涉及不同身份、不同的出版和组织体制,进而在教材的属性上会产生争端。

二、争议法理分析

(一)教案著作权争议分析

1.教案是否具有著作权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案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畴,因而不享有著作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教案应归入著作权法

中的“演绎作品”范畴,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据此可知,教案是否构成作品的一项重要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教案通常是教师个人独立完成,教案体现教师特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思维和教学实践。教案是教师个人思考的结晶,是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高校教师教案与中小学教师教案相比,其思想性更高,个人色彩更为浓厚,其独创性毋庸置疑,应当属于作品范畴。高丽娅案之所以波折起伏,除了对“教案是否是作品”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诉由问题。高丽娅第一阶段的诉由是物权侵权。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能返还原物的则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等价赔偿,且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备课教案和空白教案非等同物,“此物已非彼物也”,但物权视野中的“物”更多是物理性质之物。既然空白教案是学校发放的,类似于教师借用,当然教师有返还之义务。该案第二阶段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再行起诉,法院对教案的著作权性质逐渐清晰起来,所以判决高丽娅胜诉。电子教案、网络教案与纸质教案相比,只不过改变了教案的呈现形式,与纸质教案无实质区别,自有著作权。但这些教案更容易被复制检选,更容易被侵权,其著作权保护难度更大。

2.教案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抑或法人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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