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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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质量管理规定

检验科质量管理规定

检验科质量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和实施检验科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提升检验科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工作的检验科人员。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目标检验科应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和绩效指标,以确保检验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资源与设备检验科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检验设备,以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质量的控制。

3. 管理责任检验科的质量管理责任由科室负责人亲自负责,他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并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审。

4. 培训与教育检验科应为所有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最新的检验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5. 样品管理检验科应建立完善的样品管理程序,包括样品收集、标识、储存和处理,以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 测试方法与质控检验科应采用合适的测试方法,并建立质控程序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记录与档案检验科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活动的记录和结果可追溯,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质量管理的要求1. 合法合规检验科的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准确性与可靠性检验科的检验结果必须准确可靠,不得存在任何误判或偏差,以确保检验数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3. 保密与安全检验科应严格保护检验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和可信度。

4. 不断改进检验科应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及时纠正和预防质量问题的发生。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检验科负责人负责执行和监督,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检验科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升检验科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请各位检验科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保障检验工作的质量贡献力量。

质量检测的管理制度

质量检测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质量检测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质量检测的责任1. 生产部门应当负责产品生产的质量检测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 质量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检查生产部门的质量检测工作,修订和完善质量检测标准和流程。

3. 所有员工应当积极配合质量检测工作,对于产品质量存在疑问应当及时报告。

三、质量检测的流程1. 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确定检测内容、方法、标准和流程。

2. 采集样品,并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3. 进行实验室分析或现场检测。

4. 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评定质量检测结果。

5. 制定质量检测报告,包含检测结果、结论和建议。

四、质量检测的标准1. 参考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 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

3. 对于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报告产生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质量检测的管理1. 质量检测过程应当记录详细资料。

2. 质量检测结果应当保留备查,以备复核。

3. 对于存在问题或争议的质量检测结果,应当与生产、质量部门一起协商解决。

六、质量检测的改进1. 手续标准和流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对于常见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计划。

1. 质量部门应当对质量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于问题较多的产品应当进行加强监督,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八、质量检测的惩罚对于故意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惩罚。

对于反复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或暂停生产。

九、质量检测的奖励对于质量检测工作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相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质量部门所有。

以上为公司质量检测的管理制度,希望各部门认真执行,共同努力,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本《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第二章:产品质量管理要求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三、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质量要求。

四、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五、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溯源制度,确保追溯到每一批产品的生产环节和质量检验结果。

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保存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文件,以备查阅。

第三章:产品质量检验一、产品质量检验应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产品质量检验应涵盖产品的外观、尺寸、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

三、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并记录检验结果。

四、产品质量检验应分为出厂检验和市场监督检验两个阶段。

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第四章:不合格产品处理一、对于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退货。

二、企业应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包括整改的方法、结果及验收情况。

三、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一、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质量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一、本规定由质量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质量管理的完善和改进。

结尾:本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旨在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对优质产品的需求。

企业应切实履行规定要求,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共同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七实验室平面布置图;房屋房产证或房屋租赁书等能证明其房屋使用权的证明,租赁协议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见附件3,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9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检测机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原资质证书无效;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确认其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七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第九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的检测技术培训;检测人员培训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聘用的退休人员应该是工程类或相近专业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年龄在65岁以下且只能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获得多项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相近专项业务的检测工作;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应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在本省取得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跨市从事检测业务,应按所检测的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程序;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不得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6〕83号、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桥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豫建〔2008〕180号、河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建建〔2006〕26号、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考核标准试行豫建建〔2002〕129号、河南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豫建建〔2009〕147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一、见证取样检测二、专项检测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四建筑节能检测五城市桥梁检测六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七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八钢结构工程检测九建筑智能化检测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4. 检测场所要求:⑴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m2;⑵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见证取样一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7. 检测机构申报一级见证取样检测资质,须取得二级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不少于150万m2;附表1-1一级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见证取样检测设备配置表二级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1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3人;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建材检测工作经历;4. 检测场所的要求:⑴检测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m2;⑵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见证取样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附表2-1二级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2-2二级见证取样检测设备配置表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应取得一级见证取样检测资质;4.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6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并应在检测机构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检测报告审核人,结构工程师任职条件不受职称及培训时间限制;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结构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结构检测工作经历;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一级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7. 检测机构申报一级主体结构检测资质,须取得二级主体结构检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不少于150万m2;附表1-1一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配置表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1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应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4.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4人,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⑵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结构检测工作经历;5.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6. 申请主体结构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附表2-1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2-2二级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设备配置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2. 所申请的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质量检测监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坑监测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得少于15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并应在检测机构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检测报告审核人;⑵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报告审核人的,任职条件不受职称及培训时间限制;4.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地基基础一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6. 检测机构申请一级地基基础检测监测资质,须取得二级地基基础检测监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完成静载荷试验不少于1000组,低应变检测不少于10000根,高应变检测不少于50根,声波透射法检测不少于100根;附表1-1一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设备配置表注:配重总量不少于30000kN 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2. 所申请的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 具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系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并应在检测机构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检测报告审核人;⑵ 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授权签字人或报告审核人的,任职条件不受职称及培训时间限制;4. 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地基基础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 附表2-1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2-2二级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设备配置表注:配重总量不少于10000kN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2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化学分析、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工程系列或化学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不得少于2人;工程系列或化学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系列或化学分析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有3年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或化学分析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历;4. 仪器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室内环境一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1-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1-2;6. 检测机构申请一级室内环境检测资质,须取得二级室内环境检测资质三年以上,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业绩不少于100万m2;附表1-1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项目及参数附表1-2一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设备配置表二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项净资产不少于100万;2. 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3. 人员要求:⑴具有化学分析、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系列或化学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⑵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应具有工程系列或化学分析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经历;4. 仪器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检测标准、规范的要求;5. 申请室内环境二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检测下列项目及参数附表2-1,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量程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附表2-2;。

