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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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券源划转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券源划转流程,根据《xx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中的结算资金交收业务包括为保证按时完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场外交收主体间的法人交收而实施的资金备付及日常划拨行为,以及融券券源的证券划转行为。

第三条公司在登记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下统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第四条清算部在法人清算系统为各营业部设立二级信用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营业部的交易和非交易事项的资金发生、佣金(包括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划转等资金变动情况,汇总记录各存管银行资金交收划转情况;二级客户信用备付金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各营业部客户提交的担保资金变动和结余情况;为融资融券部设立二级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公司融资交易的资金变动情况;为计划财务部开立二级自有备付金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各营业部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利息收入等自有资金的变动情况。

清算部通过法人清算系统,根据登记公司、交易所及柜台系统的清算结果数据,完成法人清算。

第二章结算资金交收流程第五条融资融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收和记账流程。

(一)清算部每日及时查询当日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各存管银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与法人清算系统每日核对。

计划财务部每日核对融资专用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二)清算部根据清算结果从法人清算系统生成存管银行资金交收汇总表,据此与各存管银行核对T日交易的应交收金额;将法人清算交收金额(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收汇总金额)与登记公司的交收金额进行核对。

(三)以上核对均无误后,清算部根据当日交收数据,发送划款指令,完成对登记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交收。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交易以外的非交易性证券转让、托管、质押、解押、赠与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非交易过户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证券转让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转让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证券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准备、审核、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客户身份、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客户的转让申请提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后续的证券转让登记、交割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证券托管业务第十二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保管、交割、清算等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确保客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托管制度,确保客户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等手续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做好账户核对、清算等工作,确保账户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的业务报告和账户结算信息,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证券质押业务第十七条证券质押业务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获得相应融资的业务。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提高过户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的证券过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过户、证券持仓过户、股东单位变更等。

三、业务程序与要求1. 申请材料申请非交易过户的机构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登记证明、法人授权书、过户指示书等。

2. 受理与审核申请材料递交后,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应当包括被驳回的理由。

3. 缴费与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过户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过户费用的标准由受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过户实施过户实施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需求进行操作。

对于股东单位变更的非交易过户,需要额外提供股东单位变更协议或合同,受理机构应与原持有股份的股东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5. 过户完毕过户完毕后,受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供过户凭证。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过户凭证的内容,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受理机构反馈。

四、风险防范1. 身份鉴别受理机构在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仔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如发现身份证明材料存在疑点或不真实情况,应立即暂停受理,并向相关机构报备。

2. 过户风险在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受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过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过户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不良信息防范受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不良信息预警工作,防范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损害。

如发现证券过户业务中涉及不良信息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服务质量提升1. 专业能力受理机构应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定期组织业务员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员工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是指有关非交易过户的具体管理、操作和监管细则。

以下是关于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开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不涉及证券的买卖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参与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投资者申请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向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券账户和身份信息。

第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审核非交易过户申请时,应当确认投资者的身份真实性、账户资金可用性等,确保过户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过户操作第八条投资者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应根据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指引,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或合同。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操作应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投资者无需亲自前往办理。

第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在非交易过户操作完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投资者发送过户凭证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与风控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当确保非交易过户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

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臵。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臵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7.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臵结果;6.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

第三条业务主体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前,应向托管人发送书面通知,包括过户的证券种类、数量、过户方案等信息。

第五条托管人确认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反馈确认结果。

第六条过户准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过户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资格、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七条过户申请申请方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提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过户审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过户办理符合审查要求的过户申请,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过户结果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确认过户结果,并向托管人发送确认通知。

第十一条过户登记托管人收到确认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并向申请方发送确认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查业务实施情况、查处违规行为等。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本细则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释义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证券市场交易所外发生的股份转让、更名、股权登记等证券过户业务。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场规则,保证业务的合法、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注重信息披露,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注重客户利益保护,合理确定过户费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相关业务。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主体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合作,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范围包括股份转让、更名、股权登记等。

第十一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经济效益、风险分散和市场公平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规范操作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办理手续、公告通知等环节。

第十三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确认制度,确保交易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开展,不得擅自延期、更改或取消。

