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得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令与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得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得各种会议与组织各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得经济发展、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得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得德、能、勤、绩、廉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与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得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与关系本组发展得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得涉及村民利益得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得投资、集体资产得产权处置与其她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得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与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一、支部党员大会就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得会议,就是党支部得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与监督权。
居委会民主议事规章制度
居委会民主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委会民主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和参与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委会民主议事规章制度是居委会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居委会的民主议事活动。
第三条居委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民主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社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权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民主协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五条居民参与居委会民主议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的原则,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社区和谐稳定。
第六条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居委会民主议事规章制度,明确议事程序、议事对象、议事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居委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的民主议事活动第七条居委会应当定期开展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区管理工作的民主决策。
第八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由居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协调会议的工作。
第九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通知社区居民,鼓励居民积极参与。
第十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以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社区问题、加强社区管理工作为主要内容,鼓励居民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社区问题。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公开透明,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向社区居民报告议事情况。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鼓励代表居民意见和利益的代表参与会议,代表居民意见和利益的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和谐。
第三章社区居民议事会议的程序和决策第十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议题由居委会提出,社区居民也可以提议议事会议议题,经居委会审定后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讨论,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应当通过表决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决策,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报告。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议的决策结果由主持会议的居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署并公布,居委会应当按照决策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村民议事会记录规章制度
村民议事会记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民自治,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规范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民主管理、监督管理、服务管理、共建管理的职能,服务村民、服务村民经济、服务村民生活,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按照“民主、平等、公开、协商、法治”的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讨论、民主表决原则。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自治方针,实行民主选举、协商民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村民议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包括代表委员会、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
第六条代表委员会是村民议事会议事决策机构,由村居民代表组成。
代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议事长任职。
第七条村民理事会是村民议事会执委会,对代表委员会负责,协助代表委员会处理与村民议事会相关事务。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议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定期开会,听取执委会工作报告,审议代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各项事宜。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设办公室,协助议事长、执委会处理日常事务,负责保障村民议事会正常运行。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行为,维护村民议事会的权威性和纯洁性。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运作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依法设立议事长、副议事长、秘书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以代表委员会为首席机构,设定议程,组织讨论,形成决议,协助执委会落实。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关于村民议事会工作的报告,审议并决定村民议事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根据村民自治的需要,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律师团等专业性机构,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署名表决原则,代表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进行讨论,并经过署名表决,决议生效。
第四章出席会议和表决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的会议应遵守自治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来自村居民代表的代表委员会成员应准时出席。
全区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居)民代表会议是村(居)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居)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
但不能以村(居)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居)民会议。
第一章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设立第一条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二条村(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居)民服务;(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村(居)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四条村(居)民代表具有联系村(居)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第五条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讨论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提出意见交村(居)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的选举办法和其它选举事宜,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听取、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行为。
(六)向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执行村(居)民会议的决议;改变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必要时提请召开村(居)民会议。
第三章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六条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议事会制度及一事一议制度
村民议事会制度及一事一议制度第一篇:村民议事会制度及一事一议制度村民议事会制度议事会主要职责和任务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
2、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3、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
4、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
5、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8、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9、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五好”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10、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11、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2、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下列事项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村庄建设规划,审议村委年度工作计划。
2、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通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接受村委会员辞职。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1. 主持人:小组每次会议需要由一名主持人负责主持,负责组织会议讨论和维持会议秩序。
2. 准时开会:所有小组成员需要准时参加会议,延迟的成员需要向主持人和其他成员说明原因。
3. 议事日程:每次会议前,主持人需要准备好会议议事日程,并提前发布给所有成员。
议事日程应包括讨论的事项和需要做出的决策。
4. 议题讨论:按照议事日程的顺序进行讨论,每个议题应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主持人需要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并强调讨论要围绕议题展开,避免跑题。
