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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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义务 , 而不 得 与 配 偶 之 外 的 人 同居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 居 违 反 了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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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就像是把每个细节都放大,让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专家访谈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可以找一些在法律界或者心理学界的专家聊聊他们的看法。

这就像请教老师一样,他们的见解往往能够启发我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专家们可能会分享一些鲜为人知的经验,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

浅谈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摘要]目前,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家庭数量逐年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限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配偶,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对于“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到底是否应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必要作以探讨。

笔者在此将对“第三者”的界定和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理论基础作以阐述,提出将“第三者”加入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主体一、“第三者”的界定“第三者”是通俗的民间用语,并非准确的书面用语,它并没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

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此作出准确的界定。

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概念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通奸说”、“关系暧昧说”、“破裂说”、“目的说”四大类。

“暧昧说”认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有暧昧关系的人,都是“第三者”。

显然这种观点所涉范围太过广泛,不适宜采取;“通奸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这种观点缺少结果要素,不够准确;“破裂说”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介入其婚姻关系,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对方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这一观点强调了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使“第三者”的侵入有了完整的构成要件,较为合理,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入“第三者”的时间性,即第三人须与有配偶的当事人保持一定时间的交往,将其与淫嫖娼、一夜情区别开来。

综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主观方面。

介入婚姻关系的人,主观上具有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如果不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在对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的情况下,作为第三者,知情后主动退出的,不应以“第三者”论。

第二,客观方面。

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另一方享有的专一的性生活的权利,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结果要件。

妨害了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破裂或濒临破裂。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
对策 报告 的摘 录 : 尽管 “ 庭暴 力 ” 家 问题 已经成 为
收 稿 日期 :o 90 .8 2o —91
公正是诉讼 的灵魂 和生 命 。 如何 创造 公正 的诉 ”
作者简介: 宋彬龄(9 l 18 一
). , 女 助教。
常州 工 学院学报 ( 社科 版 ) 讼制度保 障离 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实 施 , 决 离 婚 解 损害赔 偿 中举 证 难 的 问题 , 值得 法 学 界 深 思 的 是
第2 卷第5 7 期
20 O9年 l 0月
常 州 工 学 院 学 报( 社科版)
Ju a o hIzo st e f h 曼 om l f aghuI d t o n c I n u T !!呈 !
V1 7 №. o2 . 5
: 竺
离 婚损 害赔偿 诉讼 中举 证 难 问题 的解 决路 径探 讨
的; 虐待 、 遗弃 家 庭成 员 的 。之 后 , 高人 民法 院 最 《 婚姻 法解 释( ) 和《 姻法 解 释 ( ) 对 离 婚 一 》 婚 二 》 损 害赔偿 的问题 加 以具 体细 化规 定 , 初步 形 成 了
我 国的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体 系 。
离婚损 害 赔 偿 制度 对 于填 补 无 过 错 方 的 损
正 如有 学 者所 言 : 不 公 正 的诉 讼 无 法 保 障 “ 实体法 的实施 以及实体 法所体现 的法律正 义 的实 现 , 弱化公众 的 守法 意识 , 使 公众 藐 视 诉讼 , 会 会
最终也 为社会做 出不公正 的示范 。这些无 不表 明
原因之一 。根据北京 市 海淀 区法 院民二 庭 对 《 婚 姻法 》 修订实施 以来 新类 型婚 姻 案 件分 析及 审理

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的有无 、 大小和程度 , 在过错相抵之后 , 由过错大 的一方予 以赔偿 , 以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 的解释》 。根据这一解释的 ・ 有关规定 , 无过错 方因配偶婚外恋所 主张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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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卷 第 2期
20 0 6年 6月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un 1 f n nUnvri f c n l y S c l c ne o ra o a i s yo h o g ( oi i c) . He e t Te o aS e
关键词 : 离婚 ; 害 ; 损 赔偿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1 1 . 3 文 献标识 码 : A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是指配偶 一方违法侵害
另 一方 的合 法权 益 , 导致婚 姻 关系破裂 , 离婚时 过
本原则。所 以, 关于损害赔偿 的方式、 赔偿的数额
均可以由双方商定 , 达成一致 。诉讼离婚 主要是
借助司法手段 , 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 。所以, 如 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 则法院要依 据事实和法律作 出裁判。需要指 出, 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尽管是离婚 的一个法律后果 , 它与离婚有
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 社会进入新 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 求, 对制裁离婚过错方 , 保护无过错方 , 维护婚姻
当事人的合法人身 、 精神和财产权益 , 具有重要意
义, 对于建立和维护健康 、 文明、 和睦的婚姻家庭 关系 , 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亦应当看到, 由于离
着不可分割 的密切联 系, 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
都会遇到损害赔偿 的情形, 我国《 婚姻法》 也是在