品质质量检验规章制度

品质质量检验规章制度

品质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品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对产品进行品质和质量检验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产品品质和质量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验规章制度、质量检验操作流程、质量检验记录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检验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检验职责分工制度,明确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制,监督检验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章产品品质检验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种类和特性,制定相应的产品品质检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并对全面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的每一批产品进行追溯,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记录管理制度,对每次质量检验工作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质量检验结果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异常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建立预防措施。

第五章文件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相关文件管理制度,对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文档控制机制,对重要的质量检验文件进行版本控制和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和沟通。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质量检验工作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质量管理日常检查规定

质量管理日常检查规定

质量管理日常检查规定1. 检查目的质量管理日常检查的目的是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提高客户满意度。

本文旨在规定质量管理日常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促进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

2. 检查范围质量管理日常检查涵盖以下方面:2.1 产品或服务设计与开发过程的合规性;2.2 供应商选择与管理;2.3 原材料与零部件的进货与质量把控;2.4 生产或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2.5 收尾与交付过程的质量验收;2.6 客户投诉处理与质量改进。

3. 检查内容质量管理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设计与开发过程;3.2 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3.3 原材料与零部件的采购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质量把控;3.4 生产或服务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工序的质量控制;3.5 对成品或交付物进行质量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3.6 客户投诉处理及时有效,并采取措施进行质量改进。

4. 检查方法质量管理日常检查的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4.1 文件检查:检查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包括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质量标准文件等;4.2 实地检查:对生产现场、服务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工艺流程、设备、工作环境等;4.3 产品检验:抽取样品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功能检验等;4.4 文件审核:对质量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过程文件、记录表、管理手册等。

5. 检查要求质量管理日常检查的要求如下:5.1 检查记录:在每次检查后,应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结论等;5.2 异常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5.3 改进措施:根据检查结果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质量改进措施,并跟踪执行情况;5.4 监督与评估:定期进行质量管理日常检查的监督与评估,确保检查的有效性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规定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规定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规定
背景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的频繁发生,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质量管理方针和标准,对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质检检验机构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规定,对检测检验机构提出要求,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条件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
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
3.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拥有符合检测检验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设施,
并定期进行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检测检验机构的行为规范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检验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测检验
过程和方法;
3.检测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可靠;
4.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护相关商业秘密,防止泄露。

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手册,并对质量管理
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估;
2.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外部评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结论
本文介绍了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的规定,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要求和规范,强化了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质量认证情况,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自身的权益。

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医院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质量,确保患者的诊疗、治疗和护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的检验检测科室,包含临床检验、病理检查、影像检验等各项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医院检验检测科室负责订立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科室负责人依据本制度的要求,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和质量掌控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质控委员会医院设立质控委员会,负责全院检验检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质控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检验检测科室负责人构成,医院质量管理部门为其牵头单位。

第五条质控专员医院聘请质控专员,负责全院检验检测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工作程序、记录和报告等。

第七条检验检测设备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人员配备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配备符合相关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包含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技师等,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质量掌控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依据相关规定,订立质量掌控计划,并进行质量掌控方案的实施和评估。

包含标本手记、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等方面的质量掌控。

第十条检验质量评价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定期对检验质量进行评价,包含质量指标的统计分析、外部质量评价和内部质量评价等。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建立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四章质量文件管理第十二条质量文件编制和修改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定期编制和修订质量文件,包含质量手册、操作规程、记录表等,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质量文件备案医院检验检测科室应将质量文件的编制和修订情况进行备案,备案料子应包含文件名称、编制和修改日期、备案人员等。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一、总则㈠为保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强化质量监督和检验,使客户得到合格、满意的产品,特制定本规定。

㈡质检部是公司产品质量检验的职能部门,负责原材料、产品生产过程、成品的检验。

㈢检验术语1、不合格品:未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

2、质量事故: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由于加工质量与图纸和工艺文件不符或技术文件混乱,出现成批次不合格品,给公司、顾客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

