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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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收到从卫生部、教育部、北京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