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淘汰治理黄标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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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7〕1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7〕1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7日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国、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7〕40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根据国家、省“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一)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鹤政办发〔2018〕56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24号),我市对2018年10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是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
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附件1
附件2。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3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3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关于清理盘活闲置资产资源的实施方案为梳理清查鹤岗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资源,用好清理成果,推进盘活利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清理盘活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积极推进结构性调整、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加强国有资产归集和监管,大力盘活闲置资产及资源,进行市场化运营,促进资产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二)原则。

全面摸底、重点调查、分类处置、有效盘活。

二、清理盘活范围鹤岗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龙煤鹤岗矿业公司的闲置及可开发利用的资产资源。

(一)资产类。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账内、账外闲置房产(含办公房、网点、车库等),已建成但未充分利用的场馆设施等资产。

2.国有企业账内、账外低效闲置资产,包括已出租、出借资产资源,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可重组资产,可资本化资产,以及国有企业低效闲置资产。

3.国有改制企业托管机构可盘活处置的存量资产。

4.龙煤鹤岗矿业公司历年来形成与主业无关的资产。

(二)资源类。

主要包括:1.已收储的土地及相关房产。

2.滨河、环水面及其形成的沿线资源。

3.三级以下可开发利用的林地资源。

4.可开发利用的冰雪资源。

5.棚改中形成的可开发土地及闲置保障性住房。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鹤政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全面保护公路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宗旨,以为社会提供通畅、快捷的交通环境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集中全力打好治超战役,保护公路、桥梁及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标(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靠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严格问责;三是重点实施源头严管、严防,严守重点货物装载场(站),严把公路重要节点;四是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五是“堵截、疏导、卸载、拆解”等多种手段结合,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强制管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保护我市公路完好畅通;建立源头治理工作机制,通过源头堵截、盲区布控、路面监管等措施,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市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努力形成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治超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鹤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鹤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3日鹤岗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重污染天气频发,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鹤岗市整体形象。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全面完成,实施科学治霾、精准治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五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2017年年底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70μg/m3,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低8%。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鹤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鹤岗市地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鹤岗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鹤滨分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于2017年5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为保证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本次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为全市政策性保留的地方煤矿。

检查内容为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二、检查方法和实施步骤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自2017年5月1日起至8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鹤滨分局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和分工,进行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煤矿企业自检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明确落实煤矿企业是超层越界的责任主体,切实组织全市煤矿开展自检自查。

各矿经自检自查后,将自检自查报告及矿区范围图、采掘工程进展图、井上下对照图等资料一并上报到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煤矿企业自检自查档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鹤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0日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66号),推动我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实施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废弃汽车治理长效机制。

到2023年12月底前,长期停放在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领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得到有效治理。

三、工作任务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66号),开展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有序组织开展废弃汽车排查,“一车一档”建立排查清单,认定为“废弃汽车”后,交由相应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

(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按工作范围开展,相关部门配合,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一)实施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2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鹤岗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及《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 号),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省委、市委全会会议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和保护鹤岗整体生态化重大利益的角度,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强化土壤防治制度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面推进生态鹤岗、美丽鹤岗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鹤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鹤岗市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市政府十六届一次全会及全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活力边城、幸福家园为目标,以城区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动员组织全市各方力量,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强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在短时间内使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更加明显改观,城市形象有更加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更加明显提高。

二、工作目标重点对各区死角死面、背街背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弃管楼、弃管小区的垃圾废物、残冰积雪进行整治,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城市绿地(绿篱)、公园广场、商业区、城区建筑工地的卫生保洁,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治理区域达到无污冰残雪;无散倒、死角垃圾;无堆积泥土;无砖石瓦块及其它废弃杂物。

通过此次活动,实现城市环境面貌大改观,为全市人民打造一个更加清新整洁的城市卫生环境。

三、实施步骤此次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之后进入常态化、精细化管理。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鹤政办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7〕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2日鹤岗市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限期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进度,巩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市畜禽规模养殖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宣传动员,对接受关闭、搬迁或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其限期完成。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7日鹤岗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盘活显现土地资源效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鹤岗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和“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年”活动的要求部署,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原则,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法治建设年活动安排,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违法用地行为从严从快进行打击整治,坚决做到“零容忍”,全力消减存量,使违法用地基本“清零”。

以本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为起点,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形成严控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为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争创森林城市、建设美丽鹤岗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整治范围。

