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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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生育权的定义。

生育权是指个人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的权利。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生育权的滥用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人口问题,包括过度消耗资源、环境恶化、社会负担加重等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生育权,以便控制人口增长,减轻社会压力。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婴儿出生,这导致了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等资源的过度消耗,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此外,废除生育权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负担也在不断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减轻社会负担,让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生育权违反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这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不应该干涉。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人口增长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剧。

这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包括养老金支出增加、医疗费用增加等问题。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人口的增长和结构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人口结构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生育权,因为这违反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稳定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其他途径,如教育、宣传等方式,引导人们理性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环境和资源。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人口过多,是社会的毒瘤。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合理的手段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废除生育权。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违反了个人的生育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育方式,而生育限制则剥夺了这种权利。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霍华德·齐因所说,“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因此,废除生育限制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其次,生育限制对社会发展不利。

在一些地区,由于生育限制导致人口老龄化严重,劳动力不足,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了限制。

因此,废除生育限制可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生育限制也容易导致性别比失衡。

在一些地区,生育限制导致了对男孩的偏好,从而导致了严重的性别比失衡问题。

废除生育限制可以减轻这一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过多的人口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包括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压力。

因此,生育限制是必要的。

其次,生育限制可以保障儿童的权益。

过多的人口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一些儿童可能无法得到足够的教育、医疗等资源。

因此,生育限制可以保障儿童的权益。

再者,生育限制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过多的人口会增加社会的负担,包括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负担。

因此,生育限制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生育限制是否合理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废除生育限制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性别比失衡问题。

反方则认为生育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儿童权益,减轻社会负担。

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充分讨论,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过多导致资源紧张、环境恶化等问题。

随着全球人口不断增长,资源的消耗也在加剧,如果不控制人口数量,将会对地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马尔萨斯所说,“人口增长是呈指数增长的,而资源增长是呈线性增长的。

”因此,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避免人口爆炸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以提高孩子的生活质量。

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孩子们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如果家庭有太多孩子,很可能导致孩子们的生活质量下降,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因此,废除生育权可以让每个孩子都有更多的资源和关注。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口过多会导致劳动力市场过剩,从而造成就业难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废除生育权可以让政府更好地控制人口数量,从而更好地调整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所说,“人口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但也可能是经济增长的负担。

”。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生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生育权等于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夫妇有权自由决定生育问题。

”废除生育权违反了人权宣言的原则,是不合理的。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

随着人口的减少,老年人口比例将会增加,而劳动力人口将会减少,这将会给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带来严重的挑战。

正如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锦所说,“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最大隐患。

”。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的生育行为,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人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利。

因此,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混乱。

综上所述,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同时,我们也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人口问题,如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环境保护等措施来控制人口数量。

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的侵犯 , 配偶可 以据此 提 出离 婚请求 , 甚至 要求对 方进 行损害 赔

生育权 的性 质

偿。
关 于生育权 的性 质 , 有学 者提 出财产 性权利 的说 法, 虽 但受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女性 享有生 育 决定权 。 持此 种观 点的人 认
到普遍质疑 , 不足采 纳 。生 育权是 一项人身 权 , 已经无可 争议 。 为 , 。 这 妻子有权 决定 生育 或者不 生育 , 丈夫 无权干 涉 , 能强迫妻 子 不 但 生育权究竟 属于 人身权 中的人格权 还是 身份权 , 论界对此 尚 理 生 育, 也不 能强迫 妻子终 止妊娠 。甚至 有学 者认 为 , 生育 权的主
未取 得一致 意见 。 相 比较 , 两 人格 权具 有绝对 性 , 为人所 固有 , 其 题 仅限于 女性 ,男性 的生育 权在理 论上 是不存 在 的” 。 “ 。
义 务主体 为权利 拥有者 之外 的不特 定人 , 如生命 健康权 : 身份 权
笔者 认为 , 女性享有 生育 决定权 。 与“ 律面 前人人 平等 这 法
近年 来, 夫妻之 间 因为价 值观 及个体 利益 的差异 , 甚至对 婚姻 信 意识 以及 女性 的弱 势地位 。 无明确 生育 协议 , 若 夫妻 一方执 意不 心的缺 乏 , 生育 问题上 并不都 能取 得一致 意见 , 在 从而 引发各种 生育 , 另一方 要生育 , 而 妻子擅 自终止 妊娠 均构成 对配 偶生 育权 纠纷及 争讼 。
生育长 久 以来成 为夫妻 生活 中至关重 要的部分 , 至被认 为 甚
是婚 姻的 一项重 要职 能, “ 女相约 共 同担 负抚 育他们 所生 孩 定 了夫妻 各 自享有 的 生育权 , 即 男 不将 其作 为一个 生育 权来看 待 , 主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冲突无法解决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