3、废品:在产品结构和性能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满足预期用途的不合格品。

4、返工返修品:采取某些措施,使其能够符合要求或满足预期用途的不合格品。

5、让步接收品:与图纸和工艺文件要求有少量不符合,但对产品结构、性能、加工和使用没有影响,而接收的产品。

6、首(末)件检验:生产开始时或因工序因素调整后,对制造的第一(最后一件)产品进行的检验。

7、巡回检验:在生产现场对有关工序进行的抽检。

8、完工检验:在工艺流程中适当的工序和工位对完工产品进行的检验。

9、自检:操作者依据技术文件对自己所加工的产品进行的检验。

10、互检:下序对上序、同工序间(或班组间)进行的相互检验。

㈣检验以自检、互检为主,专检为辅,强调一次检验合格率为原则,执行二级检验管理。

一级检验指由生产部门(车间)负责组织实施的首检、互检。

自检包括:首检、抽检、完工检验,互检包括完工检验及同工序间抽检。

二级检验指由质检部负责组织实施的专检,专检包括:首检、巡回检验(抽样检验)、完工检验。

㈤检验确认以《日生产卡》提交质检员或者下序班长签收为依据,以《日生产卡》当日签章或下序班长签字做为转序、检验完工的依据。

站点外的产品由质检部组织对每周每车间抽检一次,样本以工序或工位为基本单位。

检验后转序交接以班组间确认为检验终结。

二、检验点的设置:(一)进货检验站:1、主要件控制点:承压类钢材、焊材、外协件、油漆、铸件。

2、主要内容:A、规格型号B、外观3、检验项目:A、外形尺寸B、保质期C、验证。

公司服务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公司服务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公司服务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服务项目的质量检验。

第三条服务质量检验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达到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服务质量检验的原则是客户至上、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结果导向。

第二章服务质量检验流程第五条服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公司设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服务质量自检。

第六条根据自检结果,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问题。

第七条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公司要求。

第八条客户满意度调查应定期进行,以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改进服务。

第九条重大事故和投诉处理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条公司领导应根据服务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对不达标的服务项目进行指导和督促改进。

第三章服务质量检验标准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服务质量检验标准,明确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服务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掌握服务质量检验标准,确保服务过程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服务质量检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技能、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四章服务质量检验记录与报告第十五条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验记录,记录每次服务质量检验的结果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服务质量检验记录应包括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结果、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服务质量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并提供给公司领导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十八条服务质量检验报告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包括服务质量状况、改进情况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薪、停职、解雇等。

第二十条如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

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

质量检验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一、公司内部质量检验程序:自检、互检、专检二、质量事故的类别:质量事故按照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剩余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检验具体流程一、进货检验1、对生产购进物资,有负责保管人员进行核对,确认原材料名称、数量等无误、包装无损后,通知检验员检验。

2、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全数或抽样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单》。

3、采购产品的检验方式:检验、测量、观察、工艺验证,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等方式。

二、现场产品的过程检验有各工序的品管员负责,按照工艺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和监控,将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交付下道工序,不合格品另行堆放。

A、成品检验合格后(需进行完表面处理)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B、检验不合格时,检验员在购进物资上加“不合格”标识,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半成品的测量和监控:1、过程检验:对设置检验点的工序,在做好自检自分后将产品放在待检区,检验员依据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合格品,在《半成品检验记录》上盖检验员章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对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品管理规定》。

2、成品的测量和监控A、操作者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自查,并整齐堆放在待检区,做好标记,附挂上待检标识。

B、检验员按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内容记录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中,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C、所有成品出厂前成品检验员必须对产品过程检验和控制全面了解,确定无误并出具《出厂合格证》后,仓库保管员再进行成品包装按要求发货。

3、产品的检验记录A、质量办应认真建立并保存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包括各种检测报告,这些记录应标明是否通过测量和控制,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所有记录应有授权检验人员的签字确认。

B、质量办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原材料进厂,产品生产的过程检验以及产品入库、出厂全过程的质量检验负责,确实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质量检验制度(3篇)

质量检验制度(3篇)

质量检验制度一、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铝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三、主管检验的基本职责:1、负责原材料、角料、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四、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五、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

六、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七、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八、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九、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质量检验制度(2)是指组织、规范和管理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一套制度。

它包括了产品质量检验的流程、责任、标准、方法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质量检验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检验计划:制定质量检验的计划,确定检验的时机、内容和方法。

2.质量检验标准:确定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客户要求等。

3.质量检验流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记录和处理等。

4.质量检验方法:确定产品质量检验的具体方法,包括物理性能测试、化学分析、外观检查、尺寸测量等。

关于质检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关于质检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关于质检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质量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质量检验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合理进行。

第二章质量检验工作体系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工作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质量检验工作体系应包括以下环节:质量计划制定、样品取样、检验方法确定、检验过程控制、数据记录与分析、质量反馈与改进等。

第七条企业应当明确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做好人员培训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检验设备和工具,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三章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需求,确定适当的质量检验方法。

第十条质量检验方法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第四章检验过程控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确保质量检验过程的可控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检验误差。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抽样方法的合理性和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过程应当贯穿在产品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产品每个环节的质量可控。

第五章数据记录与分析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检验数据和档案,记录检验过程、结果和评价。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质量检验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六章质量反馈与改进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消费者投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改进的制度和流程,对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七章质量检验管理责任第十九条企业的质量检验管理责任应当明确。

第二十条企业的质量检验管理责任应当层层落实,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规范文件,确保执行的可控和规范。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