对市本级行政区划内(不包括农垦、森工)历年来非法占用沉陷区和棚改腾空土地、小煤场非法占地、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等所有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整治。

(二)处理原则。

遵循“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分类施治、无偿拆除”的原则,通过罚款、拆除、没收、补办手续、恢复土地原貌、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公益性诉讼等方式处理违法用地;对顶风作案、暴力抗法、违法违规和为违法用地行为充当保护伞,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鹤政办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7〕42号)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鹤岗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和《黑龙江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依据(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三)国质检函〔2007〕355号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细化内容;(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0号);(五)《黑龙江省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治理内容(一)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擅自制造起重机械的单位;(二)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擅自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三)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出借、出租、挂靠有《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活动;(四)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活动;(五)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的单位;(六)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后,未向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申请验收检验的单位;(七)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未申请定期检验的单位;(八)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单位;(九)未依法办理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的单位;(十)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全的单位;(十一)未建立《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和记录不全的单位;(十二)未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单位;(十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的管理人员,未取得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单位和人员;(十四)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单位;(十五)起重机械迁出,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单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鹤政办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16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鹤岗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一是摸清问题底数。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立即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逐项梳理排查,摸清本辖区、本领域内耕地“非农化”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详见附件)。

二是逐步消化存量。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分类施策,逐步消化存量。

对已经出现的“非农化”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

三是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鹤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鹤岗市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治理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黑车”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黑龙江省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黑政办明传〔2017〕4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高度重视“黑车”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维护经营者和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出行安全,促进我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经营“黑车”车主、取缔一批“黑车”车辆,挖出一批“黑车”团伙,震慑一批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有效遏制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二)主要任务。

1.依法打击和查处有组织的“黑车”团伙。

重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的组织者或牵头者,特别是霸占市场、强占客源、带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黑车”团伙。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鹤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鹤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在鹤岗治超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强力推进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巩固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道路运输秩序为宗旨,坚决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动、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全力打赢治超百日攻坚战役,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时间安排“百日攻坚战”行动时间安排: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15日,为宣传动员、自我整改阶段。

第二阶段自2012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阶段。

第三阶段自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三、主要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发改、公安、工信、工商、质检、安监、煤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行动,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问题进行严管重罚,严格实行源头监管,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鹤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鹤岗市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和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经营行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环境,通过科学的监管措施,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我市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一)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的组织者。

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鹤政规〔2017〕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鹤政规〔2017〕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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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鹤政规〔2017〕9号
为了减少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黄标车通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车辆
本通告禁止通行的黄标车,是指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禁止通行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

三、禁止通行的时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全天禁止黄标车在禁止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内道路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结束——。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1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15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7〕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鹤岗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鹤矿和铁路移交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治理小区环境、完善房屋居住功能为重点,对老旧小区进行升级改造,使老旧小区实现专业化物业管理,切实改善鹤矿和铁路移交老旧小区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任务目标改造期限为三年,其中:2017年改造向阳区和工农区部分老旧小区;2018年改造南山区和兴安区部分老旧小区;2019年改造东山区和兴山区部分老旧小区,完成改造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工作,迎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验收。

三、改造范围龙煤鹤岗矿业公司物业移交住宅小区和铁路系统移交住宅小区,重点改造基础配套设施不齐全、问题较多、居民反映强烈、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

四、改造项目(一)房屋改造工程。

屋面保温防水维修,外墙保温,墙面维修和粉刷,更换程控门、塑钢窗,更换落水管等。

(二)配套设施改造工程。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鹤政规[2017]14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鹤政规〔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3日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贯彻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 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 号)、《黑龙江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黑环函〔2017〕232号)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鹤岗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2017年度目标(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重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17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严格控制燃煤质量,推进低质煤锅炉改造和小锅炉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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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淘汰治理黄标
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0
【实施日期】2017.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7年淘汰治理黄标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7年淘汰治理黄标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鹤岗市2017年淘汰治理黄标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24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黑公交〔2017〕281号)关于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大力推进全市2017年淘汰黄标车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进程,积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新机制,确保完成淘汰任务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同步,和谐统一,确保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顺利完成。

二、工作目标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我市淘汰1009辆黄标车工作任务。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今年黄标车淘汰任务顺利完成,成立鹤岗市2017年推进淘汰治理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旭市政府副市长
徐连斌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同级别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波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雪松市环保局局长
刘兴义市商务局局长
何庆岩市公安局副局长沙家庆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宝新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姚云市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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