接下来笔者为大家讲解以下三点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帮助。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当然在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时,调解应当是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首选原则,毕竟诉讼的双方是夫妻,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给了婚姻和生育一个挽回的机会。

如果因夫妻一方拒绝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生育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权利。

我国应在立法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因为胎儿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决定,不论是妻子单方擅自堕胎剥夺了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妻子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说何时生育的自由,这都给丈夫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回避的,由于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过再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方给付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

妻子私自生下夫妻两人的孩子时,到底谁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当然皆大欢喜。

但若丈夫一方认为另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提出离婚请求,笔者认为,此时如果双方已协商同意由一方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应该许可。

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并不是要剥夺女性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女性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生理和心理上的挑战,如果没有合理的限制,可能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限制女性生育权是为了保护女性自身的利益。

其次,女性生育权的过度自由也会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

过多的生育会导致人口过剩,给社会带来负担。

同时,由于生育的不规范和过度,也会导致儿童的教育和成长问题,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限制女性生育权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我们可以引用名人名句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毛泽东曾经说过,“计划生育,光荣之事”,这句话充分说明了限制生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成功的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这个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是为了保护女性自身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的。

反方观点,女性生育权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女性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这是基本的个人自由。

其次,限制女性生育权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如果女性失去了生育的自由,可能会导致非法堕胎和人口失衡等问题。

同时,过度的限制也可能导致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

此外,我们可以引用名人名句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乔治·华盛顿曾经说过,“自由是一切权利中最宝贵的权利”,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自由。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一些国家在限制生育权上的失败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过度限制生育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女性生育权不应该受到限制,这是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不合理的。

同时,过度的限制也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效果及其影响。
同时,应该关注政策与社会、文化等 多方面的关系,加强跨学科合作,为 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
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
该文献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功,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 负面影响,如老龄化加剧、男女比例失调等。文章还探讨了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 方案。
02 计划生育政策概 述
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1950年代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为控制人口 数量和缓解资源压力,政府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1970年代
政府开始实行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生育限制措施。
1960年代中期
由于经历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社会动荡,人口增长过 快,政府重新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提出“晚、稀、少”的 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对女性地位产生影响 ,例如一些生育政策可能对女 性的职业发展和教育机会产生 影响。
生育政策对性别比例也产生影 响,例如一些地区的生育政策 可能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导 致男女比例失调。
04 解决方案与建议
调整生育政策以适应人口老龄化
总结词
适应老龄化,优化生育政策
详细描述
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平衡人口数量与结构 的关系。具体措施包括:适当放宽生育限制,鼓励生育;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 高生育福利水平;加强老年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
的矛盾。
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出生率下 降,从而使得老年人口比例相 对增加,进一步加剧了人口老
龄化问题。
在生育政策逐渐放宽的情况下 ,高龄产妇的比例也在逐渐上 升,这给母婴健康带来了一定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状况的不断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在影响着中国人口的未来发展,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着各种矛盾。

在实践中,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率等方面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矛盾,其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与人权的矛盾计划生育政策本质上是强制性的,这就导致了这项政策和人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这个政策导致了大量人口的失去生育权利,这违反了人权的基本精神。