有关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讨论

有关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讨论
就 是把 结合 了过错 推定原 则和婚姻 家庭领域 中的损 害赔偿制度 。
的一夫 一妻制 。 家庭 暴 力 、 待、 弃家庭成 员 , 不但侵犯 了婚 虐 遗 这
损 害赔偿归责 原则包括过错 推定 原则 , 这样 就把这与 离婚立法迅 姻一方 当事人 的生 命健康 权和抚 养权 , 反 了我 国婚姻法 中的 还违 速 的结合起来 。 婚姻 当事 人提 出离婚 请求 时 , 是形式 了离婚请 有 关禁 止性 的规定 。 就 种种 的侵 权行 为的 出现 , 最终成 立 了损 害赔 求权 , 样在面 临同样 的请求 损害 赔偿 的举证 问题 的时候 , 这 就把 偿 请求权 。 过错 推定原则 引入其 中 , 这样 可 以达 到 一举两 得的效 果, 使离 婚 请求权 与损 害赔偿 请求权 二者 更 J的 符合和 贴切 。婚姻 家庭关 J u 三、 请求权 行使 问题上 夫 妻婚姻 关 系受到 法律 的规 范 。双方之 间产生 的侵犯权 利
不 是那么容 易解 决 了。过错推 定 是保护 受害 人利 益的 同时而产

第三 , 从我 国婚姻 法立 法本 身, 也对婚姻 类似合 同有 了要 求 。 夫一 妻 是我 国婚姻 家庭 法的基 本 原则 , 重婚 、 有配偶 者与他 人
生的, 的实现 目标就 是救 济受 害人 , 它 过错 责任 原则 的特 殊形 态 同居 的, 所侵 犯的 夫或者 妻应 该具有 的忠 实权, 重违背我 国 他 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居, 主张损害 赔偿 , 据上 采取为 该现 象 。民众 一般 都是本着 记管理机 关来最终 决定协 议的发 生解 除婚 姻关系 的效 力的成败 。 证 清 官难断家 务事的 , 不愿干 涉 。 国的民事 诉讼法 中也没 有对证 合 同关系是 由双方 当事人 约定并解 除 的, 我 双方 当事人对于事情 协 人做 出强制性 措施 。 商一致 了, 合同结 果的交过 直接产 生 了, 国家 对这个不需要干涉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之研究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被判决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这种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并不罕见,但其中涉及的举证难问题却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方需要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并证明损失与离婚行为有关。

而被申请方则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或者过错与申请方的损失无关。

这样看来,申请方的举证难度更大,因为需要证明两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据应当充分、真实、合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往往难以找到。

首先,对于财产损失的证明,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就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大小。

其次,就是证明损失与离婚行为有关,这更需要全面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证据都不易获得。

二、案例分析1. 小王与小李离婚,小王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小王称,小李有外遇,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提出经济损失8万元。

小李则表示,他有证据证明小王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小王出轨导致了婚姻的结束。

此案中,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但对于两个问题都存在证明难度。

最终,法院要求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无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2. 在王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诉讼中,王先生提出离婚赔偿。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他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5万元。

但李女士却表示,并不是她的过错导致了离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王先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李女士的过错,而且李女士的证据也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最终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的请求。

3. 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张女士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这种情况下,如果张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的过错,可能有获得赔偿的机会。

