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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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

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服务原则。

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

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

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一)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所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第一条为保障本所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诉讼案件系指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按本规程进行。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案件代理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六条本所律师不得为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诉讼事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八条本所律师不得为招揽业务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除收取的代理费外,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本所接受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非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条律师收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1、律师收案,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材料,并就案件代理提出初步意见。

2、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案件委托合同,决定接受非诉讼案件之前,先向主办律师进行汇报,由主办律师决定是否接受该案;主办律师拟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之前,应向所主任或副主任进行汇报,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案。

3、所主任、副主任或主办律师原则同意接受该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确定委托律师后,主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指派单,将案由、委托人姓名、收费方式及金额、办案律师姓名、涉案标的、基本案情及委托法律事务的内容填写清楚,报所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

4、承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收案登记簿。

5、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主办律师及承办律师应与当事人协商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及交纳费用的时间等内容。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参与诉讼案件外,还需要从事非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代理调解等非诉讼性质的工作。

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律师需要熟悉各项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以便能够正确解答客户的法律问题,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工作的诚信性和独立性。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诉求,并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与对方律师、法官、仲裁员等相关人员的交流中,也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律师需要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并能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准确判断问题的本质和关联,从而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律师通常会面临多个案件的同时处理,因此需要合理安排时间,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律师需要能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律师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进行合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律师需要主动与团队成员沟通,协调各方之间的工作进度,确保团队的整体效能。

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与客户、对方律师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良好的研究和分析能力、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要求,律师才能在非诉讼领域中胜任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二、立案受理:1.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2.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3.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收费:(1)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

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

(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三、案件办理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1.调查取证:(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

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律师是一种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不仅限于法庭上的诉讼,还包括非诉讼业务。

对于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有一些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满足的。

首先,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对法律实践的积累,才能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律师需要了解各种法律条款和案例,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从事非诉讼业务,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

同时,律师还需要和各种相关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包括其他律师、公证人员、法官等。

为了能够更好地与他人沟通,律师需要具备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谈判技巧。

第三,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

非诉讼业务中,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这需要律师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对问题进行有效的拆解和归纳。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研究方法的能力,如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

第四,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多个案件和客户,需要合理分配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处理各种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律师还需要善于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五,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需要具备高度保密意识。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着律师-客户保密关系,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律师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客户的权益,并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六,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律师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实习律师、法律助理等人员进行合作。

律师需要主动与其他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保密意识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律师的职责和角色也越来越多样化。

除了参与诉讼活动外,律师还可以从事非诉讼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下面将介绍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非诉讼业务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律师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和理论知识,以便能够正确地解读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与诉讼不同,非诉讼业务更加注重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律师需要倾听客户的需求和意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和诉求,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为客户解答疑惑。

第三,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和研究能力。

非诉讼业务往往需要律师对案件背景和相关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以便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和争议焦点,为客户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建议。

律师需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和技巧,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和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为客户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协调和谈判能力。

非诉讼业务常常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的协调,律师需要能够处理各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各方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律师还需要具备谈判技巧和策略,能够在谈判过程中把握主动权,争取最大的利益。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非诉讼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案件和客户,律师需要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高效地处理各项业务。

律师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确保每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处理。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良好的调查和研究能力、协调和谈判能力以及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法律服务所案件管理规范(3篇)

法律服务所案件管理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服务所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受理的所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三条案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实守信;(二)公正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民,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四)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三)告知当事人案件收费标准、办理期限等相关事项;(四)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五)登记案件信息,建立案件档案。

第五条案件受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案件属于本所业务范围;(三)当事人愿意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四)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真实、完整。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七条案件办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二)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三)依法收集、整理、运用证据;(四)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汇报案件进展;(五)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六)办理完毕案件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案件办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代理,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二)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廉洁自律,杜绝违法行为;(四)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五)注重效率,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第九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共同商定解决方案。

第四章案件监督第十条案件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中的问题;(二)建立案件监督机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三)接受当事人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四)对律师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嗨,新手朋友,今天咱们来说说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事。

我刚接触这事儿的时候啊,也是一头雾水,不过慢慢就摸索出些门道了。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一定要仔细研读技术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好比厨师做菜前得熟悉菜谱一样。

《合同法》里对技术合同有一些基本的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双方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框架内容。

我当时就是没好好看,结果在和客户解释一些基本概念的时候磕磕巴巴的,可丢人了。

在接触客户前,还要了解清楚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领域到底是啥玩意儿。

是生物科技啊,还是计算机技术之类的。

由于技术的专业性,不懂的话就容易闹笑话,客户可能就觉得你不靠谱了。

二、实用建议客户咨询的时候啊,一定要多问问题,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都搞清楚。

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不要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

因为技术合同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实现、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很多细节。