因此,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

目前,政策实施已经放宽了,但仍然存在许多许多矛盾。

例如,早在2013年,生育政策的新一轮放松已经推行了7年,但仍然有许多家庭不能受益于政策的变化。

人民网发布了一篇文章,名为“为什么有些省份还不能生育两个孩子?”,该文章分析了一些地方依然限制生育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人口过多和落后的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人民仍然无法实现其生育权利,而这种矛盾仍然存在着。

二、政策与人口结构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已导致中国人口的老龄化数量增加,这也就导致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加大。

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将导致更多的新生儿成为老年人,这将导致社会负担加重。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政府一直在倡导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改善人口结构。

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生育率逐渐变低,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近几年来,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且预计未来会继续加重。

加上不断推进的城市化以及人口的大规模流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不充分,影响了政策的效果。

此时,政策与人口结构之间的矛盾也变得尤为突出。

三、政策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在中国社会,家庭结构变化总是马不停蹄的进行,已经涉及到财产继承权、照顾老年人等许多方面。

但是,已经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却没有思考到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现实情况中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中出现了老年人需要照顾的情况,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论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论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重视个人的生育权利。 然而,由于夫妻间存在不同的生育观念、偏好和目标,往往会导致生育权冲突。 此外,社会压力、家庭角色分配以及性别不平等等问题也可能加剧这种冲突。
问题阐述
夫妻生育权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时机:夫妻双方可能对何时生育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一方希望尽快 生育,而另一方则希望推迟生育。
目前对生育权冲突问题的高度缘于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 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4、生育决定权:夫妻双方在谁来决定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如一方不尊重 另一方的生育意愿。
此外,部分社会政策法规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夫妻生育权冲突。例如,部分法 规仅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性,这可能引发男性在生育权上的不满和冲突。
对策
针对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以下对策建议可有助于缓解矛盾:
1、加强沟通与协商: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了解彼此的生育意愿、顾虑和需 求,寻求共同点,以达成共识。
2、选择代孕:对于那些由于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生育的夫妻,代孕可能是一个 可行的选择。然而,代孕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3、离婚再婚:如果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离婚可能是一种 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可以重新寻找能够满足自己生育需求的伴侣。
思考总结
夫妻生育权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坦诚 的交流和协商,夫妻可以找到一个满足彼此需求的解决方案。然而,如果冲突 无法解决,代孕和离婚等选项也应该被认真考虑。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该 尊重彼此的生育权利和选择,以确保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

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

论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生育权乃一项基本人权且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干涉,生育请求权之说存在法律逻辑错误。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充分协商,共同行使。

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冲突,不能简单以侵权论,若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可诉请离婚。

标签:生育权;人格权;生育请求权一、生育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生育权的概念联合国在1968年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第一次阐释了人类社会对生育权概念的理解。

生育权概念也随后被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认同[1]。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婚姻法都未对生育权作出明确界定,婚姻法解释三也仅是提到生育权并未进行明确界定。

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生育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即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的权能以及生育权行使所受到的限制。

因此生育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性质一项权利的性质是该种权利区别与他种权利的本质特征。

公认生育权属于人身权范畴。

争论较为激烈的是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通过生育权的概念界定,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生育或不生育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二、质疑生育请求权美國法规定,妻子享有决定人工流产的权利,妻子在决定实施人工流产前无需取得丈夫的同意[2]。

我国很多学者支持和认同该法,他们认为,女性独立行使生育决定权,男性则享有生育请求权[3]。

于是形成了一个比较流行的观点,即认为生育权的权能之中包含一个生育请求权。

这个观点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不仅不能正确把握生育权的性质,而且使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即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因为如果按照生育请求权的说法,该问题属于生育侵权的范畴,而生育侵权理论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解决途径夫妻生育问题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发生夫妻生育权冲突也是很常见的现象,如何解决夫妻生育问题,是社会上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夫妻生育权冲突及解决途径,并给出三个案例。

