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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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技术合同

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活动,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应当依据宪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客观事实认定技术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对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

认真履行认定管理工作,维护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技术合同

的认定、登记和争议解决活动。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目的合法、真实、明确;

(三)合同约定的技术内容明确、具体、可行;

(四)合同约定的技术费用合理、公正、明码标价;

(五)合同约定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符合

法律规定;

(六)其他合法要求。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标准:

(一)技术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具体;

(二)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技术合同获得合法的授权、确认、认证和鉴定;

(四)技术合同获得了必要的技术资格和技术条件;

(五)技术合同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合同应当真实、公正、合法;

(二)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地订立合同;

(三)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技术合同应当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技术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认定申请书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认证和鉴定;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证书;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技术合同备案证明。

第十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技术资格、技术条件等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公正、客观。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客观。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技术合同的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登记档案,并定期进行备案检查。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登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得参与和调解技术合同的争议解决活动。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自主协商、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各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技术合同争议的,应当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现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违法行为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需要申请撤销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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