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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等关于《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
【发布日期】1994.11.17
【实施日期】199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
人事局等关于《上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
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4]21号 1994年11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的人员计发离退休(职)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应于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职)的人员。
二、离退休(职)费的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的人员,离退休(职)费按国家规定的下列办法计发。
(一)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1.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