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doc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JJF1069-2012条文解释及实施资料
4
第四节 组织和管理
4.1
法律地位
• 4.1.1 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 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理解要点:此款是针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法 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的。具体有三个层次的要求: 1)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 3) 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任命书。
第一节 范围
• 理解要点: • 1、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被动接受考 核); • 2、适用于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校准、计量 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 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任务的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 (主动申请考核)。
第一节 范围
4.1
法律地位
• 4.1.2 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具有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 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 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 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以 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 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 人员的职责。 • 注: • 1.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是某较大机构的一部分,该 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 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 不良影响。
第二节 引用文件
• 引用文件略。 • 注意本节最后一段文字,关注那些不带年 号的标准的最新版本。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一、考核目标二、考核内容1.技术能力:包括计量基础理论、检定方法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等。
2.工作素质:包括工作认真负责、细致入微、敬业奉献等。
3.职业素养: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正确运用计量准则和规范等。
三、考核程序1.自我评估:计量检定人员根据考核要求,自我评估自己的技术能力、工作素质和职业素养,并填写评估表。
2.组织评估:计量检定机构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评估,包括技术能力的考核、工作素质的评估和职业素养的评价。
3.考核记录:对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评估表、评估报告等。
4.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计量检定人员,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
5.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可作为计量检定人员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的依据。
四、考核标准1.技术能力: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计量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各类检定方法和设备的操作,能够独立完成计量检定工作。
2.工作素质: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工作细致、态度端正等工作素质,能够按照规范和准则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3.职业素养: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护计量检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五、考核频次六、考核结果运用1.职务晋升:考核优秀的计量检定人员可根据考核结果晋升相关职务,如高级计量检定师、主任计量检定师等。
2.工资调整:考核结果优秀的计量检定人员可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工资调整,给予相应的奖励。
3.责任分配:考核结果优秀的计量检定人员可被安排更重要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
4.职业发展:考核结果优秀的计量检定人员可获得相关的职业发展机会,如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制定和落实,有助于优化全国计量检定人员队伍的结构和素质,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还能够给予优秀计量检定人员以相应的激励和奖励,促进其继续提高和发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doc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5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 ,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1 )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 )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1 、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量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0•【文号】•【施行日期】198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其职责:(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
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宣贯教材(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是从考核的角度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要求和考核要求。
所以作为法定机构,需要正确的理解和贯彻规范的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去建立管理体系、完善和改进管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才有资格和能力承担政府下达的法定任务和为社会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作为考评员,只有对规范的实质融会贯通,才能胜任考核工作。
所以规范的学习和掌握非常重要。
引言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臵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臵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2)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3)开展校准工作;(4)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5)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的体制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两级管理的模式。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臵或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臵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关于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关于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6•【文号】质技监量函[20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关于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通知(质技监量函[200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的队伍建设,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见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
现就执行《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做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为统一规范管理,原已取得证书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也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
二、申请考评专业项目按照“计量标准考评项目表”(见附件2)填写。
“计量标准考评项目表”中没有的项目,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专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工作需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培训考核时间。
四、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教材,使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指南》、《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有关资料。
计量标准考评员培训教程参照附件3。
六、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笔试,内容包括计量法律知识、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
计量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计量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计量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考核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有关专业项目计量检定员证;(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具有有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注册制度。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注册,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
第八条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写的培训教材。
其培训内容包括:(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二)计量标准的考核与管理;(三)考核所需要的技能:如检查、评定、组织、交流。
第九条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命题。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规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规定1. 引言该文档旨在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国家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2. 计量检定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专业背景和职责,计量检定人员可分为以下几类:2.1 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技术人员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核心人员,包括计量标准、计量方法、计量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计量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
2.2 计量检定操作人员计量检定操作人员是执行具体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包括对被检定物进行采样、测量、校准等操作的人员。