夫妻生育权冲突在生育问题上,夫妻之间可能会存在意见不合的情况,例如有的男方或女方不愿意要孩子,或者一个要孩子,但另一个并不想要,这种现象暴露了夫妻权利的冲突。

特别是在一些传统的家庭中,夫妻的孩子数量常常是家庭幸福的代号,而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对于孩子的数量、生育时间等问题的看法完全不同。

夫妻生育问题的主要矛盾是由生育行为和婚姻观念引起的。

夫妻一方因生育理由坚持生育,而另一方因工作、经济、身体及家庭压力等种种原因拒绝生育,无论哪一方,都保护自己的“权利”,风险却被推到夫妻的“伴侣”上,转而导致生育权冲突。

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途径一、沟通交流婚姻生育中的冲突常常是由于双方对于生育规划和对于家庭经济状况的不理解,因此应该通过多方面的交流,让彼此了解对方的想法,找出共同语言。

沟通的过程应该积极主动,尽可能地避免抱怨、指责、攻击等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行为,而是要尽可能多的阐述自己的一些原则,让双方都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

案例一:李先生和李太太结婚几年了,他们意见不一致。

李太太希望生孩子,但李先生觉得现在还没有准备好,希望等一段时间再生。

他提出他们应该先存一些钱,然后考虑生育问题。

他们通过沟通了解了对方的观点,发现彼此有共同的观点,即先存一些钱再考虑生育问题,于是达成了妥协。

二、寻求婚姻协商在婚姻法中,夫妻之间可以寻求法律颁发的婚姻协商法规,通过法院调解,最终达成妥协。

夫妻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协商手段,如律师辅助协商,调停员协助,并且在协商的过程中以婚姻共同财产规划为前提,充分征求对方的意见,寻找共性,达到寻找共性、加强互信的目的。

协商的结果应该是尽量让双方都感受到理解和尊重,以达到一致的目的。

案例二:刘太太想要二胎,但是刘先生担心自己一个人的负荷,难以应对。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解决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 解决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 人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社会保 障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 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 业,共同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有助于提高人口素质,因为政府可以集中资源用于教育和培养高素质人才。
劳动力市场压力
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04
解决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矛盾的 途径
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总结词
通过调整生育政策,平衡人口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
目标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 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发展
历史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 的不断增加,计划生育政策在20世 纪70年代开始实施,以控制人口增 长。
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 逐步放宽生育限制、推行“单独二孩 ”政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等, 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计划生育政策应注重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 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避免对某些群体的利益造成过度损害。例如,在推行二孩 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一孩家庭的利益诉求,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同时,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群 众更好地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鼓励避孕节育
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采取避孕措施 ,以减少生育数量,这也对个人的生 育权利产生影响。
对家庭和社会结构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它旨在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的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人口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政策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

计划生育政策与老龄化政策的矛盾。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老龄化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提高退休年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等。

然而,这些政策措施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年轻人口比例下降,劳动力市场紧张,这给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老龄化政策的实施又需要更多的年轻劳动力来支持,这又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相冲突。

计划生育政策与教育政策的矛盾。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人口总量得到了控制,但是人口素质问题却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措施,如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等。

然而,这些政策措施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也存在矛盾。

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学龄人口比例下降,这给教育资源配置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教育政策的实施又需要足够的学龄人口作为支撑,这又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相冲突。

再次,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的矛盾。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这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又使得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这又对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是要适度调整人口控制目标。

在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度调整人口控制目标,避免人口总量过快增长,同时也不能忽视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素质问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这一基本权利的争议和质疑,从而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其次,生育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生育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无谓的争论。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类是社会性动物”,而生育是社会的基础,因此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此外,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妇女权益的侵犯和歧视。

妇女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妇女权益的侵犯和歧视,促进性别平等。

正如联合国妇女权益宣言中所提到的,“妇女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是保障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

”。

最后,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人口政策的争议和质疑。

生育是人口的基础,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可以避免对人口政策的争议和质疑,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正如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中所提到的,“保障生育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首先,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剥夺人们就生育权进行讨论和辩论的权利。

