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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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

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附件1

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招标管理

第六章投标管理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管理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监督与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适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加强对外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实现专业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以下各单位:(1)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子公司;(2)集团公司独资、控股的各单位;(3)集团公司代管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各单位。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及代管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实行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其总包及分包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合适方式提出有关实施方案,分管产业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对实施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

(2)审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

(3)协调和决策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发承包方案和预中标方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各产业公司、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2)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直接组织、授权产业公司、项目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和备案各产业公司及项目单位自行负责或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

(3) 负责研究各产业招投标项目是否设置限额及限额的数目;综合管理各产业及项目单位上报的招投标工作计划;接受和审定各单位限额以上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

(4) 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审定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定项目发承包方案、招投标条件、公告等;

(5) 审定一般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对重要招标项目,对预中标方案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6) 审定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名单;负责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集中动态管理;组织对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库的年度资格评审工作;

(7) 协助处理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纠纷;定期汇总通报项目招投标情况。

第八条集团公司经营考核与审计部(以下简称经审部):作为集团公司纪检与监察、经营考核与内部审计的职能部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公平和公正性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和项目单位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提出考核与处罚建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相应考核和处罚。

第九条产业公司: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产业和项目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参照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等;

(2)对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负责或组织的招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

(3)指导、协助和监督分管产业、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合同的技术和商务谈判与签订等;

(4)审定分管产业和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内容、范围及预案;提出和初审招标实施方案;审定招标文件;

(5)推荐和初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和合格预投标人;审核招投标条件、评标办法、标底、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等。

(6)负责推荐和预审所属产业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对所属产业合格供方和评标专家提出年度资格评审考评意见;

(7)负责协调和处理所属产业和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报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十条项目单位:是本单位各类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主体,应明确本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及所属产业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管理的相应实施细则等;

(2)负责对授权、委托和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组织和协调;自行组织或负责的招投标项目,接受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所属专业公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上报备案、备查;

(3)根据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和上报本单位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提出招投标草案、预案或申请;

(4)负责编制和组织审定招投标文件;推荐和初审合格预投标人和代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初审评标报告和预中标方案。

(5)按照中标通知书,负责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负责管理和监督有关合同的执行;

(6)推荐和预审与本单位有关的项目合格供方名录和评标专家;负责对所属评标专家和项目承包商,提出年度资格评审的考评意见;

(7)负责协调和处理本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受业主委托从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在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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