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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当这种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享有的主体不同,分为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现代法律和社会对女性生育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但男性生育权却被明显弱化,没有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应有的法律保护,本文将从法律、社会、人文观念等方面简单论述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男性生育权存在的法律依据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主要原则;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

《民法通则》第10 5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等。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综上,男性生育权有存在和受保护的合法性。

我国男性生育权被弱化的原因

1、历史原因:在男权极重的封建社会,男性主导生育似乎

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刻意强调的必要,这一历史原因最终导致了人

们对男性生育权的忽视。

2、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 女性能顶半边天"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女性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宣传和重视,相反男性则没有成为被重视的对象,男性生育权自然也不会被重视。

3、民族特性:中华民族是一个思想保守的民族,性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尤其是男性,更不会把" 性"拿到台面上去讨论,一味的遮遮掩掩不利于发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引起人们的重视。

4、法律原因:中国的立法有明文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男性生育权,没有具体的保护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武器。

对于我国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法律保护

1、对于非婚姻状态下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由于婚外性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所以,非婚男性的生育权自无法律保护可言。女方可以自己决定生育与否,男方无权干涉。但由于男人在进行性行为的时候对于是否会受孕的态度是放任的,所以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所预见,应当为自己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即对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2、对于婚姻状态下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生育职能是家庭的基

本职能,也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必然产

物。种的繁衍是人的本性使然,而正是种的的繁衍维系了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个体家庭产生始,人口的再生产就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对于发生在家庭之中的关于生育权的冲突,应以夫妻协

商为原则,计划生育义务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男性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生育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应该夫妻互相协商。如果,男方和女方在是否受孕这一点没有达成合意,则生育的最终决定权由女方享有,女方在生育问题上承受比男性更大的痛苦和危险,理应受到更多地保护。如果男方在知晓妻子已怀孕情况下,女方单独做了堕胎手术,女方应该?与男方相应的补偿。这里的补偿主要指经济上的补偿,生育权受侵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与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计算笔者认为应该以被侵害者受到的侵害程度为考虑因素,包括身体健康情况,精神愉悦情况和周围社会舆论压力等因素。由于在我国大部分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内赔偿实行起来有困难,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对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开始约定财产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像生育权受侵害一方倾斜,多分给财产。当然,丈夫也可以以此提出离婚请求,在分割财产时男方有权要求分割多一些财产。夫妻双方还可以进行约定,约定以后的生育计划和违约的补偿性赔偿。

3、对于没有生育能力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对于没有生育能力

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我们可以采取现代科学技术,人工生育子女。我国关于人工生育问题现在也已有相应的规定。

4、对于男性死刑犯的生育权的保护。

由于对男性死刑犯人身自由的限制,自然无法进行两性结合,那么,可否提取男性死刑犯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呢?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课题。笔者认为,应该给与男性死刑犯的人工授精的权利,

学者不应该用男女平等的原则攻击这一命题,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男性只是享有生育权,一边是生命权,一边是生育权,我想这天平的两边是不平衡的。

5、制定妇女堕胎制度。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堕胎法案,同时具体考虑我们的现实情况,对妇女堕胎进行合理的法律

规定。比如禁止妇女任意堕胎,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我们把生育决定权赋予妻子,但是丈夫一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6、调整婚姻法立法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婚姻家庭法,在婚姻法中加进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任何人,社会团体不得非法干涉。同时应该增加夫妻同居义务的规定,加强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对公民的性观念加以疏导

转变公民对性的观念,性不是不可以说的话题,不是不可以写在纸上商量的内容,加强性教育,加强中国人对于性的开放认

识。

构建和谐夫妻关系

以和谐社会为依托,倡导构建和谐夫妻关系,当夫妻在生育

问题上遇到矛盾冲突时,夫妻双方要互谅互让,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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