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培育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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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培育与奖励办法

为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形成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的目的

第一条教学成果培育与奖励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指导,通过遴选具有良好建设基础、具有一定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教学成果项目,瞄准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进行整合并立项重点培育,经过一定阶段的扎实建设与凝练总结,形成具有较高水平、鲜明特色、比较优势及较强影响力的教学成果,扩大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影响,力争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级教学成果奖。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对象主要是已有一定教学成果基础,经过一定时间培育后,其成果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具体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理念,优化培养方案,改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加强专业、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3.结合实际,已有一定方案和实践、目标明确、具有相应责任人领衔承担建设,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成果显著的项目。

第三条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申报条件

1.项目组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曾主持完成校级以上重点教学改研究或教学建设项目。

3.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项目组核心成员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4.校级教学成果立项项目培育完成时间原则上为两年。

第四条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申请涉及的重点内容

1.该项目与国内同类研究的比较,其创新点、意义、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等。

2.该项目研究已经完成的成果和已经取得的应用效果:(1)反映本项目研究成果,并已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

(2)代表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并已经使用的教材、专著及软件,新建并已推广应用的教学实验仪器和教学条件,以及有关成果鉴定材料等;

(3)本项目的教材、专著和软件以及教学实验仪器等成果使用情况及效果:包括学生的反映意见、同行专家的评价和获奖情况。

3.该项目研究内容与以往的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级的教学成果项目研究的差异性。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每年10-11月份学校组织申报,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者由部门或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申报书》,提交有关附件;

2.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初评;

3.评估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4.评估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培育项目类别及立项培育金额;

5.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管理

第六条教学成果立项培育项目,学校按照“过程一半、结果一半”的原则,分阶段划拨一定金额的专项培育经费,并鼓励各部门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其使用要求与专业建设经费相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项目管理采取分阶段汇报与检查制度。立项培育的项目,要制定详实的学期实施计划和预期目标,分阶段总结报告实施情况,接受学校的阶段性检查与指导。学校根据项目在各个阶段完成的质量情况,将采取追加经费、终止经费、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除完成阶段任务外,最终应以获得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为本项目的结题形式。结题后需有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学校评估办公室。

第九条教学成果立项培育工作由学校评估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校级教学成果培育激励措施

第十条学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纳入教师的工作业绩考核。对于获得省级和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与相应的科研奖项等同。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培育项目获省级、级教学成果奖项,学校将按照有关文件进行配套奖励。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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