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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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奖励制度,构建完整的本科教学奖励体系,根据《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办法》(苏师大教〔2014〕6号)的执行情况,现对该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条我校本科教学奖励共设九类奖项: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专业建设奖、教学团队奖、教学研究成果奖、教研项目立项奖、教学实践指导奖、教学管理奖和其他奖项。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人员。

第四条本科教学奖励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教学成果奖。

奖励对象为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教师。

该奖项评选和奖励与省级评选和奖励同步进行。

第六条优秀教师奖。

包括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等。

1. 教学名师奖。

奖励对象为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

该奖项评选和奖励与省级评选和奖励同步进行。

2. 教学优秀奖。

奖励对象为获得校级教学优秀奖的教师。

该奖项每两年评选和奖励一次。

3. 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

奖励对象为获得校级及以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类奖项的教师。

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每两年评—1—选和奖励一次,省级及以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类奖项每年认定和奖励一次。

第七条专业建设奖。

奖励对象为获批省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的团队。

该奖项评选和奖励与省级评选和奖励同步进行。

第八条教学团队奖。

奖励对象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团队奖的团队。

该奖项评选和奖励与省级评选和奖励同步进行。

第九条教学研究成果奖。

奖励范围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教学研究论文、教材和教学研究专著,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教学研究论文和教材,获批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教材和课程等。

第十条教研项目立项奖。

奖励对象为获批立项的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国家语委重大和重点项目等同于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语委一般和委托项目等同于省部级一般项目。

第十一条教学实践指导奖。

奖励对象为指导本科生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中获批立项且顺利结项,或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各项人才培养质量评奖中获奖,或是获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的评价与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以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为原则,以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为评价指标。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应该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保评价和奖励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应该遵循学院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促进的原则,保证评价和奖励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效果:主要考评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学习兴趣增加、思维能力培养等情况。

(二)学术研究水平:主要考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研究成果、教材编写情况、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主要考评教师对学校及地方社会的影响、学术声誉等情况。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方法和流程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教师有权了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并有权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学术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论文奖、教学项目奖等。

第十三条经济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金、教学改革经费、学术研究经费等。

第十四条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的具体奖励额度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教师教学成果的质量和重要性确定,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为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表彰、奖励在人才培养的工作中,积极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努力搞好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稳步、协调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审与奖励范围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应用型人才等方面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意义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条申报条件1.教学成果原则上是校级及以上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研究与实践所形成的教学成果。

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实践,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2.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为人师表,教学认真,有连续三年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历且近三年无教学事故。

《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主动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巩固本科教学工作的基础地位,推动教学工作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加快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作奖励的范围教学工作奖励的范围是在本科教学各个环节中表现优异,取得突出业绩的集体或个人。

具体奖励项目设置如下:(一)教学成果奖;(二)教学改革与建设奖;(三)教师队伍建设奖;(四)教学质量优秀奖;(五)课程建设奖;(六)教材建设奖;(七)创新与实践教学建设奖;(八)教学研究论文奖;(九)教学研究项目奖;(十)艺体类教学成果奖;(十一)其他。

第三条教学工作奖励的原则(一)重点突出原则。

服务学校教学工作发展大局,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二)示范性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素质教育实施,在教学、研究、实践及服务方面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导向性原则。

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引导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服务教学,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

第二章奖励类别及标准第四条教学工作奖励的类别及标准(一)教学成果奖。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不同级别教学成果奖项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表(二)教学改革与建设奖。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新工科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等)予以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奖奖励标准表注: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获批或结项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教师队伍建设奖。

包括“四有”好老师最高荣誉奖、教学名师奖、教师传帮带奖、青年教师教学奖、通识课程最受欢迎教师奖、教学团队奖、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等。

学校相关部门已奖励过的,不予重复奖励。

1.“四有”好老师最高荣誉奖。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我校教育教学改方针,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和XX省有关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和奖励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领域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等奖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达到校内领先水平;三等奖应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其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的成果方可被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与研究成果。

包括:1.在高等教育教学中,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人才培养方案改、专业建设和课程改、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等方面取得的成果;2.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有关规定,并经过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高等教育发展、改和提高的方针,能有效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

