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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看-债权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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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一讲概述【学习重点】掌握债、债的客体、债的给付、债的发生原因等内容。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思考问题】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2、债的客体有哪些?3、给付的形式有哪些?4、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

5、无因管理及其构成要件。

6、试论缔约上的过失。

7、单方允诺及其法律特征。

8、悬赏广告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第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债的客体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分为动静两种要素。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给付的要件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适法。

(2)得为确定。

(3)适格。

(二)给付的形态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5、提交成果6、不作为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

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债权法

债权法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根据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卫的权利,是属于受法律鼓励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正当防卫均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7条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违法。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必要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件:(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本条基本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还有《俄罗斯民法典》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

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正当防卫所致损害,如防卫行为未逾必要限度,不应予赔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7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即将正当防卫界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

《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代表。

除此之外,《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都作了类似地规定。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44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进行正当防卫所致损害的人,不承担责任。

债与债权法概述

债与债权法概述
系的法律规范(guīfàn)的总称。债法可作 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债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债法, 仅指有关债事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
前者如瑞士的债务法;后者如《德国 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意大利 民法典》第四编“债”、《日本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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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债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债法, 除形式(xíngshì)上的债法外,还包 括有关债的单行条例、其他法律和法规 中有关债的条款、有约束力的判例及立 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国际 公约、双边条约的相关内容等一切关于 债的规范性文件。
划分意义: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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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债有无(yǒu wú)强制执行力为标准 自然(zìrán)之债: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 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思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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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zhàiquán)法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即债权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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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内、外部(wàibù) 关 系
外部关系: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债务人 全体或部 分(bù fen)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bù fen) 债务。
内部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 ,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 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产性和期限性 (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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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要素(yào sù)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
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
(kěyǐ)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
可以(kěyǐ)成为债的主体。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第九章债权法资料教程

第九章债权法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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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
9/23/2020
第一节 债的概述
9/23/2020
一、债的概念及理解。
(一)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
(1)侵权的赔偿是不是可以用金钱解决,或者 说,是否承认人格损害的财产赔偿?
(2)请求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
9/23/2020
3.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 用”。“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 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 性,同时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1. 债权法提供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2. 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债权法所反映的 交易规则呈现出标准化和国际化的特点。《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 债权法中任意性规范居多,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在债权法中贯彻地最为彻底。
9/23/2020Fra bibliotek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也依赖于某
银 行 信 用








9/23/2020
4. “债”是请求权,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 的法律手段。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债的本质不在 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 们某物或者做某件事情。”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立具有 任意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相容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 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一经产生,就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收受损害 者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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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债权法》课程教案第⼀章债法概念(4学时)⽬的要求:重点掌握债、债法的概念、特征;债权的特征;连带之债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掌握债的要素;债权的内容;债务与责任的关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根据、意义;了解债及债法的发展历史;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含义、特征。

难点是债权的性质和特征;连带之债的效⼒。

主要内容:债的概念;债法的概念;债法的特征;债的要素;债权的性质、债权的特征、债权的内容;债务的性质、债务与责任;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主债和从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与⼈⾝权。

教学重点:债的法律关系;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的⼏种主要分类教学时间:4学时⾃学: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债及债法的历史第⼀节债的意义⼀、债的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为特定⾏为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钱债务。

近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我国固有法上债的概念相⽐,其范围要⼴泛得多。

债的含义为:(⼀)债是⼀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

如所谓“⼈情债”即为法律上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发⽣在特定⼈与不特定⼈之间的,有发⽣在特定⼈与特定⼈之间的,债是发⽣于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均须为特定⼈。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间的关系,因⽽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间得请求为特定⾏为的法律关系债作为⼀种特定⼈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间得请求为特定⾏为为内容,因⽽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种法律关系。

当事⼈间得请求为的特定⾏为是⼀种会给当事⼈带来财产利益的⾏为,⼜称为给付,因⽽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上债不仅仅指给付⾦钱,其他诸如当事⼈之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发⽣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也可因法律规定⽽发⽣,因⽽其有极⼴的适⽤范围,⽽不单指基于当事⼈约定⽽发⽣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概念,他涉及到财务交易、金融合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债权法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对债权法中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促进读者对该领域的深入了解。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他们通常是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债务人提供贷款、承担风险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债务人是指被债权人追求债权的主体,即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债权法的核心。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放弃特定权利的权益。

根据债权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如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债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如债务人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具有债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

债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债权关系。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司、协会等。

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的其他群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4.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通常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首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合法的权利事实产生,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其次,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有多种,如履约、法定终止条件的达成、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等。

