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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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合同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清华大学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效劳等合同,涉外科技工程、军工科技工程除外。详细执行单位为我校各院、系、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详细执行人为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凡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统一归口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管理。

第四条各执行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清华大学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开发部负责人为授权代表人,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授权代表人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开发部委托各执行单位负责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同时开发部负责人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横向技术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执行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工程负责人应当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可按照推荐文本起草合同。审批表由工程负责人签字、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开发部审核。开发部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工程负责人、被委托人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重大合同须经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各执行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开展横向技术合作,应以清华大学为一方当事人,按照《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那么》等规定订立合同,由工程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最后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章),统一加盖“清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科技)”。

第九条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和“清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科技)”的横向技术合同,清华大学不予成认,一切后果由合同签订人承担。

第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原那么上由开发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由学校批准具有合同签署权的校内有关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核所签合同,应当定期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开发部备案。

第十二条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涉及排他(独占)的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必要时报送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技术秘密的,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订立合同时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平安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学校相关机构核定密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展科研工程而签订技术支出合同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必要时报送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工程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各执行单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重要情况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开发部;情况严重时,应及时上报科研院主管副院长或院长。

第十六条依法生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工程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单位审查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开发部审批,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执行单位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将协商情况书面报送开发部。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工程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工程负责人须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完成表》,将验收证明及有关材料报送开发部。

第二十条开发部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起草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向工程负责人及执行单位解释;

(二)合同审核、变更和解除等相关合同管理;

(三)监视、检查合同的履行;

(四)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办理仲裁和诉讼校内相关手续;

(五)合同的文本及资料管理,重要文件建档、归档;

(六)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定期进展统计和分析;

(七)办理技术合同认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及备案;代收代缴印花税;

(八)办理申请立项、投标审批等业务;

(九)其他合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各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洽谈、拟定、审核、履行、管理等事宜。被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负责人的承担能力、完成时间、成果归属、违约赔偿、争端处理及对方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假设对方违约,执行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因执行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的,应当追究工程负责人和执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假设我方违约,执行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必须向开发部通报,由工程负责人、执行单位会同开发部协商处理。

我方违约责任由工程负责人承担;工程负责人无法承担时,由工程负责人所在执行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合同引起纠纷,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详细情况可以暂停工程负责人订立同类工程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工程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方法,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应当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执行。1991年3月19日清华大学第15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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