5. 决策过程:针对需要做出决策的议题,主持人会先请成员表达观点和意见,然后进行投票,通过简单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6. 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结束后,主持人需要总结会议讨论和决策的结果,并起草相关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议题、决策结果、行动计划以及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纪要需要发送给所有成员,以便确认和记录。
7. 行动计划:根据会议纪要,每个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行动计划,主持人需要确保任务的分配和执行情况。
8. 异常情况: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紧急事项,主
持人有权暂时中止会议讨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9. 提前通知: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在会议纪要中提前通知给所有成员,以便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安排。
10. 修改规则:针对小组议事规则的修改,需要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下来。
村民小组的小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的小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小组的组织管理和居民生活,维护村民小组的正常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民小组是村级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治的重要载体,其宗旨是团结、和睦、奉献。
第三条村民小组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协商,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居民自治。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村民小组内的所有居民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
第五条村民小组应当积极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引导居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村民小组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第七条村民小组应当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积极组织居民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村民小组应当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居民共同繁荣。
第二章村民小组组织管理第九条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居民数量和地理位置合理设立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村民小组应当及时发布村务公告,通知居民有关政策、活动和事务,保障居民知情权。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居民档案,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居民基本情况,保护居民隐私。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推行选举制度,确保干部民主选举、干部任期制度。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定期审核、检查村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审计查账等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评估居民满意度,改进工作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灾害的工作准备,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第三章村民小组居民权益第十七条村民小组应当保障居民言论自由,尊重居民意见和建议,听取居民的需求并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应当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及时公开村务公告、政策法规等内容,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村民小组会议管理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小组自治管理,促进村民自治意识的提升,保障村民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是处理村级事务,解决矛盾纠纷,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第四条在村民小组会议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会议组织的组织纪律,听从会议决议。
第五条村民小组会议依法履行职能,不得干涉、阻挠和破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第六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坚持法治,健全民主决策制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村民,为村民办实事。
第八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保障会议的秩序和正常进行。
第九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会议管理制度,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村民权益。
第二章村民小组会议组织第十条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书记组织召集,全体村民参与。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会议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依法选举村民小组委员会,各项决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参与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设立秘书处,承担会议有关秘书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设立专门的经费,保障会议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确保会议组织和决议的实施。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制度,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参与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维护村民权益。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八条村民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村民,公布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邀请所在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报备相关地方政府机构。
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议程,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设立提案、征集村民意见、审议决定等程序。
村民小组管理制度
村民小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小组内部的管理秩序,促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的参与度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村民小组内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议事、村民活动组织、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村民小组内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服务居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村民小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制度精神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小组人数和实际情况,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讨论重要事务。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三天通知村民,村民有权利对大会议程提出建议,并有权利参加会议。
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应当由村民小组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对于重要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全体村民投票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做出公开透明的决议。
第三章村民议事第九条村民小组内的事务应当通过村民议事来协商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全体村民一致同意。
第十条村民议事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听取大家的意见,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民主性。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记录应当保存,以备查阅,并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备案报告。
第四章村民活动组织第十二条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村民活动,促进村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村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三条村民活动应当张贴通知,宣传活动内容和时间,做好安全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活动应当有组织有纪律,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和档案清查。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应当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维护小组内的环境卫生,创建文明和谐的生活氛围。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应当做好对留守老人和残疾人的照顾和关爱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六条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
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村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和流程
村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和流程咱村儿里的事儿啊,要办得敞亮、办得妥当,就得有个清楚明白的规矩,尤其是像“三重一大”这种重要事儿。
今天咱就好好唠唠这“三重一大”的议事规则和流程。
先说这“三重一大”是啥,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这些事儿都关系着咱村儿的发展和乡亲们的生活,马虎不得。
那议事规则呢,第一,得民主。
村里的大事小情,不能是几个人说了算,得让大家伙都有机会发表意见。
每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前,要提前通知村里的干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让大家有时间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也好准备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第二,要公平公正。
在议事过程中,不管是村支书还是普通村民代表,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不能因为谁官大、谁势力大就偏向谁,得一碗水端平。
而且,讨论的时候要充分尊重事实和道理,不能夹带私人恩怨和利益。
第三,得合法合规。
咱做的决策、干的事儿,都得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不能瞎搞胡搞。
再说说这流程。
首先,提出议题。
村里的干部、村民或者相关部门觉得有“三重一大”的事项需要讨论,就向村两委提出。
比如村里要修条新路,或者要引进一个大的农业项目,这都可以作为议题提出来。
议题提出后,就得进行调研论证了。
村里组织专门的小组,对这个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看看项目可行不可行,有啥好处,有啥风险,需要多少资金,能给村里带来多少收益等等,都得摸得清清楚楚,写出详细的调研报告。
然后,召开会议讨论。
会议得由村支书或者村主任主持,参会人员包括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等。
会上,先由提出议题的人介绍情况,然后大家各抒己见,展开热烈讨论。
讨论完了,就投票表决。
表决的时候,得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参会人员同意,这个事儿才能通过。
决定做出后,还得进行公示,贴在村里的公告栏上,让全体村民都知道。
公示期间,如果有村民有疑问或者意见,村里要及时解答和处理。
最后就是执行和监督了。
决定的事儿,就得认认真真去执行,不能打折扣。