生育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限制人们对这一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从而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生育权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剥夺人们就生育权进行辩论和争论的权利,从而限制了人们对这一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没有争论,就没有真理。

”。

此外,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导致对生育权的滥用和侵犯。

生育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剥夺人们就生育权进行辩论和争论的权利,从而导致对生育权的滥用和侵犯,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剥夺人们对生育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生育政策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会限制人们对生育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减少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的匮乏和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

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减轻资源压力,保护环境,维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以减少贫困和社会不公。

过多的人口会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导致工资下降,失业率上升,贫困问题加剧。

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减少社会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以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过多的人口会导致教育资源不足,导致教育质量下降,儿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

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教育资源的分配,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权利。

名人名句,马尔萨斯曾经说过,“人口增长是以几何级数增长的,而食物增长是以算术级数增长的,因此人口必然会超过食物的增长,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

经典案例,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人口数量,减少了资源压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这充分说明了废除生育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废除生育权会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生育的权利,废除生育权会剥夺人们的自由选择,是对人权的侵犯。

其次,废除生育权会导致人口老龄化加剧,对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人口老龄化会导致劳动力不足,社会福利负担加重,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废除生育权会导致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废除生育权会导致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造成影响,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生育后代,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

经典案例,日本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老龄化严重,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充分说明了废除生育权的不可取性和不可行性。

人口生育政策的社会心理影响与矛盾调和

人口生育政策的社会心理影响与矛盾调和

人口生育政策的社会心理影响与矛盾调和人口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而人口生育政策则是管理和调控这一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人口生育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引发社会心理上的影响和矛盾。

本文将从社会心理角度出发,探讨人口生育政策的影响以及如何调和矛盾。

1. 家庭观念的改变过去长期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家庭观念逐渐固化为“一个孩子就够了”。

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逐渐放松限制,社会心理也开始发生转变。

有人认为再生一个孩子可以为独生子女提供亲人,增添家庭的温暖,而有人则担忧面临更多的经济压力和教育负担。

这种观念的改变既反映了家庭观念的多元化,也产生了一些矛盾。

2. 两代人的价值观差异人们对于生育问题的看法往往受到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的影响,这种差异在两代人之间尤为明显。

老一辈人往往认为多生孩子是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他们更注重家族延续和传统价值观的传承。

而年轻一代则更加注重个人发展和生活品质,他们对于生育问题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产生了代际价值观的差异。

3. 城乡差异与社会压力在人口生育政策中,城乡差异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城市中,多数家庭面临的经济压力大、居住空间有限等问题,使得生育意愿相对较低。

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宽裕,传统的多子女观念仍然存在。

城乡之间的这种差异往往引发了社会心理上的矛盾,需要政策在推动人口调控时平衡两者利益。

4. 经济观念的转变人们的经济观念也会对人口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更加注重经济状况和生活质量。

他们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考虑生育问题,这种经济观念的转变往往会与政策的导向发生矛盾。

政策需要在经济观念和人口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以实现社会心理上的调和。

5. 媒体对人口政策的舆论影响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对于人口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起着重要作用。

媒体的报道和舆论对于个体的意识形态产生影响,也会对人口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媒体的报道也可能存在片面性或误导性,导致社会心理上的矛盾与冲突。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政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政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政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政策。

首先,生育政策的废除可以保护个人的生育权利。

每个家庭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和时间,政府不应该干涉这个私人领域。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思考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因此,废除生育政策可以让家庭更加自主地决定生育问题。

其次,生育政策的废除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口比例不断增加,劳动力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废除生育政策可以鼓励更多家庭生育,从而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正如中国经济学家贾康所说,“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两大挑战,废除生育政策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

最后,生育政策的废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生育政策曾经导致一些家庭因为生育超过规定数量的孩子而受到处罚,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应该存在。

废除生育政策可以消除这种歧视,让每个家庭都能够平等地享有生育的权利。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公正是社会的基石,没有公正就没有真正的社会进步。

”。

综上所述,废除生育政策符合个人权利、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需要,是一个值得推行的政策。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政策。

