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小金口柏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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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加村(居)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各项决策的正确性,规范村(居)民小组干部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居)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居)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第三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以上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或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村小组班子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四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涉及村小组村规民约的制定及经济发展计划、重大工程项目、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和重大经营及集体分红等;

第五条本规则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全体村民监督实施。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居)小组与村(居)委会、局部利益与整

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村(居)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村(居)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

第八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不得阻挠表决的实施。

第九条坚持本小组村(居)民优先的原则。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居)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讨论通过村(居)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

(二)制定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居)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居)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

(四)制定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对村(居)民违反制度的处理;

(五)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罢免村(居)民小组干部。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居)民小组干部。村(居)民提出罢免要求的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居)民小组干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居)民小组应当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居)民小组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居)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集体工程建设。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办事处建管所审核。凡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察等价值10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投资50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居)民小组组织实行招标,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办事处纪委、司法所、建管所的人员现场监督。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投资50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居)民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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