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规定

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规定

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制度2007年09月01日星期六下午06:17质量检验的主要管理制度一、三检制:所谓三检制就是实行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1.自检:自检就是生产者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按照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技术标准自行进行检验,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这种检验充分体现了生产工人必须对自己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通过自我检验,使生产者了解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开动脑筋,寻找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采取改进的措施,这也是工人参与质量管理的重要形式.2.互检:互检就是生产工人相互之间进行检验;互检主要有: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流转过来的产品进行检验;小组质量员或班组长对本小组工人加工出来的产品进行抽检等;这种检验不仅有利于保证加工质量,防止疏忽大意而造成成批地出现废品,而已有利于搞好班组团结,加强工人之间良好的群体关系;3.专检:专检就是由专业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专业检验是现代化大生产劳动分工的客观要求,它是互检和自检不能取代的;而且三检制必须以专业检验为主导,这是由于现代生产中,专职检验人员无论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工艺知识和检验技能,都比生产工人熟练,所用检测量仪也比较精密,检验结果比较靠,检验效率也比较高;其次,由于生产工人有严格的生产定额,定额又同奖金挂钩,所以容易产生错检和漏检,有时,操作者的情绪也有影响;应当指出,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把质量体系的“最终检验和试验”作为企业中一种重要的质量保证模式,对质量检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二、签名制:签名制是一种重要的技术责任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入库和出厂,每完成一道工序,改变产品的一种状态,包括进行检验和交接、存放和运输,责任者都应该在相关记录文件上签名,以示负责;特别是在成品出厂检验单上,检验员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操作者签名表示按规定要求完成了这套工序,检验者签名,表示该工序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标准,签名后的记录文件应妥为保存,以便以后参考;三、质量复查制:我国有些生产重要产品特别是军工产品的企业,为了保证交付产品的质量或参加试验的产品稳妥可靠,不带隐患,在产品检验入库后的出厂前,要请与产品有关的设计、生产、试验及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复查;查图纸、技术文件是否有错,查检查结果是否正确,查有关技术或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否合适;这种做法,对质量体系还不够健全的企业,还是十分有效的;四、追溯制:在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或一项工作,都要记录其检验结果及存在问题,记录操作者及检验者的姓名、时间、地点及情况分析,在适当的产品部位做出相应的质量状态标志;这些记录与带标志的产品同步流转;产品标志和留名制都是可追溯性的依据,在必要时,都可搞清责任者的姓名、时间和地点;职责分明,查处有据,可以大大加强员工的责任感;产品出厂时还同时附有跟踪卡,随产品一起流通,以便用户把产品在使用时所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给生产者,这是企业进行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追溯制有三种管理办法:1批次管理法根据零件、材料或特种工艺过程分别组成批次,记录批次号或序号,以及相应的工艺状态;在加工和组装过程中,要将批次号逐步依次传递或存档;2.日期管理法对于连续性生产过程、工艺稳定、价格较低的产品,可采用记录日历日期来追溯质量状态;3.连续序号管理法这种方法就是根据连续序号追溯产品的质量档案;五、质量统计和分析1.质量统计:质量的统计和分析是质量报告和信息反馈的基础,也是进行质量考核的依据;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质量状况,质量检验可提出质量考核指标建议,上级考核指标亦可由上级直接规定;车间生产计划部门应按月提供完成工时、产品数量、品种规格、零部件半成品完成数量等统计资料;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质量检验结果及数据的统计、汇总,并按期向厂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质量月报、季报和年报;质量检验部门还要提供其它各种质量情况的统计资料,质量统计资料一定要数据准确,分类整理,按规定项目和格式填写;2.质量指标:质量指标由于企业的产品和生产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书主要以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电子工厂为例,说明通常应予考核的质量指标体系;1.一次合格率/直通率:其公式为:直通率=直通合格数/投入总数100%由于许多电子工厂流水线生产特点每日清理拉线,导致开工时的直通率为0或很小机器尚未流到拉尾,而清拉时的直通率又大于100%或非常高,非常脱离生产的实际情况,因此生产直通率往往采用如下公式的合格率代替计算比较真实反应生产的不良状况直通率≈合格率=检验合格总数/检验合格总数+不良总数100%2.一次交收检验合格率:其计算公式为:一次交收检验合格率=一次交检合格批次/产品交检总批数100%3.开箱合格率:其计算公式为:开箱合格率=开箱检验合格数/开箱检验总数100%4.