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职工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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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职工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全体职工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全体职工大会的组成)
本全体职工大会由本公司的全体员工组成。
本全体职工大会设立的职代会为执行机构。
本全体职工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全体职工大会宗旨)
本全体职工大会代表是为了能够进一步发扬民主决策,实施科学管理,创建和谐汇丽,构建更为有效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特别是职工代表的积极性,让职工更多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发展和管理中来。
第二章全体职工大会
第四条(全体职工大会议事内容)
(一) 听取和讨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三) 讨论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报告;
(四) 听取公司职工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加班加点制度的方案;听取公司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讨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听取和讨论公司员工的奖惩决定;
第五条(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形式)
全体职工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职代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六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员工参加全体职工大会会议;
(二)由员工推选员工代表参加会议。
员工推选员工代表参加员工代表会议的,员工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代表的选举以一级部门(公司行政以办公室为部门)进行选举,并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联合组成代表团;
2、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员工代表的职责)
员工代表应当在参加全体职工大会会议3日前,就全体职工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员工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全体职工大会表决形式)
全体职工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设投票箱:在全体职工大会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员工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的条件)
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全体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代会应当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员工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员工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的程序)
全体职工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员工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员工情况。
(二)发布公告
全体职工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内全体员工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全体职工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公司内员工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员工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员工的查询和监督。
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全体职工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公司内公告。
职代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的限制)
全体职工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员工代表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职代会
第十二条(职代会职责)
(一) 听取和讨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三) 讨论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报告;
(四) 听取公司职工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加班加点制度的方案;听取公司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讨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听取和讨论公司员工的奖惩决定;
第十三条(职代会委员条件)
职代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公司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员工;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全体职工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员工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职代会组成和任期)
职代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职代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职代会会议)
职代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职代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