最后,法院判定李先生有过错,需要支付200万元的经济赔偿。

三、结论从以上案例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难度确实存在,但并非不可克服。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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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的合法 权 益 ,更 好地 实现 法律 的公 平 与公正 。 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的含义 所 谓 的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指 离 婚 夫 妻 ,配 偶 一 方 由 于过 错 行 为侵 害 了 另一 方 的合 法 权 益 ,并 且 其 过错 是 导致 婚 姻 关 系破 裂 的 主要 原 因 ,离 婚 时无 过 错 的 配偶 一 方对 由此 所受 的 损 害 ,过错 的一 方 配偶 承 担损 害 赔 偿 责任 的 民事法 律 制度 。 . 有 广 义 和 狭 义两 种 解 释 。广 义 上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度 包 括 精 神损 害 赔 偿 和 物质 损 害赔 偿 ;狭义 上 的 离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一般 是 指 物质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 配 偶 一 方 的过 错 ,造 成 无 过错 方 精 神 上 的痛 苦 和 内心 的创 伤 , 导 致 婚姻 关 系 破 裂 而离 婚 的 ,无 过 错 方有 权 就 其所 受 的精 神损 害 赔 偿要 求 过 错 方赔 偿 。物 质损 害 赔偿 是指 ,由 于配 偶 一 方 的 2 .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 方提法的争议 过 错 ,组 成 无 过错 方财 产 上 的损 害 ,导致 婚 姻关 系破 裂 而 离婚 新 《 婚 姻 法 》规 定 只 有 无 过 错 方 有 权 请 求 损 害赔 偿 。有 的 ,无 过错 方有 权就 其所 受 的损 害要求 过错 方赔 偿 。 学 者认 为应 废 弃过 错 方 和 无过 错 方 的提 法 ,认 为任 何 一 个破 裂 的婚 姻夫 妻 双 方都 没 有 绝 对 的过 错 和无 过 错 可 言 ,只 有 过错 的 二 、 离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赔 偿 情 形 离 婚损 害赔 偿 制度赔 偿情 形 主要有 以下 四种 行为 : 多与 少之 说 。应 删 除对 离 婚损 害 赔 偿权 利 主 体 的无 过 错 要求 , 1 . 重婚 行 为 将其改为受害方 ,因为无过错 的要求既会产生歧义 ,又难以把 重婚 分 为 法律 意 义 上 的 重婚 和 事 实 上 的重 婚 两种 。法 律上 握 ,而在 离 婚 中财 产 受 到 损 害 ,精 神受 到 伤 害 却是 十 分 明 显且 的重 婚是 指有 配 偶 者 与他 人 结婚 或 明 知他 人 有 配偶 而 与 其 结婚 易 于 把握 的 。 在 离 婚 诉 讼 中 往 往 双 方 当事 人 都 会 有 一 定 的 过 的行 为 。 事实 上 的 婚姻 有 广 义 和狭 义 之 分 。广 义 上 的事 实 婚姻 错 ,只不过过错的轻重程度存在差异 ,夫妻之间没有绝对的无 是 指 男 女 双方 在 主 观上 具 有 永久 共 同生 活 的 目的 。狭 义 上 的事 过 错 方 ,一 方 实 施 的重 大 过错 违 法 行 为 也 可 能 就 是 另 一 方 有 实 婚 姻 是 指没 有 配 偶 的男 女 双 方未 经 结 婚登 记 即以夫 妻 名 义 同 意 、无 意 之 间引起 的 ,也 有 可 能一 方 事 实 了法 定 的违 法 行 为 , 居生活。新 《 婚姻法 》将其列人损害赔偿的事 由,要求过错方 而另 一方 也 实 施 了 能够 破 坏婚 姻 关 系 的行 为 但 只是 不 在 特定 的 因此 而 承 担赔 偿 责 任 。法 律 上 的重 婚 是 当事 人 采 取欺 骗 的手段 违 法行 为之 列 ,因此 不应 用过 错来 衡量 。 或 方 法 取 得婚 姻 登 记机 关 的 登记 ,法 律 予 以认 可 ,这 种 行 为严 3 . 举 证 责 任 问题 的探 讨 根 据 谁 主 张 、 谁举 证 的原 则 ,无 过 错 方 负有 证 明对 方 有 重破 坏 了一夫 一妻 制度 。 错 过 的举 证 责 任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离 婚损 害 赔偿 的举 证 往 往 是 2 .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有配 偶 者 与他 人 同居 是 指有 配 偶 者 与婚 外 异 性不 以夫 妻 名 较为 困难 和复 杂 的 。多 数 情 况 下 ,过错 方在 实 施 这些 过 错 行 为 义持 续 、稳定 地 共 同 居住 。是 否 以夫 妻 名 义共 同生 活 是有 配偶 时采 用 的都 是 一 些 比较 隐蔽 的 手段 ,很 难取 证 。笔者 认 为 ,现 者 与 他 人 同居 与 重 婚 的 区别 。然 而在 这 种情 形 中 ,持续 、稳定 实生 活 中 无过 错 方 常处 于 弱 势 地位 ,其 自身 的能 力或 经 济 条 件 地 共 同居 住 到底 是 指 多 长时 间 一起 生 活 才 能算 是 同居 ,法 律 没 都 不 如 对 方 ,很 难 取得 确 凿 的证 据 来 指证 对 方 。适 当 的降 低 无 有 明确 的 规定 。笔 者认 为这 样 不 妥 ,如 果 法律 针 对 有 配偶 者 与 过错 方 的 举证 责 任 ,甚 至 在 一 定 的条 件 下采 用 过 错 推定 原 则 , 婚 外 异 性 共 同 生活 的时 间作 出具 体 的规 定 那样 就 可 能 给实 施 违 这样 比较 充分 地 发 挥 了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对 无 过 错方 的保 护 作 用 ,更好 地保 护相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 法 行 为 的过错 方一 个漏 洞 了钻 。 参考 文献 : 3 . 实施 家庭暴力 1于 1 ] 东辉 . 离婚损 害赔 偿 制度研 究》 .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2 0 0 6 年 实施 家 庭 暴 力 是指 行 为 人 以殴 打 、捆绑 、残 害 、强行 限制 [ 2 ] 曹诗权 . 《 婚 姻 家庭 继承 法》. 北 京大学 出版 社 ,2 0 0 6 年 人 身 自由或 者 其他 手 段 给家 庭 成 员身 体 、精 神方 面 造 成一 定 伤 [ 害后 果 的行 为 。家 庭 暴 力是 一 个 世界 性 的 问题 ,不 同 国家 、不 作者 简介 : 同 地 区都 存 在 。很 多 人 认 为家 庭 暴力 是 家 务 事 ,不 好 管也 管 不 李 辰 ( 1 9 7 8 ~ ) ,女 ,空 军 勤务 学 院政 治工作 教 研 室 讲 师 ,主 好 ,特 别 是 在 一些 经 济 欠 发达 、文化 水 平 相 对落 后 的 地 区 。甚 要研 究方 向: 法学。 1 9 6 3 ~) 男 ,空 军 勤务 学 院 副教 授 ,主要 研 究方 向 : 至 有人 认 为 丈 夫 打老 婆 、家长 打 孩 子是 天 经 地义 的事 。 而在 家 夏 德 计 ( 庭 暴力 妇 女 通 常是 主要 的受 害 者 ,然 而 事 实 家庭 暴 力 很 多 时候 哲 学 。