退机率:其计算公式为:退机率=退回机器总数/出货总数100%一般在许多企业而言,由于销售渠道的滞后和售后服务政策要求,出货总数往往应减去最近三个月的出货数量;五、质量统计和分析1.质量统计:质量的统计和分析是质量报告和信息反馈的基础,也是进行质量考核的依据;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质量状况,质量检验可提出质量考核指标建议,上级考核指标亦可由上级直接规定;车间生产计划部门应按月提供完成工时、产品数量、品种规格、零部件半成品完成数量等统计资料;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质量检验结果及数据的统计、汇总,并按期向厂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质量月报、季报和年报;质量检验部门还要提供其它各种质量情况的统计资料,质量统计资料一定要数据准确,分类整理,按规定项目和格式填写;2.质量指标:质量指标由于企业的产品和生产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书主要以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电子工厂为例,说明通常应予考核的质量指标体系 ;1.一次合格率/直通率:其公式为:直通率=直通合格数/投入总数100%由于许多电子工厂流水线生产特点每日清理拉线,导致开工时的直通率为0或很小机器尚未流到拉尾,而清拉时的直通率又大于100%或非常高,非常脱离生产的实际情况,因此生产直通率往往采用如下公式的合格率代替计算比较真实反应生产的不良状况直通率≈合格率=检验合格总数/检验合格总数+不良总数100%2.一次交收检验合格率:其计算公式为:一次交收检验合格率=一次交检合格批次/产品交检总批数100%3.开箱合格率:其计算公式为:开箱合格率=开箱检验合格数/开箱检验总数100%4.退机率:其计算公式为:退机率=退回机器总数/出货总数100%一般在许多企业而言,由于销售渠道的滞后和售后服务政策要求,出货总数往往应减去最近三个月的出货数量;六、不合格品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只是质量检验也是整个质量管理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区别不合格品和废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合格品或称不良品,其中包括废品、返修品和回用品三类 ;在不合格品管理中,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三不放过”的原则,一旦出现不合格品,则应:A、不查清不合格的原因不放过;因为不查清原因,就无法进行预防和纠正,不能防止再现或重复发生;B、不查清责任者不放过;这样做,不只是为了惩罚,而主要是为了预防,提醒责任者提高全面素质,改善工作方法和态度,以保证产品质量;C、不落实改进的措施不放过;不管是查清不合格的原因,还是查清责任者,其目的都是为了落实改进的措施;“三不放过”原则,是质量检验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这种指导思想,才能真正发挥检验工作的把关和预防的职能;2.两种“判别”职能:检验管理工作中有两种“判别”职能:A、符合性判别:符合性判别是指判别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即是否合格,这种判别的职能是由检验员或检验部门来承担;B、适用性判别:适用性和符合性有密切联系,但不能等同;符合性是相对于质量技术标准来说的,具有比较的性质;而适用性是指适合用户要求而言的,一般说,两者是统一的,但也不尽然;人们可能有过这样的经验,一个完全合格的产品,用起来不一定好用,甚至完全不适用;反之,有的产品,检验指标虽不完全合格,但用起来却能使人满意;可能是由于用户的需求不同,也可能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本身就不合理,或者有过剩质量;所以不合格品不一定等同于废品,它可以判为返修后再用,或者直接回用;这类判别称为适用性判别 ;由于这类判别是一件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要求,因此检验部门难于胜任,而应由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来审理决定;这类审理委员会在国外称为MRBMateriaIReviewBoard,应由设计、工艺、质量、检验、计划、销售和用户代表共同组成,重要产品应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制度,比如我们常用的特采审批程序,就是采用MRB来完成这一审批过程的;C、分类处理:对于不合格品可以有以下处理方法:a、报废,对于不能使用,如影响人身财产安全或经济上产生严重损失的不合格品,应予报废处理;b、返工,返工是一个程序,它可以完全消除不合格,并使质量特性完全符合要求,通常返工决定是相当简单的,检验人员就可以决定,而不必提交MRB审查;c、返修,返修与返工的区别在于返修不能完全消除不合格品,而只能减轻不合格品的程度,使不合格品尚能达到基本满足使用要求而被接收的目的;d、原样使用,原样使用也称为直接回用,就是不加返工和返修;直接交给用户;这种情况必须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特别是要把情况告诉用户,得到用户的认可;D、不合格品的现场管理:不合格品的现场管理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1不合格品的标记凡经检验为不合格品的产品、半成品或零部件,应当根据不合格品的类别,分别涂以不同的颜色或做出特殊的标志;例如,有的企业在废品的致废部位涂上红漆,在返修品上涂以黄漆,在回用品上打上“回用”的印章等办法,以示区别;2不合格品的隔离对各种不合格品在涂上或打上标记后应立即分区进行隔离存放,避免在生产中发生混乱;废品在填写废品单后,应及时放于废品箱或废品库,严加保管和监视,任何人不准乱拿和错用;一旦发现动用废品,以假充真,检验人员有权制止、追查或上报;隔离区的废品应及时清除和处理,在检验人员参与下及时送废品库,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处理消毁;对不合格品要严加管理和控制,关键在于:1.对己完工的产品,严格检查,严格把关,防止漏检和错检;2.对查出的不合格品,严加管理,及时处理,以防乱用和错用;3.对不合格的原因,应及时分析和查清,防止重复发生;七、质量检验的考核1.