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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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合同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完善公司整体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合同是指合同主体一方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公司下属青岛营销分公司、青岛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五家下属分支机构,有支付或收取合同金额内容,且不能及时清结,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加盖各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合同书、协议(各营销公司及子公司可另行比照定义)。
第二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同项目的分级审批管理
(1)以下合同或合同项目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①公司单笔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合同;
②公司所有的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
③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要求需经董事会批准的合同。
以上各类合同所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董事会决议作为合同提请审查及签署的依据。
(2)除上述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合同项目外,公司总部各类采购、销售、广告、租赁、咨询、服务、技改扩建等合同或项目,由公司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分别具体负责并签署,其中,需由总裁签批的合同在执行中作归口界定。
(3)青岛营销分公司、青岛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五家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工程、维修、产品销售、广告等合同由各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并签署。
2、合同签署的原则及注意
(1)公司总部类似购买小批量的办公用品或备品备件,能够即时交付、验收标的物及结清价款,不存在遗留事项或未了问题,且总金额在约5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交易或劳务、服务项目,由合同主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决定是否签署书面合同书。
青岛营销分公司、青岛啤酒厂等五家分支机构关于书面合同签署的要求由以上单位在
其各自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另行确定。
(2)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各类金额较大,重要原材料采购、牵涉产品质量问题且不能及时结清,存在遗留事项和未了事务的各类交易或劳务、服务项目均应订立书面合同书,明确合同内容及各方具体权利义务,以作为履行和解决争议的依据。
(3)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合作方洽谈合同时,应使用公司已制定并推广实施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与对方进行协商,不得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利益。
(4)各合同所牵涉的项目及合同内容均应在合同开始履行前进行审查、会签,避免未签合同或未获批准即开始履行的情况;
(5)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月度财务收支预算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制度,于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财务总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提报下月合同资金的使用计划,以便提前准备资金,确保公司所签各项合同能够及时有效履行,维护公司良好信誉。
(6)在价款支付上,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允许预付款。
3、适用范围及审查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营销部、技术质量部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公司下属青岛营
销分公司、青岛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各单位的合同按照如下相关规定具体进行审查会签:
(1)除人力资源管理总部的劳动合同、财务总部的贷款、担保合同,各部门的外文合同之外的公司所有职能部室及经营性公司以股份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购买资产、技术改造、产品销售、广告发布、咨询服务、维修、房屋租赁等所有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必须经过法律事务部的审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
(2)公司总部的合同应由主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会签。具体为:合同的审查,应首先由合同主办部门对其提报合同内容进行初审,公司各部门根据各自专业职能对合同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如法律部分、预算部分等),最后经公司分管领导综合各部门意见审查批准、签署后转由主办部门具体执行。
(3)公司下属的青岛营销分公司、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的各类合同在依照本单位制度提请负责人签署批准前应提报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具体评估,前述应报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的范围可相应调整至非公司范本合同或性质比较特殊的合同,其具体范围由法律事务部与各单位沟通并评估后,在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具体规定。
公司总部的合同会签具体分工和流程详见本制度附件1——《总部机关合同会签实施细则》及《公司总部合同审查流程》及附件2——各类合同会签表;
公司下属青岛营销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合同审查流程见本制度附件3——《分支机构、子公司合同审查流程》及各单位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关会签单。
4、各营销公司及子公司合同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