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条文与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
实施背景
某电商平台为了提升商品信息准 确性和物流效率,决定引入商品
条码。
解决方案
该电商平台与专业的条码技术公司 合作,为平台上的所有商品生成唯 一的条码,并确保每个商品的条码 都能被准确识别。
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商品条码管理,该பைடு நூலகம்商平 台有效减少了商品信息的误差,提 高了物流效率和顾客满意度。
失败案例:某企业的商品条码管理问题
参与国际组织
积极参与国际商品编码组织(GS1)等国际组织的工作,推动商 品条码的国际标准化。
交流与分享经验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分享在商品条码管理方面的 经验和技术。
共同应对挑战
共同应对商品条码在跨国流通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推动全球商品 流通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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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的使用与维护
使用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其他企业 的商品条码。
维护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制度,对商品条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质量 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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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实 施
宣传与培训
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提高公众对商品条码的认知度和使用 率。
培训
组织培训活动,对商家和相关人员进 行商品条码的编码、使用、管理等方 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规 范意识。
监督与检查
监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商品条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家进行商品条码的检查,重点检查条码的编码是否规范、使用是否符合标准等。
商品条码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释义
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 的注册。
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 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冒 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
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 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4. 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 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
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 5) 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
6)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7)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 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 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 别代码。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 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 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 体实施工作。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查人: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译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场所的编码和条码。
中国采用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商品条码应用,建立中国商品识别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取得生产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释。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条码时,应按规定另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编码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会员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报编码中心批准;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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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十二条 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 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 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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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China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 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 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 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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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China
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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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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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
China
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
• 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
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条码 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 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 《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 UCC 系统 128条码》、GB/T16986《EAN· UCC系统 应用标识 符》、GB/T16828《位置码》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 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3. 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4. 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治理方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方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治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进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
3.本方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方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截了当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独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管理制度)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于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壹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且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于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和范围的规定。
2.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和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和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
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接识读。
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
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
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一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
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5-10-01【效力】【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商品条码定义第五条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使用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经编码中心备案,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商品条码工作计划和项目;(三)审批编码中心制定的商品条码工作的有关规范;(四)协调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2005-05-30【生效日期】200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文】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5-10-01【效力】【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商品条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令第76号【发布日期】2005-05-30【生效日期】2005-10-01【效力】【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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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条文与释义作者:XXX日期:2020年6月7日此文档格式为word,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 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3.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即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4. 我国根据EAN·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
4. 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1)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8商品条码的注册。
2)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3)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包括对系统成员、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对商品条码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制定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和发布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等;2)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商品条码应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3)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相关的重大工作事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
3.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并于1991年4月19日代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4. 编码中心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 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对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4) 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负责组织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5) 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中国商品标识系统;6) 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 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5.编码中心在各地设立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2)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的初审;4)接受并管理系统成员提供的商品编码信息;5) 负责受理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工作;6)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7)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1.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条码工作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赋予其专用的厂商识别代码。
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3.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核准注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4.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代码及条码中对厂商的惟一标识代码。
具体概念见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释义。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 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
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 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
4. 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登记表》所盖印章不清楚;《注册登记表》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
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释义】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2.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