5. 债权法保护措施债权法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债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例如追索权、担保权等。

此外,债权法还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和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如违约责任、利息、违约金等。

6. 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债权法适用于各种债权关系,如借贷、合同、担保、租赁、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第五节-债权法

第四章第五节-债权法
2020年1月12日
债的不履行——履行不能
• 含义:债务人不能依债的本旨履行债务 的状态。
• 处理办法: •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免除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而履行不能的,
应承担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赔偿在债权人 的损失。
2020年1月12日
债的不履行——拒绝履行
• 含义:债务人能为给付而违法地表示不 为给付的意思通知。
3、债的担保的方法
(1)保证 (2)抵押 (3)定金 (4)留置
2020年1月12日
五、债的消灭
1、清偿 2、抵消 3、提存——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部门保存。 4、免除 5、混同——债权和债务为同一人。
2020年1月12日
• 期限利益问题
2020年1月12日
(5)履行方式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确定。 •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 列规则处理: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 法62条第5项。即一次全部履行为原则, 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分批履行。
(1)履行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
(2)履行标的 债务人应依债的本旨为履行行为 如果给付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
或延缓履行,以诚信原则衡量,对债权 人并无不便或不利之时,债权人不得拒 绝受领。
2020年1月12日
(3)履行地点
• 有约定的,从约定。 • 无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 法61条 • 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则 处理: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 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 62条第3项

6.债权法名师讲义

6.债权法名师讲义

债权法名师讲义债权第一部分债权概述一、与债有关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

在债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2.债的关系与好意实惠关系(1)好意实惠的概念: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种惠及他人的行为,亦称为情谊行为。

(2)好意实惠的效力:①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合同之债。

因为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②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相关真题』(2005.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D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二)债权的特征1.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2.债权在性质上是请求权。

3.债权是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4.债权具有平等性。

此与物权的优先性相对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5.债权具有相容性。

此与物权的排他性相对照。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允许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此数个债权之间能够互容而非相互排斥。

(三)债的构成要素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如合同之债。

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如法院判决)。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债权法中的承诺名词解释

债权法中的承诺名词解释

债权法中的承诺名词解释债权法是社会管理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与债务相关的权益和责任。

在债权法中,承诺是一个常见的概念,指的是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出的明确表示,以表明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就债权法中的承诺名词进行解释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一、承诺的定义与特点承诺是一种行为表态,是当事人对特定事项做出的明确表示。

承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性:承诺是一种明确的表态,当事人必须清晰地表达其意思,以便对方能够准确理解其承诺内容。

2.条件性:承诺往往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生效。

若条件不满足,承诺可以被撤销或无效。

3.义务性:承诺是对某种责任或义务的明确表示,当事人应按照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违反承诺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

二、债权法中的承诺类型在债权法中,承诺是各种权益关系的基础和保障。

根据具体的情况,承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还款承诺: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通常会承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还款。

这种承诺是最常见的一种,借款人有责任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质量承诺:在销售合同中,卖方通常会承诺所销售的产品具有一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服务承诺: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通常会承诺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4.保证承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通常会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承诺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以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5.担保承诺: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承诺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担保人需代替履行。

三、承诺的效力和风险承诺作为一种明确的约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承诺一经表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同时,当事人需要注意承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

1.承诺的撤销和变更:当事人可以在承诺尚未生效之前撤销或变更承诺内容,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同意。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一、债权法概述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

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4、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单方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5、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混同可以因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发生。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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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
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
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
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
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
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

21.债的保全: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
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实体权利。

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
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
法律手段。

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担保责任后的追
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
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0.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

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
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

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
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
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
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变化。

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
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

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
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

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
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形态。

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止,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系在客观
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
受到阻止。

40.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

而使合同之债自始消灭
或者向前消灭。

42.债的变更:①在债的主体变更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
②在债的内容变更的时候,仅仅是债的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动
43.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44.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
给付又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45.解除:是指在合同之债成立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的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46.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之
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

47.约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通过解除权条款,或另外签订一个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48.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完毕前,由于法定的事由行使解除
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

49.抵销:是指当事人互付给付债务,各以其债务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

50.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

51.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

52.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
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

53.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

5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55.混同的原因:①概括承受,是指债的关系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

②特定承认,是指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受权利和义务。

56.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
意思表示。

57.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
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产生赔偿
之债的民事行为。

5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59.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
律事实。

60.给付不当得利:指得利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61.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之外的事由发生财产变动的不当得利。

62.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
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6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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