检验误差及其分类:在质量检验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检验误差是很难避免的,甚至是经常发生的;据国外资料介绍,检验员对缺陷的漏检率有时可以高达15%一20%;目前许多企业对检验人员的检验误差,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缺乏“检验误差”的概念,迷信100%检验的可kao性;认为只要通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定就是百分之百的合格品,实际上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这里面还存在检验误差;检验误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技术性误差技术性误差,是指检验人员缺乏检验技能造成的误差;例如,未经培训的新上岗检验员,最容易发生这种误差;这往往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工艺知识,检验技术不熟练,对检测工具或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不掌握,或在视力上有生理缺陷如近视、视力不足或色盲,也可能由于缺乏检验经验等原因所造成;2情绪性误差由于检验员马虎大意、工作不细心造成的检验误差;如检验人员思想不集中、心情紧张、家庭不和、有烦恼心事;或由于工资奖金等问题,思想闹情绪;或生产任务紧、时间急等原因引起情绪波动所造成的检验误差;3程序性误差由于生产不均衡、加班突击及管理混乱所造成的误差;如生产不均衡,月初松、月末紧,加班加点,精力疲累,加之待检产品过于集中,存放混乱,标志不清,或工艺、图纸有临时改变,而检验人员又不知道等原因造成的检验误差;4明知故犯误差由于检验人员动机不良造成的检验误差;如有意报复,迫于生产部门的压力,工检关系不和,或为了多拿奖金等原因所造成;少数情况下可能有意破坏;2.检验误差的指标及考核方法1检验误差的两个主要指标不论哪类原因造成的误差,均可概括为以下两类:a、漏检,漏检就是有的不合格品没有被检查出来,当成了合格品,这当然使用户遭受损失;这里所指的用户是广义的,下道工序也可以认为是上道工序的用户;b、错检,错检就是把合格品当成了不合格品,在检验员检查出来不合格品中还有的是合格品,这当然使生产者遭受损失;2测定和评价检验误差的方法a、重复检查,由检验人员对自己检查过的产品再检查一到二次;查明合格品中有多少不合格品,及不合格品中有多少合格品;b、复核检查,由技术水平较高的检验人员或技术人员,复核检验已检查过的一批合格品和不合格品;c、改变检验条件,为了解检验是否正确,当检验员检查一批产品后,可以用精度更高的检测手段进行重检,以发现检测工具造成检验误差的大小;d、建立标准品,用标准品进行比较,以便发现被检查过的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或误差;3考核注意事项,目前各企业对检验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各不相同,还没有统一的计算公式;由于考核是同奖金挂钩,而各个工厂的情况又互不相同,所以要采用统一的考核制度,比较困难;但在考核中有些问题是共同性的,必须加以明确;第一,质量检验部门和人员不能承包企业或车间的产品质量指标;尽管检验工作对提高质量有促进作用;但产品质量好坏主要决定于生产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控制能力;检验人员的主要职能是把关,是把已经发生的不合格品从合格品中挑出来,并予以剔除;剔除越干净越好,漏检越少,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就越高;如果把产品质量由检验人员承包下来,就无益于检验人员自己考核自己,这是对质量检验职能的误解和歪曲,必将导致产品质量管理走入歧途,其后患将是无穷的,这种承包显然是不可取的;第二,关于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界限问题;生产中常常碰到一种容易引起争议的责任界限,如某工序的检验人员,由于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或是失职,或是属于抽样检查中不可避免的误判风险,造成流到下一工序的一批半成品需要返工或报废,如何区分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呢这种责任的区分要分析具体的情况,当工艺非常明确,无其它不正常客观原因时,工人生产了不良品,操作者及其管理者应负直接主要责任,检验人员应承担失职责任;如工序操作要求不够明确,工人经检验人员认可后进行生产时,造成了不良品,而检验人员又发生漏检,从而造成了损失,检验人员应承担直接的主要责任;但当过程采用抽样检验方案,由于客观上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误判风险,而检验方法又正确时,虽然造成返工或报废,其主要责任应由生产工人承担,而不应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第一,质量检验部门和人员不能承包企业或车间的产品质量指标;尽管检验工作对提高质量有促进作用;但产品质量好坏主要决定于生产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控制能力;检验人员的主要职能是把关,是把已经发生的不合格品从合格品中挑出来,并予以剔除;剔除越干净越好,漏检越少,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就越高;如果把产品质量由检验人员承包下来,就无益于检验人员自己考核自己,这是对质量检验职能的误解和歪曲,必将导致产品质量管理走入歧途,其后患将是无穷的,这种承包显然是不可取的;第二,关于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界限问题;生产中常常碰到一种容易引起争议的责任界限,如某工序的检验人员,由于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或是失职,或是属于抽样检查中不可避免的误判风险,造成流到下一工序的一批半成品需要返工或报废,如何区分检验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呢这种责任的区分要分析具体的情况,当工艺非常明确,无其它不正常客观原因时,工人生产了不良品,操作者及其管理者应负直接主要责任,检验人员应承担失职责任;如工序操作要求不够明确,工人经检验人员认可后进行生产时,造成了不良品,而检验人员又发生漏检,从而造成了损失,检验人员应承担直接的主要责任;但当过程采用抽样检验方案,由于客观上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误判风险,而检验方法又正确时,虽然造成返工或报废,其主要责任应由生产工人承担,而不应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

