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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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险费
• (财税[2009]27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 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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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广告宣传费(财税[2009]72号)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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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3号 )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
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
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
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独生子女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 利费的规定。
• 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 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 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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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
• 鄂工发[2006]30号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 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国家税务局开具的《代收
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第一联或以银行开具的 “缴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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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借款费用(财税[2008]121号、国
税函[2009]312号、国税函[2009]777号) •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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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 例为:
• (一)金融企业,5:1; (二)其他企业 ,2:1;
•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 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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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 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 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 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 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 3.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 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
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 •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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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 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 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 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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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 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 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 税前扣除
• (一)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 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 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 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是全部)、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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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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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 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关的不得扣除。
•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 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 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 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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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 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 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 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 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 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 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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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税前扣除问题 •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
• (五)保险费
• (财税[2009]27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 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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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广告宣传费(财税[2009]72号)
•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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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9]3号 )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
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
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
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独生子女费,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 利费的规定。
• 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 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 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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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
• 鄂工发[2006]30号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 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国家税务局开具的《代收
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第一联或以银行开具的 “缴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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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借款费用(财税[2008]121号、国
税函[2009]312号、国税函[2009]777号) •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
出,准予扣除: •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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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 例为:
• (一)金融企业,5:1; (二)其他企业 ,2:1;
•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 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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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 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 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 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 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 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 3.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 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
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 •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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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 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 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 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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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 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 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 税前扣除
• (一)工资薪金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 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 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 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是全部)、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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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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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 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关的不得扣除。
•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 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 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 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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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 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 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 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 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 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 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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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税前扣除问题 •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