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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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就业安置工作依法、严格、规范、顺利、有序地进行,切实搞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保护合格毕业生就业安置权益,及时处理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地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是指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普通计划招生、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培训中有就业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结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和领导机构
(一)贯彻“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企业委托培养、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
(四)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就业的原则;
(五)成立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办公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等部
门的负责人组成。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
(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并收集相应信息:
1、学生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并填写《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汇总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登记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就业申请表》、《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提前离校(辍学)学生名录表》并报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2、教务处会同系部、班主任根据毕业生在校表现,提供《临沂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业、技能、品行、行为表现一览表》,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就业安置办公室办汇总本条第1、2项后,提交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确定需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就业安置办公室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三)学生到就业安置办公室指定地点张贴的招聘公告、学校网站查看招聘信息,并通过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名;
(四)就业安置领导小组根据就业安置原则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一般不低于招聘名额的1.2;
(五)就业安置办公室按照学校就业安置领导小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学生参加用人单位面试;
(六)就业安置办公室组织面试合格学生体检;
(七)就业安置办公室向学生处、部系、班主任征询安置意见;
(八)就业安置办公室向学校递交就业安置报告并通报、公示安置结果;
(九)对经过本条第五、六、七、八条款程序合格的学生,学校与毕业生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十)就业安置办公室组织,选派老师护送学生到就业单位,领取用人单位接收函件。
第四条就业安置规定
(一)就业招聘面试规定:
1、毕业生在就业安置期间,必须积极主动与学校配合,完成毕业前的相关手续,认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征得家长同意后,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活动;
2、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面试时,必须穿着得体,举止文明礼貌,主动大方地配合学校和用人单位
的面试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合格毕业生范畴,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1、未完成学业或学业考试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教务处评价为不合格者;
2、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学生处德育考核评价为不合格者。
3、实习期间不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管理,实习鉴定不合格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放弃要求学校安置工作的权利,入学时与学校签定的安置协议书自动失效,学校不予安置工作:
1、每位合格毕业生享有三次选择单位的权利,但三次通知面试均不到场参加,或三次面试均找不到本人者;
2、自愿报名参加面试,经学校审查合格,用人单位面试选中,
又无故拒绝前去就业者;
3、不尊重自身能力和身体条件实际,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经教育引导仍坚持己见者;
4、完成了在校期间的基本教学内容,自己自愿寻
找实习就业单位,经批准并办理完离校手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承担就安置责任:
1、患有先天性疾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身体有明显残疾或精神类疾病,用人单位不能接受者,学校不承担安置责任,但可协助安置工作;
2、因欠费等原因未办理离校手续者,暂不安置,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可予安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承担重新安置义务:
1、因不能吃苦或其他非用人单位责任等原因,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未向学校报告而自动离职者;
2、因违犯规章制度,或其他个人表现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者;
3、因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惩处或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者。
第五条附则
(一)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学校就业安置办公室要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人才交流方针,努力寻找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努力为合格毕业生提供更为宽泛的就业范围。
(二)学校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有责任为学校提供各种有用招聘信息并给予通力配合,以保证我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对用人单位来人、来函、来电等索要毕业生的,均需与学校就业安置办公室联系,由就业安置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接洽、备案登记并负责进行考察。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代表学校为毕业生安置工作(或者变相安置工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