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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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一、劳动法律责任的概念
劳动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律关 系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劳动者 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 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四、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 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 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 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 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 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 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
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 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 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 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 济补偿金。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 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 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 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 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 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 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 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Baidu Nhomakorabea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规定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 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 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 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 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 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 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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