例如,有些技术开发合同,客户可能只是简单说要开发个软件。

你得问是什么功能的软件,对软件性能有没有特殊要求,是要在手机端还是电脑端运行等等。

不问清楚这些,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都没地儿说理去。

另外呢,你还得注意合同的条款要清晰明确,别整那些模棱两可的话。

比如说,验收标准就不能只说达到行业标准,要详细说明是什么行业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某个具体行业规范还是大家默认的某评估机构的标准等等,这都是有讲究的。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个容易忘的点就是数据和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合同很多时候都和这些相关的。

比如说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里面是否包含一些第三方的数据或者知识产权内容,如果有,那在合同里一定要说明怎么处理。

像有的技术开发合同,开发团队在开发过程中可能用到了开源的代码,但没在意授权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后续法律风险。

我见过一个案子,就是因为这个差点赔了大钱。

还有保密条款也经常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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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第十五条律师函的制作及管理应按照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函的,应先将律师函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如需对律师函格式文本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上述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函中应陈述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经过情况,并明确注明所出具的律师函系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出具。

第十八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律师函,或收函对象为国家机关或与本所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章代书法律文书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应参照本所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及有关国家机关公布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前,应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全面介绍,审查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不合法的事项代书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所代书法律文书必须在报批准后,方可提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或办理意见。

第五章律师见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见证,应以本所名义对有关民事行为进行见证。

任何非律师工作人员不得办理见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在《律师见证书》中详细记载所见证的具体内容。

律师见证书应经本所统一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律师见证书》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办理报批及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应先将《律师见证书》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如需对《律师见证书》格式文本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上述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九条严禁本所律师对违法或无效的事项,或合法性或效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第三十条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只能就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发表见证意见,不得就见证所涉事项的事实及法律效力及法律文书的效力做出任何判断和发表意见;(二)不得承诺监督当事人履行见证事项;(三)不得承诺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律师见证,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或承办意见。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并将执业证书复印件作为见证书的附件。

第六章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第三十三条本所律师承办商品房抵押贷款律师见证业务时应该审查以下基本内容:(一)接受银行委托,按照银行的要求,对开发商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审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预售楼许可证(及外销批文);(2)建筑许可证;(3)建设许可证;(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5)土地有偿使用权证明;(6)付清楼盘地价的证明;(7)红线图。

(二)接受银行委托或由银行自行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或调查),并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有效身份证(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有效户口本(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入证明和/或银行储蓄证明/或其它财产证明;(5)《楼宇按揭(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人签名及开发商签章);(6)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外销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件;(7)《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授权书》;(8)支付首期款的收据;(9)付清首期款证明;(10)抵押财产的保险证明;(11)《抵押承诺书》。

借款人如系共同购房人,以上文件均须购房人共同签字。

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应提交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借款人系企业法人,应该审核的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办理楼宇按揭(抵押贷款)的有效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6)企业贷款证;(7)公司连续三年的信用等级证明及/或财务报表;(8)缴纳首期款的证明。

(三)审查比较楼宇价值与贷款数额,防止假按揭的发生,对有假按揭可能的贷款及时向银行提出。

第三十四条本所律师承办汽车抵押贷款中律师见证业务时应该审查以下基本内容:(一)接受银行委托,按照银行的要求,对汽车经销商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

(二)接受银行委托或由银行自行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并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有效身份证(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有效户口本(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入证明和/或银行储蓄证明/或其它财产证明;(5)、《汽车按揭(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人签名及汽车经销商签章);(6)、借款人与经销商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原件;(7)、《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及《授权书》;(8)、《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9)、付清首期款证明;(10)、抵押财产的保险证明;(11)、《抵押承诺书》。

(三)审查比较汽车价值与贷款数额,防止假按揭的发生,对有可能属假按揭的贷款应及时向银行提出。

第三十五条本所办理按揭业务律师见证工作的程序(一)与委托银行签订《按揭业务律师见证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指定专职律师及相应的辅助人员;(三)与银行、开发商或汽车经销商协商工作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工作地点(银行、售楼处或律师楼),本所负责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在上述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见证业务;(四)根据本所与银行的约定由本所见证借款人签名属实的,本所负责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核对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有效户口本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五)出具律师见证书;(六)收取相应的见证费;(七)向银行或借款人提供与抵押业务有关的法律咨询,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必要时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非诉讼调查业务第三十六条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调查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调查业务应报经本所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提交书面说明或承办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所律师不得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查。

禁止为当事人不合法的目的提供调查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所律师调查、收集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

第四十条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第四十一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

副本、节录本应说明来源及取证情况。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四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记录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陈述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第四十四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如果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第四十五条经被调查人明确同意,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经委托人同意,并报经本所主任批准后,本所律师可以转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合法机构进行调查。

第四十七条本所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所调查的事项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注明“仅根据所调查到的有关事实及材料做出”,并应注明“本调查报告,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四十八条调查报告在提交委托人前,须按本所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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