计量检定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并且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计量检定管理人员计量检定管理人员是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他们负责制定计量检定的工作程序和计划,分配工作任务,监督检定过程,并对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计量检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计量技术知识,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工作。
3.1 学历和专业背景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背景,如计量学、物理学、化学等专业。
其中,计量技术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学历和研究能力,能够进行计量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3.2 职业素养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利益和机构的声誉。
3.3 技能和经验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计量设备,掌握检定方法和操作规程,并具备独立进行检定工作的能力。
他们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4.1 考核制度为了确保计量检定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技能和工作态度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绩效评价的依据,对于工作能力不达标的人员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培训或调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质技监局量发[2000]143号发布日期:2000-8-31执行日期:2000-8-31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管理,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持有考评员证件,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人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分为二级: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以下简称“国家级考评员”)和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以下简称“省级考评员”)。
国家级考评员有资格参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省级考评员有资格参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国家级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省级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三)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政策水平;(四)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职责:(一)尊重客观事实,确保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二)坚持原则,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填写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负责;(三)保守被考核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接受发证单位和聘用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国家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省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申请书;(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引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
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
在结构上参考了IS09000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一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似/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可要求。
1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
本规范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1)建立计量基准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3)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4)开展计量校准;(5)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计量检定员考核实施办法
计量检定员考核实施办法为/客/户/生/产/满/意/商/品为/社/会/培/养/有/益/人/才计量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及办法一、目的为了充分调动计量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人员薪酬差异,在内部形成PK机制,激励优秀个人,使大家群策群力,体现个人自身能力,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采用加分和减分相结合的方法。
二、适用范围及职责1本标准规定了计量管理员的职责与权限,工作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计量人员。
2.引用标准QB/LM·Z03.02—06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3.职责与权限3.1职责3.1.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监察执行情况。
3.1.2负责计量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解决计量检定维修中出现的问题。
3.1.3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技术更新,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计量工作的先进经验。
3.1.4严格按照计量检定员职责和计量标准维护保养制度执行。
3.2权限3.2.1有权处理计量方面的纠纷和事故。
3.2.2有权禁用检定/校准的不合格计量器具。
3.2.3有权提出计量器具质量问题,协调质量管理部门取缔合格供方。
4.工作要求4.1计量检定工作4.2三、分工检查与考核1人员分工王殿波:全面负责计量管理工作董峰:(温度室负责人)主管石化公司东区、恒丰热电计量设备管理,负责各产业公司温度类计量仪表检定或校准工作。
韩小敏:(压力室负责人)主管农化、石化公司西区计量设备管理,负责各产业公司压力、流量类计量仪表的检定或校准工作。
张杰:主管益丰、物流、新能源、益仁纸业、华韵水业公司计量设备管理,配合各负责人做好各类计量仪表的检定或校准工作。
2工作标准1.1主管工作标准⑴宣贯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执行计量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
⑵编制计量发展规划及预算。
⑶组织编制、完善设备计量管理制度和文件。
⑷编制强检周检计划及检定预算。
⑸组织编制计量校准规程或规范。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
第三条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三)具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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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号:质技监局量发[2000]143号
发布日期:2000-8-31
执行日期:20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管理,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注册,持有考评员证件,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人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分为二级: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以下简称“国家级考评员”)和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以下简称“省级考评员”)。
国家级考评员有资格参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省级考评员有资格参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国家级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省级考评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三)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职责:
(一)尊重客观事实,确保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
(二)坚持原则,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填写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负责;
(三)保守被考核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接受发证单位和聘用单位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国家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省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第八条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资格,由本人申请,填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资格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其中,申请国家级考评员资格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省级考评员资格的,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资格,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培训,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写的统一培训教材。
其培训内容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三)考核所需要的技能:如检查、评定、组织、交流等;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
第十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的考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命题,经考核合格的,属国家级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考评员证书,并注册;属省级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考评员证书,并注册。
第十一条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每三年由发证单位注册一次,对符合要求的,可延长有效期三年;对因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能尽职的人员,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考评员资格,并收回考评员证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每次注册的省级考评员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备案。
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注销考评员证书;
(一)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范;
(二)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
(三)所在单位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十三条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应按本规范第二条第三款聘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执行考核任务。
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