首先,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控制人口数量,保护环境资源。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如果放开生育政策,可能会导致人口过快增长,加剧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

正如英国作家托马斯·马尔萨斯所说,“人口的增长是几何级的,而资源的增长是算术级的,如果不控制人口数量,将会导致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

”。

其次,生育政策的废除可能会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

在废除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富裕家庭可能会选择生育更多的孩子,而贫困家庭由于经济压力无法承担生育成本,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这将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论生育权的冲突解决模式和立法建议

论生育权的冲突解决模式和立法建议

()论生育权的冲突解决模式和立法建议引论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此意见稿一出,引发了有关生育权的一系列争议与讨论。

本文就生育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生育权的起源和发展生育现象是与人类自身一样广泛而悠久的存在,自从人类进入社会状态起,生育便有了社会属性。

但作为法律概念的生育权的产生却相对很晚,是在19世纪女权运动之后产生并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

生育权的起源和发展是以生育的起源和发展为基础的。

(一)生育的起源和发展关于生育的起源和发展,学者们一般把它分为三个阶段,即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

1.自然生育阶段从人类起源时起,直至夏、商之交,生育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况,既非权利,亦非义务,完全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带有浓烈生物色彩的活动。

这段时期人类的性活动和生育行为基本体现了人类的自然属性,当时的人们进行着“毫无节制的性交活动”,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

这一时期被称为杂乱性交时期,两性的结合没有明确的社会约束,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

这种人类两性关系的原始状态,被瑞士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巴柯芬最早发现,并记录在其著作《母权论》中。

这一时期便是人类自然生育的阶段。

2.生育义务阶段公元前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人们对性活动的功能有了新的认识、开始把性与生殖联系起来的时候,生育便进入了能够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状态。

在生育的自然属性之外,()社会规范的形成使生育获得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它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东西,而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旨在满足人类种族的绵延。

此时,生育毫无权利可言,只是一项义务,特别是妇女的义务。

在此阶段,大多数社会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历代不少统治者采取种种措施(制定法律加赋税、降低婚龄、强制婚育等)来增加人口。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取消生育权辩题可以避免伤害一些人的情感和尊严。

在辩论中,很容易出现一些不当言论和攻击性言辞,这对一些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取消生育权辩题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其次,生育权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很容易引起争议和分歧。

取消生育权辩题可以避免辩手在辩论中过于激烈地争论,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这有助于维护辩论的和谐氛围,让辩手能够更加理性地进行辩论。

最后,取消生育权辩题也可以让辩手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更加具有建设性和积极性的辩题进行辩论。

这有利于培养辩手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让他们在辩论中能够更好地展现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

首先,生育权是一个社会上非常重要的话题,取消生育权辩题会限制人们对这个话题进行深入讨论和思考。

通过辩论,可以让人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生育权的重要性和影响,从而形成更加客观和全面的看法。

其次,取消生育权辩题会限制辩手的发言自由,这与辩论的宗旨相违背。

辩论是一个展示个人观点和能力的平台,取消生育权辩题会限制辩手在这个话题上的表达和发言,这对于辩手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取消生育权辩题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重要的社会问题被忽视。

生育权涉及到人口政策、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通过辩论可以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些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对于维护辩论的和谐氛围和辩手的发言自由有一定的好处,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人们对生育权这个重要话题的深入讨论和思考。

因此,应该在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和维护辩论自由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让辩手能够在辩论中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又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自由就是让人说你不愿意听到的话。

”取消生育权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取消,需要我们在保障辩论自由的前提下,权衡利弊,做出明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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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10法一班严志威110563010123摘要: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长期被人忽视,而且这个权利主体涉及两个,既夫妻双方,那么夫妻双方是共同拥有生育权,还是单方享受生育权,生育权利的主体性冲突在法理上应当如何解决,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按照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的生育权是受限制的,而且相同的公民享有不一样的待遇,这样的生育权在行驶上的不平等待遇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权利冲突生育权平等权法律保护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作为人权之一的权利被关注得十分晚,因为在20世纪中期以前,人口是不会为国家造成压力的。

