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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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律关 系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劳动者 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 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四、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 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 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 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 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 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
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 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 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 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 济补偿金。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 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 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 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 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 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 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 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Baidu Nhomakorabea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规定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 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 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 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 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律关 系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劳动者 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 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四、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 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 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 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 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 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
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 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 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 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 济补偿金。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 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 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 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 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 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 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 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Baidu Nhomakorabea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规定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 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 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 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 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