2.所报成果应有创新,有所突破,效果显著。

经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

3.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学校乃至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有较强的启发、示范和推动作用。

第六条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忠诚于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xxx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xxx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xxx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校教务〔2020〕2号)一、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励精神,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大力推动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培育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

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

主要包括:(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三、奖励范围是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适当倾斜;对国家、省“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适当倾斜。

四、教学成果必须是已经完成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通过校级鉴定,方可推荐和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为调动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管理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深化教学改,提高我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型
教学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和奖励教职员工在教学相关领域取得的突出成绩。

按参与形式分为集体奖、个人奖二种类型。

按具体内容分为以下类型:
(一)各类教学获奖,包括教学成果奖、品牌专业及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优秀教学奖、多媒体课件奖、优秀网络课程等;
(二)各类指导奖,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指导奖、“CCTV杯”大学生英语竞赛指导奖、“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指导奖、“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竞赛指导奖、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奖等;
(三)其它经校教学委员会批准的教学奖励项目。

二、奖励等级
教学奖励依据相关成果的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社会影响等因素,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设特等奖用于奖励具有特殊贡献者。

三、配套比例
级教学获奖项目由学校按照1:2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省部级教学获奖项目由学校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指导类获奖项目依照被指导者获奖最高等级减档同等级进行奖励(相关奖励分级、省级二档次)。

四、奖励办法
(一)对符合省(部)级、级奖励的相关成果,可适时申报上一级奖项。

(二)教学奖励与科研成果奖励同等对待,并将作为获奖者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依据。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条例

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条例

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条例第一条为鼓励教师开展教学学术研究,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研究、改、实践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上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成效,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在省内乃至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重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的某一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成效,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在校内和省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大推广价值。

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坚持以下导向:(一)坚持贯彻实施教育方针,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共基础课教师取得的成果;(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四条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流程一般应为:(一)教师按照要求填写成果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查资格、初评,确定排序并上报本科生院;(二)本科生院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专家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成果数量和等级;(三)在学校网站公示专家组确定的获奖项目,公示期为3日。

公示期满后,由本科生院行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五条对获奖成果和人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

第六条原则上参与评奖的成果应为学校教育教学改立项完成结题的课题,或是省级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改研究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成果。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成果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主持或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相应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总成果完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

第八条参与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的专家,不得作为成果完成人参加成果的申报。

教学成果奖励办事指南

教学成果奖励办事指南

教学成果奖励办事指南
一、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激励教师重视教学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1.2 教学成果奖励旨在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个人或团队。

二、奖励对象
2.1 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高的教师个人或教学团队。

2.2 开发并运用了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取得显著教学效果的教师个人或教学团队。

2.3 编写出版优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的教师个人或编写团队。

三、奖励类别及等级
3.1 奖励类别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3.2 奖励等级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四、奖励程序
4.1 教师个人或团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2 学院(系)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4.3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终评。

4.4 公示拟获奖名单,无异议后发文下发。

五、奖励标准
5.1 特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5.2 一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5.3 二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5.4 三等奖获奖者授予现金奖励XX万元。

六、其他事项
6.1 获奖个人或团队作品,学校有优先使用权。

6.2 本办事指南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以上为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理工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我校在教学实践、改、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XX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相关部门和个人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以及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校乃至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校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六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坚持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

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模版

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模版

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模版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和《关于表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4]72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规划(2016-2020年)》和《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指导纲要》等文件的要求,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规范、健康的发展,根据《大学道德建设规范》、《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本科、毕业研究生、高职高专等各类教育层次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以质论量”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应当依据成果的学术价值、教育教学实践价值、应用价值、质量效益、创新性等因素进行判定,注重成果的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机构为我校教务处。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育教学研究报告、教学改革、教学实验室及其相关评估、在线课程和MOOC课程等;(二)教育教学教材、教辅材料及其相关评价和申报获奖的工作;(三)教育教学成果在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应用与推广(包括教育教学成果对课程和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等具有拉动和促进作用的社会效益),以及与行业合作、产学研合作有关的教学案例、教育教学研究报告等;(四)实践教学成果(包括实习、实训、实习实训教育教学项目),已获得国内外国家级、省级、行业的各类实践教学竞赛奖项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七条获奖对象为我校正式聘用的在职教师及离退休教师。