村里成立监督小组,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事情按照决定的方向发展。
农村村民议事规章制度
农村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自治、推动村民科学决策、促进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是指村民基于平等、民主、协商、自治原则,对村务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愿,促进村民自治,推动村民共同富裕。
第四条村民议事机构为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
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议事制度的最高机构,由全村村民选举产生,代表全村村民行使议事权。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村民议事制度的基础机构,由全村村民参加,对村务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和监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议事制度的执行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组织协调村务事务。
第八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中央和省、市、县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政策方针。
第九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推进综合治理,依法治村。
第十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决策,尊重民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保障村民知情权。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民意,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制权威。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稳定发展,合理有序开展村务活动。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推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补充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对违反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制裁,并对主要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遇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村民民主权益。
第二章村民大会第二十条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载体,是村民决策的主要机构。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
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
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
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村民主议事制度(3篇)
村民主议事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理事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民主议事制度。
一、议事原则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议事程序第一步,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第二步,召开村“两委”班子和协会负责人办公会议讨论;第三步,召开党员会议,广泛听取党员意见;第四步,根据议事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和协会会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或决议。
三、党员议事范围党员议事活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议事内容为以下几项: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具体措施;2、制订村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党支部的任期目标;3、村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4、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和培养;5、村重大项目选定,重大财务支出;6、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7、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大事,如村庄规划,道路硬化,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8、村“两委”和协会班子成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的情况;9、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党员议事的情况。
四、村级民主议事范围下列事项必须经村“两委”和协会班子会议、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和协会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2)村____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招商引资方案;(3)村____土地、房屋等____资产的租赁、承包、等处置方案;(4)土地征用方案和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5)宅基地的安排、使用方案;(6)村民政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土地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方案;(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的制订、修改;(8)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____和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召集(1)村“两委”和协会班子会议和村党支部成员会或全体党员会由村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
村级民主议事制度范本
村级民主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村级民主、促进村里事务的公正、公正和透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级民主议事制度是指村民对村级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的程序和方式。
第三条村级民主议事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民主、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
第四条村级民主议事制度适用于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议事会和其他村级组织的议事活动。
第五条村级民主议事制度应当遵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权利平等、程序公开、决策科学、责任明确、结果透明等原则。
第六条村级民主议事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村委会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级民主的最高形式,决策村级事务的最高机构。
第八条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包括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主持人、记录员、出席人员等。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听取村民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主持人应当确保会议秩序,保证每位代表的发言权,提醒代表遵守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议事记录员应当详细记录会议的内容、决策结果以及代表的发言意见。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表决,并将决议结果公开宣布。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向村民公示,并组织村民监督执行。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制度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居民广泛参与村务议事的机构。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包括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主持人、记录员、出席人员等。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村民平等参与。
第十七条主持人应当确保会议秩序,保证每位参会人员发言权,提醒参会人员遵守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当代表人数不足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村委会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就村务事项征求意见或作决策。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反馈,并纳入决策。
第四章其他议事组织的议事制度第二十条村委会有权成立其他专题议事组织,用于讨论和决策某一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其他议事组织的议事程序包括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主持人、记录员、出席人员等。
百姓议事会规章制度
百姓议事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百姓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社区(村)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百姓的参与感和责任感,特设立百姓议事会,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百姓议事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和反映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社区(村)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百姓议事会的组织、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百姓议事会的组成第四条百姓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村)居民、党员、志愿者、商户代表等。
第五条百姓议事会成员的产生应当通过民主推荐、自荐等方式,并经过社区(村)党组织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确定。
第六条百姓议事会成员的数量根据社区(村)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 10 人。
第七条百姓议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召集和主持议事会的会议。
第三章百姓议事会的职责第八条百姓议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收集和反映百姓的意见和建议,关注社区(村)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参与社区(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方案。
3、监督社区(村)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反馈。
4、宣传和解释社区(村)的政策和决策,促进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百姓议事会应当积极协助社区(村)党组织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村)环境。
第四章百姓议事会的会议制度第十条百姓议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应当提前通知议事会成员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十二条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请假。
