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放行课件(签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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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飞机场-初始目的 地机场燃油计划
二放点-最终目的地 机场燃油计划
计算机飞行计划
二放点到初始目的 地机场航路
二放航路点到初始目 的地机场详细信息
Navtech软件有关二放的使用
Navtech软件有关二放的使用
回顾
二次放行涉及的121条款
【第121.661条、第121.651条】
《运行规范》B0031“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运行手册》“二次放行”
计算机飞行计划有关二放内容
二次放行
二次放行原理
二放的原理
国际燃油政策中,121.661条规定的航路备份油量为从起 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10%的燃油量。 这些油量是用于应对领航误差、天气预报误差、空中交 通延误等,但是随着领航技术、天气预报技术的改进、空 中管制设备及技术的发展,这部分燃油被消耗的可能性大 大减少,因此远程国际航班在到达目标机场后就会剩下大 量燃油。 为了减少起飞油量但又符合规章要求,在保证飞行安全 的前提下,可以先将该航班签派飞往近于最终目的地机场 的一个初始目的地机场,然后在一个适当的空中航路点 (即二次放行点),根据当时的机上剩余油量和其他放行 条件,实施从二次放行点到最终目的地机场的二次放行。
二放的原理
二放的原理
理论推算;初始目的地机场的最佳位置应在主航道上距 起飞机场约91.4~91.5%L处,二放点即到初始目的地 机场的下降点在主航道上距起飞机场为89%L处,业载 增加量为86%的航线应急油量。
二次放行
《运行规范》“B0031航路上 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① 【二次放行是指在某一预先确定的空中二放点重新起始的飞行, 而并非起始于起飞机场的飞行】 ② 【二放点必须在原始签派放行单以及飞行计划中加以明确规定】 ③ 【二放点必须是在初始目的地机场和最终目的地机场两条航路上 的一个共同点上】 ④ 【二放点前两小时之内到二放点之前,必须向机长提供在重新签 派的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地面设施、服务方面的 补充信息】 ⑤ 【不得使用低于第121.661条所要求的燃油量实施二次放行】
24百度文库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第121.651 条 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 者放行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或 者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果确 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 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 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21.173 条和第121.621 条至第 121.675 条的相应要求。 I 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第121.173 条 概则 U 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621 条至第121.675 条
第121.625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 机长的通告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b.合格证持有人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实施计划 的航路上重新签派:
(6)在到达任何指定的重新签派放行点前两小时之内,以及在 执行重新签派之前,必须根据第121.625 条(b)向机长提供在重 新签派的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地面设施、服务 方面的补充信息。如果飞往新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航路与计划的 航路不同,则必须指明新的飞行航路; (7)在到达签派单中指定的重新签派点时,如果机长没有收到 并明确表示接受重新签派,同意飞往新的目的地机场,合格证 持有人只能按原始的签派放行实施运行。只有机长通过航空通 信服务设施发回信息,表明其同意重新签派计划时,才允许合 格证持有人使飞机继续飞往新的目的地机场; (8)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低于第121.661 条所要求的燃油量实 施计划的航路上重新签派。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b.合格证持有人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实施计划 的航路上重新签派: (3)任何计划的重新签派位置点必须在原始签派放行单以 及必需的运行分析中加以明确规定; (4)任何重新签派位置点必须位于b(1)款中进行运行分析 的两条航路上的一个共同点上。 (5) 在签派放行单上确定计划的重新签派目的地机场和备 降机场时, 必须满足CCAR121.625(a)的规定向机长提供 信息。
二次放行
部门:运行指挥部 处室:总飞行签派室
ETOPS运行
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提纲 大纲编号:MF6404 课程编码: 课堂教学时间:2课时
维护处室:运行指挥部总飞行签派室
修订日期 2015年5月18日
修订者 吴志斌
版本号 1
ETOPS运行
目
二次放行原理
录
《运行规范》“B0031航路上 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b.合格证持有人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能实施计划 的航路上重新签派: (1)对于从起飞机场到初始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路运行, 以及从起飞机场到最终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路,必须分别 进行运行分析(包括备降机场、所需燃油、所飞航路和航 路预计时间); (2)上述b(1)款中规定的运行分析应同时提供给机长和签 派员;
二放的目的
【增加航班业载或节约燃油】
回顾
二放的相关定义
【初始目的地机场、最终目的地机场、二次放行点】
MEL要求
【初始放行考虑,二次放行不考虑】
通信要求
【至少有一种通信方式能覆盖航路】
FPL要求
【第18项增加“RIF/二次放行点至初始目的地航路”】
二次放行决断
【符合二放条件、不符合二放条件(更改放行或到初始目的地 机场着陆)】 不正常情况处置【地空通信不畅】
二次放行
《运行手册》MF/0409-12 “二次放行”
《运行手册》 MF/0409-12 “二次放行”
详见word文本
二次放行
计算机飞行计划有关二放内容
计算机飞行计划
二放飞行计划
二放计划RESV少于 总飞行时间的10%
计算机飞行计划
起飞机场飞抵二放点预计飞行时间及航段耗油
二放点最少要 求燃油
B0031 航路上有计划的重新签派或重新放行
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本运行规范B0039 条中注明适用于 本条的航路运行区域内实施航路上“计划的重新签派” 。
a.批准合格证持有人按照CCAR121.651(c)实施计划的航 路上重新签派,但在重新签派时刻,必须满足本条运行规 范和有关中国民航规章中原始签派对天气、终端区、航路 设施以及燃油供给的所有要求。本条运行规范中,航路上 的重新签派运行是指在某一预先确定的空中重新签派位置 点重新起始的飞行,而并非起始于起飞机场的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