第十五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交易信息,严禁泄露。

第十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监管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体机构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主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十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旨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营实践,规范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本规程所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股票融资融券客户在中国证
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的清算系统,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
理的融资融券资金池中,负责提供担保的股票融资融券经纪机构通过相关
的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实现股票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

二、融资融券客户资格审查
1.融资融券客户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抗性能力,并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2.融资融券客户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行为,承担投资
风险,严格遵守交易纪律。

3.融资融券客户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先签署《融资融券协议》,了解融资融券的基本规则。

三、客户信息保密
1.融资融券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
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融资融券客户不得利用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洗钱、资金调动或者其
他违法犯罪活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机制,保证和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范和化解项目承销风险,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是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流程,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质量,防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和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承销业务发展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监控措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监控贯穿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覆盖承揽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注册(备案)、询价发行和后续管理各个环节。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关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利义务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监控、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依据有关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和判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合理安排组织架构,拟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成本效益原则。

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管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监控,提升内部监控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监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有关业务规则,规范本部门内部管理。

内部监控人人有责,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从本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升内部监控与风险监控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监控并积极协助配合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确保项目质量,防范项目风险。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以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非交易过户业务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强化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2023年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机构。

三、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定义非交易过户是指将证券转让或变更登记的行为,但不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环节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更名、股份增发、权益分配等操作。

四、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主要流程1.申请:投资者向相关主体提出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

2.审查:相关主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3.办理:将审核通过的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结算系统。

4.通知:完成非交易过户业务后,相关主体将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公告。

五、非交易过户业务的要求和规范1.信息披露:相关主体应及时披露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业务流程、办理时间、费用等。

2.风控措施:相关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控措施,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费用合理:相关主体在非交易过户业务中收取的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4.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主体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监管和处罚1.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将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在买卖合同未成交或者未履行的情况下,持有证券的投资者进行非交易方式的过户操作。

第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相关业务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为具体业务的补充和细化。

第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与办理第六条:投资者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向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第七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应当携带下列材料:投资者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信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申请表格等。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投资者负责,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由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费用及相关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第三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执行第十一条:投资者在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提交完整准确的材料,并确保所持有证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确保所有交易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记账与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相关操作结果。

第十四条:投资者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证券市场参与机构提出。

第四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防范第十五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参与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非交易过户是指以非交易方式,将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从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转移到另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名下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所有非交易过户业务。

二、非交易过户申请条件1. 申请方应为具有合法资质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商。

2. 所要过户的证券账户应为有效账户,没有被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况。

3. 申请方应提交一份非交易过户申请书,包括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证券账户信息、过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

三、非交易过户申请流程1. 申请方向所在证券交易所提交非交易过户申请书。

2. 申请方应将申请书发送给被申请方,并通知被申请方查验验证。

3. 被申请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查验验证,并填写确认意见。

4. 被申请方将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发送给所在证券交易所。

5. 所在证券交易所收到确认意见和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 所在证券交易所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请方和被申请方。

四、非交易过户费用1. 非交易过户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 非交易过户费用的收费标准由所在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向公众公布。

五、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非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承担。

六、风险提示1. 非交易过户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应充分了解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 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七、其他条款对于未尽事宜,所在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补充规定,并向公众公布。

八、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于一个月后开始执行。

以上就是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客户资格与准入管理第二条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个人客户应具备中国境内身份证件、投资者合格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单位客户应具备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股东代表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个人客户的申请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有固定住所或居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第四条单位客户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认真履行持股权益的职责。

第五条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客户应向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准入或者拒绝准入的决定。

拒绝准入的决定应当向客户作出解释,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三章业务申请与办理第七条客户申请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当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的指定渠道进行申请。

第八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放相关的证券非交易过户凭证。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章业务实施与管理第十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在实施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严格管理,确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业务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置客户资产,不得违规操作客户股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3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____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____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1-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____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____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____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____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_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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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
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
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财务总部将于开市前将要减少的品种、数量通知信用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同时,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自营部门在系统中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营账户。

第六条信用业务总部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划拨证券,财务总部负责相关财务核算,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信用业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信用业务总部根据业务需要及可融券品种及数量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同时,信用业务总部交易创新应用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
营账户或将需减少的可融证券进行冻结。

第三章担保证券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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