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鉴证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一、准备工作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
2.获取业务资料,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发票等。
3.审核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二、清算计算1.根据业务资料,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2.确定计算方法,包括采用实际利润法、评估增值法或其他方法。
3.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证明文件。
4.对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和调整,确保准确无误。
三、鉴证审核1.制定清算鉴证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2.对清算计算结果进行审核,比对计算方法和数据的合理性。
3.确认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土地买卖合同、评估报告等。
4.与纳税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理解清算鉴证的意义和作用。
四、报税申报1.根据清算鉴证结果,填制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2.准备相关附件,包括业务资料的复印件、报告书、纳税申报表等。
3.审核申报表和附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及时提交申报表和附件,确保申报工作的及时性。
五、跟踪管理1.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申报情况和相关政策。
2.及时处理税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3.跟踪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4.定期评估经营风险,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按照指南执行,可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应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和要求,灵活调整和补充指南内容,实现更好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鉴证人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第二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三条根据准则第七条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评价事务所专业实施能力,从量上看,是指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从质上看,是指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证据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调查时应特殊关注:1.要正确、客观、全面的传递风险信息;2.选择承接还是放弃应考虑事务所的风险控制能力;3.不能过度追求低风险或零风险;4.应根据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判断是否承接;5.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承接。
第四条根据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在土地流转、转让或者出租后进行的一种税务清算操作,目的是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并将其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的鉴证业务,通过对土地清算资料和相关会计凭证的审核,保证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下面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
一、清算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相关法规,掌握清算操作流程。
2.与土地流转、转让或者出租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土地流转情况,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3.准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参考资料,并建立清算相应的账务档案。
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1.核对土地流转资料核对土地流转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交接单、合同、发票等,确保清算的依据数据准确无误。
2.审核税务清算凭证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人清算申报表、清算凭证等。
3.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企事业单位的税前收入、成本等有关数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税率和相关减免政策,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4.出具鉴证报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和凭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出具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包括清算基础、清算数据、清算方法、涉税事项、核算过程和核算结果等。
5.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结果,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和方式,将土地增值税款项及时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并保留缴款凭证和相关资料。
三、清算后的工作1.整理清算相关资料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包括清算的税务凭证、资金凭证、鉴证报告等,以备需要时查阅。
2.协助税务机关的检查根据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检查和核对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3.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指导通过以上的清算业务操作指南,可以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税务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一、基本概念1.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权益转移过程中,原土地权利人享受土地价值增长所得,按规定缴纳给国家的税金。
2. 清算鉴证:是指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进行核实、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过程。
二、业务流程1. 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交易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财政部门报备材料等。
(2)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地块位置、土地使用权类型、权益转移双方情况等。
2. 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1)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核对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计算土地增值: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计算土地的增值额。
(3)确定税款缴纳义务人:根据土地权益转移合同,确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
3. 缴纳税款(1)确定税款缴纳地和方式: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款缴纳地和缴纳方式。
(2)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将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款缴纳给税务部门,并取得缴纳税款证明。
4. 出具清算鉴证文件(1)准备清算鉴证资料:包括土地权益转移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估价报告、税款缴纳证明等。
(2)编制清算鉴证报告:根据相关资料,编制清算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3)出具清算鉴证文件:将编制好的清算鉴证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作为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1. 遵守相关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对土地权益转移交易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防止虚假交易和不法行为。
3. 对税款的缴纳要按时、足额地进行,并妥善保管缴纳税款证明。
4. 清算鉴证报告需要根据实际核实情况编制,准确、详细地描述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文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操作指南,从准备工作、核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以及出具清算鉴证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法规法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核实和审核,以保证土地权益转移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鉴证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1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设计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清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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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
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
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真实性包括真实发生和准确计价等两方面的内容。
真实发生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中,计入的土地增税清算事项是真实发生的,不包含没有发生的事项。
准确计价是鉴证的准确性要求,准确性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恰当计价。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真实发生并以恰当的金额计入,在账户中是否确实存在并以恰当金额记入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确认并按正确金额反映。
二、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房地产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不管房地产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应当披露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得到充分披露,不存在漏申报事项。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在账户中是否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均已确认。
根据形式完整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清算鉴证的范围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范围,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三是项目的范围。
一、证据的范围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
清算鉴证业务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
(一)委托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二)受托方《清算准则》第三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上述规定,明确了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受托方应具备的条件。
对此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受托方,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2.没有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3.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三、项目的范围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项目范围。
第五条了解的业务环境《清算准则》第四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还明确了业务环境的具体事项。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清算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四、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第六条承接清算条件《清算准则》第五条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受托清算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纳税人委托鉴证的清算项目,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不属于鉴证范围;二是税务师事务所不受理不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
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
对《清算准则》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
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
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
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
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
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应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职业责任是指执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
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报告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
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三)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
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四)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
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
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五、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还继续恶性承揽,这就说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