第十三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会议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采取民主表决的方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讨论情况和决策结果等。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的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各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的经济发展、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和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关系本组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的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资产的产权处置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的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和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一、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居)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居)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居)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居)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居)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居)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居)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居)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居)民义务。
第五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居)小组与村(居)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为了维护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威力,使之直接参与决策、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终达到高度自治的目的,根据《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5天内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被当选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且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本村村民议事会由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村民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届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会组长负责主持。
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需要商议或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需要研讨群众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时,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三、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村委组织召开的议事会议。
会上发言要慎重,要代表全体村民利益和愿望,以积极的态度为会议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所有参会人员都要虚心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四、村民议事会规则:1、具体进入参政议政角色,全面监督村委会工作。
2、听取和评议村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各种报告。
3、了解和评议村委会各项工作优缺点。
寻找问题,提供改进方法。
4、了解和评议村财务收支情况。
集中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205、在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切磋,使村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6、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五、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发生误解时,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地加以解释或教育。
要以主人公恣态,及时去制止因袒护少数人利益而损伤大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
六、村民议事会决定事项,参会者人人有发言权。
但意见不统一时,要坚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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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居)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居)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居)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居)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居)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居)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居)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居)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居)民义务。
第五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居)小组与村(居)
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村(居)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村(居)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
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坚持本小组村(居)民优先的原则。
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居)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村(居)民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村(居)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讨论通过村(居)民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
(二)制定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居)民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居)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
(四)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对村(居)民违反制度的处理;(五)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罢免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
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
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居)民过半数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集体工程建设。
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街道办事处建管所审核。
凡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查等价值10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50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居)民小组组织招标,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办事处纪委、司法所、建管所的人员现场监督。
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投资50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理财小组人员和村(居)民代表讨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会计员代理制。
按照省、市关于“组账村记、村账镇管”的要求,村(居)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会计员由街道办事处委派,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财会人员。
出纳员的人选应交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
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年审。
第十四条财务收入、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村(居)民小组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单据不合法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出纳员保管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财务收支必须严格遵循财会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
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季)公布一次。
入账和公布之前,应当经小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
公布之后,由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收集并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
第十五条村(居)民小组各种往来经济合同的签订要依照《合同法》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要素齐全。
合同签订前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审查合法后方可签订,同时办理见证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并在街道办
事处司法所备案。
第十六条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严禁丢荒或擅自将集体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加处理。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
村(居)民小组行政公章由小组长保管,财务公章由副组长保管,私章由其本人保管。
村(居)民小组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使用村(居)民小组印章应经村(居)民小组长审批,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以备查。
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涉及本小组集体或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应当经过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村(居)民小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每半年召开—次。
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提议,应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除罢免村(居)民小组班子成员会议外,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小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可采用记名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会议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表决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由村(居)民小组班子拟定方案。
二是宣传发动。
至少在表决前三天公布经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审查同意后的表决方案,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本村(居)民小组村民广泛宣传。
三是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四是确定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达到规定票数的,表决事项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没有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多数村(居)民或户代表有不同意见,该事项应暂缓表决,待取得共识后再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本小组村(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全体村(居)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