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沪人社专〔2023〕453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管理的激励作用,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激发广大水务海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现就优化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9号)和《关于上海贯彻海洋强国战略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现代海洋城市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以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设置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健全水务海洋人才工作机制,为水务海洋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根据本市水务海洋工作需求,结合水务海洋人才成长规律,合理确定、动态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坚持分类分级。
充分考虑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和隶属关系,分类分级设置水务海洋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基准比例,健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单位间专业技术岗位科学合理的梯度比例。
(三)坚持统筹调控。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沪委组[2008]发字44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组[2008]发字4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上海市公务员调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本市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厅局级职务公务员的调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不得擅自设立领导职务和超职数调任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二)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固定制用工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实施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事局应及时将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报送市人事局备案,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
各系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本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区、县人事局负责制定,在实施中应及时将方案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各系统、各单位在实施中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以使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不断加以完善。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章原固定制职工下岗待聘管理第六章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2.23•【字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最近,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委组〔1998〕938号),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贯彻沪委组〔1998〕93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牢固树立档案法制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和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事件。
二、根据《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八)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九)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十)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3.03.10•【字号】沪人[1993]32号•【施行日期】199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沪人〔1999〕54号)现将《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关于加速发展上海人才大市场的意见为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挑战,高效、有序、规范、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调节人才资源供需、集聚国内优秀人才,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进一步理顺人才流动服务体制,突破条块分割,规模偏小、覆盖面窄、信息不畅、缺乏规范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限制,整合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优势,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联合本市各类人才市场,吸纳国内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成一个平等合作、多层次、多元化、网络化的人才大市场。
现就上海人才大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近期目标以市、区、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有关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平等成员,组建上海人才大市场,形成对内对外开放、依法规范运作、结构布局合理、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功能健全的人才交流服务的主渠道。
二、上海人才大市场的运行规则1、建立一体化服务的新格局。
上海人才大市场各成员单位应合理分工,相互协调,遵循统一的工作章程和规范,逐步实现人才市场服务的一体化格局。
信息共用。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建共管共用人才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信息服务。
功能共享。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按规定获得市场的基本服务职能,实现各网点接待,全市场提供服务。
市场共建。
市场内各成员单位共同建设上海人才大市场,可共同组织区域性、全市性或综合性、专业性的各类人才交流和服务活动。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区、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点名册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上海市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意见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沪人[1995]76号)精神,本市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人事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
为保证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指示,努力提高本市人事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加快实现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加速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培训对象、目标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
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人事管理岗位在职人员以及准备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未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须在文化补习后参加人事管理岗位资格培训。
培训目标是:按照人事管理岗位知识规范的要求,使全体人事干部树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观念,了解现代人事管理的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掌握人事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实务工作的操作技能和方法,熟悉人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达到人事管理岗位上岗要求。
三、培训内容、形式人事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内容:以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现代人力资源概论》、《人事行政法基础》、《人事管理实务》、《人才资源优化策略》为统一教材,以上述四本书的教学大纲、命题大纲、练习题)为主要参考资料。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项目)聘用制度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聘用行为,完善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障聘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岗位(项目)聘用凡本市新建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新进职工,都应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
本市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按需设岗、按岗择人”的原则,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前提,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与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合同订立工作。
不适合岗位(项目)要求的未聘人员,不应订立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了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原分别订立聘用合同(俗称“大合同”)和岗位合同(俗称“小合同”)的,应合并为新的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与岗位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合并前的聘用合同期限作为合并后的聘用合同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同时应当约定岗位调整原则,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并后的聘用合同。
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约定终止条款的,应约定终止条款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或过于原则的,应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审批新的聘用制干部。
二、健全聘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批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以外(下同),都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办法》的规定,与其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2、本市事业单位与其职工未订立聘用合同(含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办法》调整。
3、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事业单位聘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
国家和本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外引进人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本市农民工、协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适用《聘用合同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等用工关系。
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是指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1998]57号)第二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8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2006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2012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更正
161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技干部局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的意见 沪人(1987)233号
此文由 沪人(2004)177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4-11-03
178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职政办(1996)11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8)141号
29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停止缴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1744号
566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用药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2006)166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2006)166号
570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建立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库、实施执业医师医保服务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80号
270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关发(1996பைடு நூலகம்64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关发(96)64号
27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0)45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0)45号
上海市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上海市深化简政放权优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录用方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集中招录与分散招录相结合,由原来一年集中两次笔试、集中两次招录调整为一年集中一次笔试、集中一次招录和分散多次招录。
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由各区、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二)取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前置核准备案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自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分类减省办事程序,提高聘用备案工作效率1.对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表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上级任命文件、政策性安置通知书、原机关辞职证明材料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证明原件,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沪人社职〔2014〕72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284号5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6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新出联(2015)5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95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32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41号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51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18号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2〕648号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5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7)24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仲(1998)5号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4号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5号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沪人社基发〔2014〕1号1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39号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25号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7号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沪人社就〔2013〕694号18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94号19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2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5号2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141号——结束——。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沪人[1997]4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发布日期】1997.04.02【实施日期】1997.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沪人〔1997〕4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和《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拟作出吊销《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或者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市、区、县人事局(以下称人事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事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应由人事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作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民或者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书记员一人。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调查人;(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8]47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8]47号)各部、委、办、高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本市机关自一九九O年实施目标管理工作以来,各单位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和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常规性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使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经验、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完善此项工作。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上海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机关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机关内部队伍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同)整体素质和办事效率,使机关目标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本市机关实行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本市机关实行目标管理的单位,必须对年度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抓好工作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评四个环节,同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考评制度。
2、各单位要把静态的岗位职责和动态的工作目标相结合,部门工作目标和个人工作任务相结合。
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解目标,责任到人;对目标任务加强检查监督和考评。
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目标管理考核是对目标负责人完成目标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的客观评价,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考核内容:一是对部门考核。
主要考核部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绩及廉洁自律、自身建设的情况;二是对公务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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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1993]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3.03.10
【实施日期】199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1993]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
(-)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二)关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6]93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和按原工资额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手续问题,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