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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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

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

人。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

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

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

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21.债的保全: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

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实体权利。

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

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

法律手段。

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担保责任后的追

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

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0.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

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

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

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

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

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

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变化。

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

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

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

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

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

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形态。

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止,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系在客观

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

受到阻止。

40.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而使合同之债自始消灭

或者向前消灭。

42.债的变更:①在债的主体变更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

②在债的内容变更的时候,仅仅是债的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动

43.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44.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

给付又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45.解除:是指在合同之债成立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的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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