三级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三级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质量检验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营造产品质量是造出来的,不是靠检出来的质量氛围,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向客户提供100%合格的优质产品,特制定质量管理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质量控制与检验管理工作。

本规定适用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质量控制与检验管理工作。

三、实名制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公司负责的原则,特对公司产品实行实名制,实名制的基本原则为:公司产品在各环节能追溯到实际操作人,是保证责任到人、人人重视质量的根本要素。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3.1.制作人:构件在生产制造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工艺要求,对自已制作的构件进行自检,自检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尺寸及外观质量要求及工艺要求,自检合格后在构件上签上本人工种及姓名。

3.2.班小组长:小组长在实名制规定中,应核对本小组制作人生产完成的构件,是否符合外观质量要求及工艺要求,对制作人完成的产品核对,做好监督及带领本组员工的小组长职能工作。

3.3.班组长:班组长在实名制规定中,应核对小组长检查结果是否符合外观质量要求及工艺要求,做好监督及带领本组员工的班组长职能工作。

3.4.班组质检员:本班组内所有工序交接完成后,班组内最后1道工序由班组质检员完成对构件按100%比例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尺寸及外观质量要求及工艺要求,检查合格后由班组质检员把此流转卡报公司品质部门。

3.5.公司质检员:公司质检员在实名制规定中,应对构件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对检查过的构件在符合尺寸质量要求、外观质量要求及工艺操作规定后进行签字放行,并在构件上作出检查标识,检查标识包括检查人员名字及合格标识。

公司品质部门对流转卡统一保管及登记。

四、职责4.1.施工班组:4.1.1班组长负责对工序的检查工作,并指导及监督本班人员严格按工艺要求生产制作。

班组长全面负责对产品的施工质量,班组中各小组长须承担施工工序的质检责任,班组内各环节的自检记录必须保证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规定(3篇)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规定(3篇)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规定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合格,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检查和验收的目的、检查和验收的原则、检查和验收的程序、检查和验收的职责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检查和验收的目的1. 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2. 保证工程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3. 有效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减少质量风险;4. 提高工程施工管理的水平,促进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和验收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检查和验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公正性原则:检查和验收必须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3. 严谨性原则:检查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效益性原则:检查和验收必须具有一定的效果和实际意义,能够提高工程施工质量;5. 推广性原则:检查和验收的经验和成果应该推广和运用到其他工程中,形成良好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

三、检查和验收的程序1. 提前准备:制定检查和验收计划,确定检查和验收的对象、内容和标准;2. 材料准备:收集相关的图纸、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材料;3. 检查和验收:根据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对工程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4. 结果处理: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检查和验收报告;5. 整改措施: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6. 后续跟踪: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的有效解决。

四、检查和验收的职责1.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质量符合要求;3. 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包括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等;4.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检查和验收的工作,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5. 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查和验收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6. 相关专家:参与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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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 目的细化质量检验内容、方法和工作程序,加强检验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的方针,规范检验活动,强化检验的鉴别,把关、报告职能,保证检验机构独立行使产品检验的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质量检验、检验机构设置、检验人员,配备及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3 职责3.1 技术品质部是进行产品检验的职能部门,独立行使产品检验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人员的干扰,公正、科学地开展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和试验。

3.2 技术品质部负责领导全公司的所有质量,计量、检验人员:对他们进行管理。

3.3 无论检验人员在何处工作,均受技术品质部的直接领导,技术品质部策划所有检验过程,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公司建立检验体系,设立检验站点,委派检验人员。

3.4 在产品质量方面,应以检验人员的判断结论为依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不影响检验人员的结论和权威性。

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并经技术品质部仲裁方能改变检验结论。

4 原则规定4.1 检验机构4.1.1 技术品质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的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相关产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

4.1.2 技术品质部设检验技术管理岗位,负责对检验人员开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4.2 检验机构的职权4.2.1 公司保证检验机构不受其它部门的制约,独立、公正地开展产品检验,在遇到重大质量问题时,可以行使否决权。

质检员应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和检验规则,独立行使工艺监控和质量决定权,对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及违规的处置决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4.2.2 检验机构负责人有权直接越级向总经理报告产品质量问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

4.2.3 检验机构有权制止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有权制止未经检验或试验及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

4.2.4 检验人员有权制止违反图纸,工艺,标准的操作,对制止不听的有权提出处罚建议。

4.2.5 在检验条件不具备或存在导致不正确的检验结果的条件下,检验员有权提出推迟检验的请求,生产部门不得强行要求进行检验。

4.2.6 为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最终的产品检验和试验应当由独立于生产的专职人员担任,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执证上岗。

4.3 检验工作的实施检验工作的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4.3.1 检验的准备:4.3.1.1 技术准备。

包括资料、人员和业务的准备,主要涉及检验计划、检验规程、图纸、工艺、标准、样品等。

4.3.1.2 物资准备。

包括软件和硬件准备,主要涉及质量凭证、检验记录、检验印章、检验标识、报表、检验手段、检验设施等。

4.3.2 检验的工作程序:检验工作的实施主要有几个环节:明确被检产品质量标准→测量比较→判定→标识→签证、处理→记录→报告4.4 检验工作制度4.4.1 “四不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4.4.2 “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

要求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首先要自己检验,然后互相检验,最后确认合格再交质检员检验。

4.4.3 “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

要求检验人员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标准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工作。

4.4.4 “三不放过”:指质量问题原因不清不放过;解决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4.4.5 “三及时”:检验员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及时。

4.4.6 “三员”:检验员既是产品的检验员,又是质量第一的宣传员,生产技术的辅导员。

4.4.7 “三满意”:检验员的工作应做到为生产服务的态度让工人满意,检验过的产品让下工序满意,出厂的产品质量让用户满意。

4.5 检验人员工作原则检验人员要正确把握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采取“卡、防、帮、讲”的工作方法。

卡:即把关严格坚持标准不放松。

防:预防出现废品,防患与未然。

帮:对操作者进行技术指导,共同解决质量问题。

讲:宣传质量方针政策,提高生产人员质量意识4.6 不合格品的控制4.6.1 不合格采购品①经检验或在生产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采购品,检验者或操作者应对其标识、隔离放置和记录。

②不合格采购品由技术品质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规定要求对其不合格性质进行评审,评审后做出处置意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评审意见一般为退货或换货。

③采购人员按评审意见对不合格采购品进行处置,处置情况填写不合格评审处置单。

4.6.2 不合格半成品①日常单件不合格品由车间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进行标识、记录和隔离,每日由质检员进行确认,在工序流程卡中记录。