关于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关于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制 度


增 设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必 要 性
( ) 婚 姻 法 增 设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完 善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需 要 一 新 我 国宪 法 、 法 、 法 和 婚 姻 法 对 于 配 偶 双 方 在 家 庭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是 给 予 法 律 保 护 刑 民 的 。但 近 年 来 , 于 配 偶 一 方 重 婚 、 居 、 奸 、 弃 、 待 等 行 为 导 致 离 婚 案 件 所 占 比例 由 姘 通 遗 虐 逐 年 上 升 , 婚 案 件 中无 过 错 方 因 此 身 心 受 到 极 大 伤 害 。虽 然 司 法 部 门 多 年 来 对 离 婚 中 离 配 偶 一 方 侵 害 配 偶 他 方 权 益 所 造 成 损 害 , 出“ 财 产 分 割 时 照 顾 无 过 错 方 ” 处理 原则 , 提 在 的
信 阻人 , 林 财专 社科 部教 师 。 1 古

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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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明确 规 定 。 这 一立 法 上 的 空 白 , 致 离 婚 时 过 错 方 配 偶 的 不 法 行 为 对 无 过 错 方 造 成 的 导
损 害 , 往 难 以依 法 追 究 。 这 不 仅 使 离 婚 时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 纵 过 错 方 往 放 的 违 法 行 为 , 且 使 我 国宪 法 、 法 、 而 刑 民法 通 则 和 婚 姻 法 关 于对 夫 妻 双 方 在 婚 姻 家 庭 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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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4期 东 北 师大学 报 ( 学社 会 科学 版 ) 哲 总第 1 8期 J u a o rhatNoma ies y ( hl o h n gi S i c 9 or l f n Notes r l v ri P i ̄ p ya dS c Un t c  ̄ c n ) eபைடு நூலகம்

离婚损害的赔偿--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讨论

离婚损害的赔偿--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讨论

离婚损害的赔偿--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讨论
曾青
【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32)006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施行至今,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究其原因,既有实体问题存在争议的影响,也有程序上相关证据规则缺失的影响.应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离婚过错的理解、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应否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等进行探讨,强化法院的调查职能以克服举证难问题.
【总页数】6页(P103-108)
【作者】曾青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1
【相关文献】
1.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从完善程序法角度分析 [J], 伍晓毅
2.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的再认识——基于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J], 郭昞
3.从妇女维权角度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J], 沈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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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离婚一方权益的法律规定。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加,以及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和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离婚一方的权益而设立的。

在婚姻关系破裂后,一方可能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负面影响而遭受经济、情感或精神上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可以帮助受损害一方获得补偿,缓解其受到的伤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夫妻在婚姻中保持忠诚和尊重,减少离婚的发生。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然而,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性和确定性,导致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