第三章奖励设置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以下四类:(一)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二)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和省部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三)校级奖励,包括校级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和教学优秀个人、教学优秀团队等;(四)其他奖项,包括行业委员会、职业、行业协会或其它科技机构等颁发的教育教学成果奖项。

2024某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024某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024某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积极探索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力和潜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第三条特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重要影响并得到广泛认可。

特等奖评选不设数量限制,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四条一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较大影响并得到一定认可。

一等奖评选不超过3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五条二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一定影响并得到一定认可。

二等奖评选不超过5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六条三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积极影响并得到一定认可。

三等奖评选不超过10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七条优秀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良好影响并得到认可。

优秀奖评选不超过20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励将给予获奖者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特等奖获得者还将受到特殊表彰和额外奖励。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励评选工作由学校指定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专家教授和相关教学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审核、评估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最高者将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励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重评价教学成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教化国家级教学成果嘉奖方法第一条为做好高等教化国家级教学成果嘉奖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嘉奖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化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调动教化工作者的主动性和创建性,主动开展教化教学探讨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化质量,促进高等教化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须要。

第三条教学成果要注意好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

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化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化思想和教化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育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化技术,全面推动素养教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化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育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 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化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符合国家的教化方针、政策,2009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化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化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育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育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育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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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和保护学校本科教改创新的成功经验与成果,规范对在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投入本科教改研究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深化学校教育教改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类别和奖金分配
1.奖励范围:奖励以XX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改与建设成果,奖励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的优秀教师等。

2.奖励类别: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普通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其他各类教师教学竞赛。

3.奖金分配:对于非个人的教改与建设成果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决定,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及时提交亲笔签名的分配方案,未按时提交分配方案的,分配比例按照“XX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学校排名系数和个人排名奖励比例表”(附后)执行。

第二章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三条教学成果奖。

(1)国家级特等奖5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

(2)省级特等奖2万元/项,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

(3)省级(竞赛类)特
等奖2万元/项,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三等奖0.5万元/项。

第四条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1)国家级教学名师10万元/人。

(2)省级教学名师2万元/人。

(3)省级教坛新秀1万元/人。

第五条普通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1)国家级一等奖3万元/人,二等奖2万元/人,三等奖1万元/人。

(2)省级一等奖2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0.5万元/人。

第六条其它各类教师教学竞赛。

(1)国家级一等奖2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

(2)省级最高奖1万元/人。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本科教学成果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可以申报奖励的成果为当年度获批,具体时间以成果获奖证书或批文为准。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学校发布的申报条件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XX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获奖证书、批文等),在学校工作计划安排时间内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统一提交教务处。

第九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本科教学成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教务处将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的本科教学奖励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向获奖者授奖,奖金数额为税前金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奖励以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为最高执行准则。

申请奖励的教学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对已授奖的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除撤销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三条本科教学成果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之成果名称(称号)和等级为依据。

其他与本科教学密切相关的教学成果(称号)确需奖励的,成果(称号)负责人(获得者)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同一奖项有多级别获奖时,取最高级别奖励;对于已执行过低级别奖项奖励的成果(称号)又获更高级别奖项,颁发最高级别奖金时,扣除该成果(称号)已经领取的低级别的奖金数额。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由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国际商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公布的校内文件中关于本科教学成果奖励的内容若与本办法冲突,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XX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学校排名系数和
个人排名奖励比例表
说明:
教学成果奖个人应得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金+XX大学配套奖励)×XX大学排名系数×个人排名奖励比例/XX大学人员排名奖励比例总和;
如:XX大学与其它高校联合申报,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XX大学排名第一,其中个人排名1、4、6分别为XX大学人员甲、乙、丙,奖励计算及分配如下,乙应得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金+XX大学配套奖励)×80%(XX大学排名系数)×50/(100+50+30);以此类推,计算甲和丙应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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