甚至在人类很漫长的一段时间里面,人口对于国家而言都是一项极其珍贵的资源。

但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口和环境和谐发展的问题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都必须得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成为一个国际问题,从而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国际上把生育权作为一个基本人身权来进行研究的历史并不长,虽然生育从人类起源就已经存在,但真正提出生育权的时间并不早。

19世纪女权主义者要求妇女有“不生育的权”,第一次提出生育权的概念。

国际会议文件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

196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将生育权的概念从主体、内容上逐渐发展完善,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

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依法享受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以及在自主地为生育或不生育的行为时受到阻碍、侵害时,有依法请求保护的权利。

这是一种对于生育权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在理解上来说是一种请求权。

是在生育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侵害的时候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还有一个观点是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包括生育自由权利、夫妻平等权利、生殖健康权利。

笔者认为,生育权做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和身份权,那么对于生育权的定义应该是,公民享受对自己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以及生育地位的平等。

整个生育权最核心的两个东西就是生育自由和生育平等。

二、生育权的性质1.合法婚姻内夫妻共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该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人身权,具体应进入身份权范畴;生育权应由夫妻共同享有,它是夫妻共有权。

这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夫妻身份权,这是可取的。

但说是夫妻共有,却有点说不过去。

因为人身权无法强制实行,因此在一切人身权上规定的共有是荒谬的。

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一个权利需要和别人合作才能实现,就说这个权利是和别人共有的。

2.只有女性才享有的一种权利。

该观点认为,女性受孕,才真正地使生育成为可能性, 而这个阶段女性的身体与生育意愿使其成为唯一的生育主体,正是因为权利本身不允许任何支配他人的身体的权利存在(除非自卫),男性的生育权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生育自由———只有女性自己才是身体的主宰,是生产力发展给予女性的机会。

显然,这种观点把生育权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即生育权是女性在受孕以后是决定生还是选择堕胎的权利,说白了就是堕胎权。

堕胎权当然为女性专有。

因为这时,胎儿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

男性不可能强制女性堕胎。

否则会侵犯女性的身体和人身自由权。

堕胎权已在我国取得合法地位,也为女性所享有,这已人所共知。

但把生育权只限制在堕胎权这一种权利之内,却未免混淆了两者是包含关系的逻辑事实。

因为,生育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方面,生育的自由中包括:决定何时生育权、决定子女数量权、决定生育间隔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等,不生育的自由包括:权利人可选择避孕、堕胎、绝育手术等方式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同时这种观点也不符合社会现实和各国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内,没有人会认为生孩子是妻子一个人的事(权利)。

即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也不成为生育权只为女性所独享的理由。

因为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旧中国妇女没有生育权,只是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而立的,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权,而非排斥男性的生育权。

3.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该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于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因此,它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权利, 并不只与特定的婚姻身份关系相关联。

4.生育权是合法婚姻内夫妻各自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在民法上规定的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下的夫妻个人权利。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下的夫妻个人权利。

这个性质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子女生活和生存的保障。

三、生育权的冲突在开始讨论生育权冲突之前,先来看看什么是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生育权是不是属于这样状态呢?生育权冲突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对舒服生育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丈夫不想生育而其中因为身体、年龄或为维系感情等各种原因而坚持要生育;另一类是妻子拒绝生育而丈夫坚持。

对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同结果。

有点丈夫最后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最后接受了生育的事实。

有点则坚持不接受,最后离婚了结。

颇有意味的是,大多数学者及公众认为,如果能证明丈夫去世拒绝生育,但其中坚持的,应由其中一人来承担养育责任。

其理论基点是,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合意,而未达成合意的不利后果当然由违背合意方独自承担。

其中的生育意愿不能对抗丈夫的不生育权利。

道理在这一状况中似乎显直白的。

然而,当论及妻子不生育的自由能否对抗丈夫要生育的权利时则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论点争论观点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生殖过程是精子与卵子的自然结合过程,需要男女合意与共同参与。