由于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各异,缺乏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某些具体情形,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离婚造成的损害情况。

此外,当前的制度也存在执行难题,一些受害方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三、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明确赔偿标准:建立统一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各种情形下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以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使受害的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

2.扩大适用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涵盖更多离婚造成的损害情况。

例如,对于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职业发展受损的一方,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3.完善执行机制:加强对离婚损害赔偿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赔偿金额得到及时支付。

此外,还应建立快速、高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为受害方提供更便捷的赔偿途径。

4.加强婚姻家庭教育:除了完善制度,还应加强婚姻家庭教育,提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认知和理解,培养夫妻间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减少婚姻破裂的发生。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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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一部基本法律,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设立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在离婚时,因夫妻一方的XX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该受害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而达到对受害方利益给予救济的目的。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

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婚姻关系中,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XX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往往要忍受巨大痛苦、身心收到严重摧残,因而,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法律特点及功能(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对无过错方身心伤害给予及时救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特别是精神伤害),导致离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点新婚姻法确定了一方配偶因过错而导致婚姻离异时,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点:1、其权利主体是夫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

2、在侵权对象方面:其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及配偶权,主要表现在配偶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的损失。

3、在违反义务方面:其违反的是婚姻义务,可能是积极义务,也可能是消极义务。

4、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受害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纵观各国民法典的规定,虽然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其离婚损害赔偿都有以下几项功能:第一,填补损害。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一方即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

第二,慰抚受害方。

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

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

第三,制裁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

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过错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三重功能。

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忧,保障其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

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它可以弥补离婚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规定的不足,加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具体说来,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如下:(一)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的伦理本质决定了婚姻负载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社会内容,过错配偶的重婚、通奸、姘居及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均违反了婚姻义务的要求。

过错配偶的这些XX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夫妻离婚的,往往使无过错配偶承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人们对婚外性行为和虐待、遗弃等XX行为进一步宽容,过错方的负疚感下降,再加上现有制裁措施的执行不力,导致这些过错行为的成本大大降低。

与此相反,其收益(主要指心里和生理上的满足)却不断上升,在越来越大的净收益的驱动下,婚外性行为及其他婚内过错行为也就有增无减。

可以说,对故意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行为的补救是法律上的立法空白,减轻甚至取消了过错配偶侵害配偶权利的法律责任。

再加上现代婚姻立法对无过错婚姻主义的确立,使离婚不再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而是对已死亡婚姻的确认和解除。

离婚已无法再体现惩罚过错配偶的补偿,宜于使无过错方心理上得到平衡,减轻或抚平其心里上的痛苦,从而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侵害配偶权利的过错方也具有警示和威慑作用,并为追究其XX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

但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为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

而女方由于生理原因,往往年老色衰,即使再婚,也往往是同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更多是照顾了年长的男子。

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的失去了“老来伴”,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此外,许多妻子往往放弃了个人的努力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仅是财产)也往往有妻子的功劳。

但是离婚时,这些一般都不作为财产分割,而且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

那么离婚就实际是对每一个妻子的一种无情的掠夺。

这些因素往往对离婚妇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忧,恰到好处地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

(三)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体现配偶身份权是配偶间基于婚姻这一本质性社会结合关系而必然形成的权利义务的互动整体,带有人格互融、精神内化和权利义务同构一体的特定属性。

古代社会身份权以支配为本质,现代社会的配偶权则在确认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的前提下,配置配偶双方扶助、抚养、生育等权利义务,进入婚姻共同体中的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互动的权利义务,按配偶身份约束自我,即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重另一方的权利。

与配偶身份权配套,法律应该规定侵犯身份权的后果归属及救济措施。

由于配偶权属私法,只能通过民法调整方法和民事责任手段加以规X。

我国《民法通则》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作为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应当做出规定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是婚姻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X的角度做出的规定。

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应该包括适用X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我们在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分析时,不能不先考虑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的属性,因为不同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适用X围和构成要件等内容的不同。

而这种法律属性的分析又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对婚姻性质的分析,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是对婚姻破裂的一种约束和补救。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X围。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

所以,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并未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离婚后还能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吗?根据《解释》30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可作如下进行处理:第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4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其理由是与离婚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而如果事后提起诉讼,给当事人的举证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于离婚后无过错方再提出此项请求的,依法不予保护。

第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同时考虑到目前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有哪些及如何行使,因此《解释》还增加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46条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根据《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将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所以损害赔偿应包含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赔偿。

实践中更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除了极个别的家庭暴力、虐待案件,可能会因身体上的伤害出现医疗费等物质损失以外),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上的伤害。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

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XX行为,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尤其是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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