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税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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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土地税制情况及借鉴的外文文献综述
土地是立国之本,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人类社会生产中,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劳动的对象,当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活动领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我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土地资源的有限供给造成了土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并逐步制约经济发展。解决这一问题迫在眉睫,我们要实现合理的土地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完善土地资源的市场体系。
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财政收不抵支,而土地运作为地方政府带来了财政收入,通过土地财政可以拉动融资,还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工程,导致土地财政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现阶段财政收入模式。当前我国的“土地财政”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财力集中于中央,地方财力不足,出让土地成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地方政府热衷于卖地,“经营城市”、“收储土地”、高价拍卖,转手获得巨额收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地价过快上涨,房价过高,耕地保护受阻;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卖地),预支未来土地收益,土地“透支”影响资本、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地方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土地财政”作为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而不断影响中国经济的背景下,研究国外土地税制很有必要。
一、各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为例)
1、美国的土地税收制度
,美国政府主要是靠土地税收来调节市场和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由此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保有税(即房地产税等)是美国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依靠房地产税。
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三级分税制。其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税收立法权;美国主要土地税种的课税权、税收立法权以及课税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是一类典型的地方税种,但是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
美国财产税的税率和课税办法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自主权较大。
2.澳大利亚的土地税收制度
澳大利亚采用分税制,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课税制度,土地税是州政府征收的主体税种之一。
从土地的取得、保有和转让交易等多个环节征税。
以土地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实行累进税率制,不仅征收范围广,而且税基宽。
3、加拿大土地税收制度
加拿大的土地税根据不同的环节进行征税,既对土地的保有和转移进行征税。
在加拿大不动产税属于地方税种, 由省级政府和市政府合法开征,而且收入全部用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
主要包括:( 1) 不动产保有税, 即不动产税, 由地产所有者每年按时缴纳;
( 2) 营业性不动产税等;( 3) 不动产转让税。
加拿大的土地税属于不动产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税税率, 税率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自行规定,以抑制贫富差距拉大,税率确定权在省或地方议会。
4、日本的土地税收制度
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税种划分为所得税性质的土地税、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和其他土地税。
土地税收管理机构是相互独立的,土地税收实行中央、都道府府县、市町村三级管理。三级政府土地税税权又相互独立;
日本三级政府的税权彼此独立,各自确定相应税种的税率。
二、各国土地税收制度的特点总结
1、从土地税种的设置来看,可对应于土地取得、土地保有和土地流转的土地税。设置的有关土地的税种齐全,包括了土地的各个方面。
2、从税收征收来看,所得税性质的多归于国税,财产税性质的多归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土地税权上占有主导地位。从享有权上看,土地税主要由地方享有,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3、从税负水平来看,税收的核心是公平,各国都坚持“少税种、宽税基、低税率”的基本原则。虽然税率不高,但由于税基较宽、征收效率较高,能为地方财政创造相对充足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除此之外,税制结构合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以各种法律法规为依据,体系完备。灵活的土地税收政策。
三、对我国的借鉴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不存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但它们也依靠土地财政,并且地方财政比较充裕。我国土地财政的来源应向土地税收过渡,不过我国土地税收制度不成熟,应该向发达国家借鉴。国外主要通过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土地财税制度创造财政收入。主要的借鉴方向有三点:
1、土地税种的设置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土地税种比较完备,包括土地取得、土地保有和土地流转三方面的内容。
2、解决土地财政要从根本入手,保证地方政府有合理而充足的财政收入。
3、土地税收的管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土地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不能为地方财政提供充足的收入来源,而且土地税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较弱,难以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