对日常单件不合格品每季度或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进行评审,评审和处置意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相关人员按评审意见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处置情况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

②批量(200件以上)不合格品由技术品质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不合格性质评审,评审和处置意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相关人员按评审意见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处置情况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

4.6.3 不合格最终产品①日常单件不合格品由车间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规定进行标识、记录和隔离,每日由质检员进行确认,在工序流程卡中记录。

对日常单件不合格品每季度或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进行评审,评审和处置意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相关人员按评审意见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处置情况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

②对批量(交验批)不合格成品,技术品质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分析;评审结果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相关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对不合格成品进行处置,处置情况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4.7 检验人员行为规范“七不准”4.7.1 严格遵守首件必检、中间巡检。

完工全检的检验规定,没有对实物进行验证,不准出据和补开合格证。

4.7.2 工作时间不准从事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4.7.3 不准向外协供方提供有偿咨询和接受馈赠。

4.7.4 检验人员对辖区认真负责,主动开展检验活动,不准无故拖延。

4.7.5 检验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准与生产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4.7.6 检验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与生产单位相互配合,遇到问题及时报告,不准与生产人员发生直接冲突。

4.7.7 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及时上交各种凭证和记录,不准不做或漏交检验记录。

4.8 三级检验的分类4.8.1 进货检验:主要是原材料检验、外购件检验、外协件和配套件检验、辅助材料检验。

4.8.2 过程检验:主要有工序检验,如确认工序、关键工序点的检验。

4.8.3 最终检验(也称成品检验或入库检验):主要是对产品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试验、外观的检验等。

4.9 标识的使用管理4.9.1 制造部负责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管理,具体见标识和可追溯性方面的相关规定。

4.9.2 技术品质部使用的有状态标识、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状态标识内容一般包括:待检、待判、合格、不合格等。

5 三级检验的权限与方式方法5.1 进货检验5.1.1 采购品的分类5.1.1.1 A类采购品指对最终产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原材料,如Q235-A圆钢、弹簧钢等。

5.1.1.2 B类采购品指与产品过程质量和效率有直接影响的设备配件、模具等。

5.1.1.3 C类采购品指低值易耗品。

5.1.2 采购品的检验5.1.2.1 A类采购品由技术品质部按各种产品的原材料技术要求及检验规程规定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5.1.2.2 B类采购品由技术品质部进行检验或验收。

5.1.2.3 C类采购品由制造部进行检验或验收。

5.1.2.4 未经检验或验收的采购品不得入库、使用。

5.2 过程检验5.2.1 工艺检查5.2.1.1 车间领班应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严格执行工艺进行生产,并记录工艺执行情况,车间工长应对工艺执行和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1.2 质检员随时抽查生产工艺执行情况,每班不少于四次,尽量分散,结果记入工艺检查记录。

当发现有违反生产工艺时,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5.2.2 工序产品检查5.2.2.1 车间领班应严格按照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严格执行工艺进行生产,生产中首件必检,只有首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并按规定进行抽检和记录。

当发现有不合格品时,应将上一次检验后生产出的工序产品逐个进行检验,挑出不合格品。

5.2.2.2 质检员随时抽查工序产品质量,每班不少于五次,抽样尽量分散,检验结果填写相关记录。

当发现工序产品有不合格时,质检有权责令车间停产整改,并将之前生产出的不合格工序产品挑出。

5.2.3 关键工序控制程序5.2.3.1 技术品质部负责编制产品关键工序的作业指导书,作为评审和控制过程的准则;5.2.3.2 各关键工序的操作人员需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2.3.3 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对设施状态和控制装置确认完好后才能进行工作。

5.2.3.4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和工艺参数规定,确保过程结果能够满足产品的符合性。

5.2.3.5 质检员负责对关键工序的工艺执行情况和工序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当发现有违反生产工艺和出现不合格产品,有权责令停产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5.2.4 确认工序控制程序确认工序按照质量手册中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

5.2.5 各种产品生产工序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确认工序与检测点,专检工位和工序产品的检验方法见附录B。

5.3 最终检验5.3.1 抽样及判定5.3.1.1 各种产品最终检验抽样方案及判定按对应产品企业内控标准进行。

5.3.1.2 一般一个生产批作为一个最终检验批,每种产品批量范围应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划分,若产品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执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过检验部门主管批准后,允许几个生产批作为一个最终检验批,但批量不得超过10000件。

5.3.2 各种产品的出厂检验与型式试验的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使用仪器、检验周期、抽样方案、检验记录表格等严格按照各产品的企业内控标准及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5.3.3 出厂检验报告作为入库的依据,检验判定为合格批的产品经质检员签发成品合格证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签认后,成品库管员方可办理入库、出厂,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产品如果只是因为外形尺寸判定为不合格批的,允许经过挑选再次提交检验。

6 质量检验复检确认制度6.1 为了保证检验结论的正确性,防止产品检验出现错检、漏检、误判,特制定本制度。

6.2 本制度适用于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投入下料工序的原材料进行确认。

6.3 工作内容6.3.1 车间跟班质检员负责对转入下料工序的原材料进行确认,确认投入下料的原材料炉批次是否为检验合格后的,对经检验合格的,质检员在下料流程卡上签字确认;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或未经检验的,应立即制止生产,进行适宜的隔离,并上报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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