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愿意或其他正当理由便不应拒绝对方生育的要求,夫妻双方均应如此。

“男女协商并怀孕后,一方(尤其是女方)不能随便违反约定,除非基于一些原因:如继续怀孕会严重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或者有导致其死亡的危险;胎儿发育有严重缺陷;或基于伦理道德上的原因,如遭强暴等导致怀孕。

”另一种则认为,“生育权是个人基于人格而单独享有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

”除了这两种主要观点外,还有学者在面对生育权纠纷时认为易用“生育协议”的方式解决冲突。

当然,现实已经证明,生育协议根本无法阻止当事人随着时事变迁而改变原来的决定,热烈的论争其实显示出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极大敏感与关心,生育权,这一以前往往只在家庭内论及的问题,如今却因其与文化禁忌,道德伦理及公民权利本位的强烈关联在法治社会中蕴含了更多的内涵。

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向也逐渐投射在这一权利之上。

四、生育权的不平等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保守估计,目前的中国人已经达到15亿,这个数字有区别于官方的数字,因为官方的数字是不包括黑户在内的,而中国又是一个绝对存在黑户的国家。

所谓黑户就是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的人。

这一类人不能称之为公民,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并不具享有权利,也不用履行义务。

众所周知,计划生育从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就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有数据显示表明,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计划生育政策减少了2.6亿人口。

从政策的效绩上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成功,成功地使中国的人口和环境问题得到进一步和谐化的处理。

但是从人权的角度是值得谴责的。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是的,字面上的意思是很漂亮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暴力打胎事件,打的都是生命。

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是对人权的践踏。

当然,中国拥有自己独特的国情,有自己特色的政策。

而且,成绩也是国家皆知的。

计划生育政策把同是中国公民的人分为很多类进行区别,有的人只能生一胎,有的人因为是少数民族或者农业户口可以生两胎。

那么这样的区别就造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计划生育国策是违反宪法的。

虽然在中国宪法的地位不高,也不显著,但是毕竟还是宪法还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奇怪的问题是,一个严重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计划生育国策居然被坚定不移得执行了三十年,而且这三十年从来没有过任何声音质疑这项国策是违宪的,更没有人因为这一项国策的违宪向有关司法机关起诉过。

中国就是一个这样神奇的国家。

计划生育是对生育权的限制,这点无可厚非,毕竟环境和人口问题是关乎人类未来发展的问题,需要有一项政策去限制生育权的行驶。

这里的限制也只是限制生育的数量,并不限制生育的自由。

但是,在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地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生两胎,哪里人只能生一胎。

这就是生育权不平等的最明显表现。

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什么会有不平等的待遇呢?而且是拥有优势资源的一类人是被限制生育的,例如国家公职人员。

而其他城镇民人和农业人员区别又不一样,甚至不同的民族也会有不同的区别。

生育权的不平等冲突也是生育权利冲突的一个重要表现,要解决这一个问题,就要看国家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如何的修改了。

上述讨论了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生育权冲突的两个重要表现,一个是生育权主体的冲突,一个是生育权平等的冲突。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国家对于法律的修改和政策的调整。

一个平等,自由的中国,不会离我们太远的。

五、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在夫妻双方依法定方式行使生育权时,生育权的实现受法定规则、人类生理结构的天然制约,必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行为。

而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并不总是能够在生育权行使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意见。

尤其是在妻子怀孕以后,一方想生育,一方不想生育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尤烈。

生育权是人格权,重在强调公民个人的生育意志、行为不受外界的非法干预,而在夫妻之间,保护任何一方的生育权,都意味着对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相互间的生育权就形成了冲突,这也是两个完全相同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情况下,审理此类生育权纠纷案,就应考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是否负有协助义务?不同主体的人格权是否具有更重要的利益?对此,笔者认为:(一)坚持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没有法律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没有义务。

综观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乃至所有可称为法源的规范,都不曾规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实现生育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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