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房产维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维修法律纠纷,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维权过程。
二、案情简介2015年,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
房屋交付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面不平、管道漏水等。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进行维修,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2016年,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消费者协会介入后,开发商同意对部分问题进行维修,但对于墙体裂缝、地面不平等问题仍拒绝承担责任。
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房屋交付时的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
1. 证据分析- 房屋交付时的验收报告显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但开发商在验收时并未提出异议。
- 维修记录显示,开发商曾对部分问题进行过维修,但并未解决所有问题。
- 业主张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履行维修义务,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彻底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维修法律纠纷案例,对业主和开发商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法律经济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在A市B区开发一住宅项目,该项目名为“蓝天花园”。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购房者,蓝天花园的住宅均为精装修交付,并承诺在房屋交付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然而,在2015年房屋交付时,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装修质量与开发商承诺的不符,且配套设施未能按时到位。
因此,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2011年,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蓝天花园住宅一套,购房总价为10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2. 装修及配套设施: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须为精装修状态,包括家具、家电等。
此外,开发商承诺在房屋交付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如小区绿化、地下车库等。
3. 房屋交付:2015年6月30日,购房者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装修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家具、家电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配套设施尚未完善,小区绿化、地下车库等设施未能按时到位。
4. 协商未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及配套设施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的精装修及配套设施与实际交付情况不符,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精装修及配套设施,构成违约。
3.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因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家具家电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楼板开裂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楼板开裂引发的民事纠纷。
原告(以下简称“张先生”)于2015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楼板出现开裂现象,经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于201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该住宅由开发商开发建设。
2. 入住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房屋客厅、卧室等区域的楼板出现开裂现象,经专业机构鉴定,楼板裂缝属于质量问题。
3.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事宜,但开发商以房屋已交付使用,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为由拒绝维修。
4. 张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开发商作为建筑物的建设者,对建筑物的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本案中,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张先生的房屋楼板开裂,影响了居住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
开发商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楼板开裂问题,属于建筑质量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对建筑物的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2. 楼板开裂对居住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责任。
3. 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充分了解房屋质量状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4.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建筑法律法规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20栋,商业配套楼3栋。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交付使用。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业主们就发现了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下沉、渗水漏电等,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及业主诉求1. 纠纷起因:业主们认为,小区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如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未按期交付等,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业主诉求:(1)要求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修复房屋;(2)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3)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三、法律法规适用针对该纠纷,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3. 《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了住宅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制度、责任等。
四、案件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们首先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商未予理睬。
随后,业主们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 调查取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3. 责令整改:经调查,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和质量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商整改质量问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协商调解: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赔偿损失:开发商同意退还业主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开发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业主们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等方式,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纠纷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开发了一片住宅小区,名为“阳光花园”。
在项目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者房屋交付时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绿化、健身设施、停车场等。
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在了解情况后,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李某发现实际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的严重不符。
绿化带面积不足,健身设施缺失,停车场严重不足。
李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
开发商则认为,宣传资料中并未明确承诺具体的配套设施,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实际情况,故拒绝赔偿。
二、纠纷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李某与开发商就纠纷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申请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开发商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开发商承认了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裁判阶段调解未果后,李某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宣传资料、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开发商则辩称,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并非合同条款,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实际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对配套设施的承诺属于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鉴于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对配套设施的承诺属于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居民区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区的建设日益增多,居民之间的生活互动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居民区内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析几种常见的居民区法律纠纷案例,旨在帮助居民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和解决纠纷。
二、案例一:邻里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外墙脱落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是导致其房屋受损的原因,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 李某的损失是否由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造成,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损失与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有关,张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鉴定,李某的损失与张某家的房屋外墙脱落有关。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损失。
三、案例二:物业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费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降低物业服务费。
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3. 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可以依法降低物业服务费。
4. 在此案例中,业主委员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并依法降低物业服务费。
处理结果: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达标。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降低物业服务费。
四、案例三:车位纠纷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因车位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业主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车位,要求开发商提供额外的车位。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产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案由:房屋质量问题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6月30日,房屋交付给张三。
张三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房屋墙面多处出现裂缝,裂缝长度不等,最长达20厘米;2. 房屋卫生间防水层破损,导致卫生间地面渗水;3. 房屋门窗密封不严,存在漏风现象;4. 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三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卫生间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房屋交付时间已经超过保修期限,但考虑到开发商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对张三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反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我国某城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并交付使用。
在交付过程中,部分业主对房屋质量提出质疑,认为开发商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渗水等。
业主们集体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索赔过程1. 业主维权2013年11月,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
开发商对此表示重视,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查,确认部分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对业主进行了赔偿。
2. 集体索赔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决定集体维权。
2014年3月,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进行了谈判,要求开发商对全部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业主损失。
3. 法律途径开发商认为,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且已经对业主进行了赔偿。
开发商拒绝接受业主的索赔要求,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证据收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房屋质量问题照片、维修记录、业主签名等,以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2.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对业主的索赔要求提出异议,认为:(1)开发商已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赔偿了业主损失;(2)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3)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质量保障义务。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房屋都存在质量问题;(2)开发商已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复,并赔偿了业主损失,但未对所有业主进行赔偿;(3)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质量保障义务,但未完全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开发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修复;(2)开发商对未修复的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业主方成功的关键在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
民事案例分析:违规交房业主起诉维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王先生(业主)2005年3月30日与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买卖“世纪颐园”小区A座(位于雁塔区赵家坡)商品房的合同,约定2006年5月28日交房。
因开发商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证明房屋符合交房条件的有关资料,王先生拒绝接收房屋。
2007年9月,王先生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出交房时,向业主提供或出示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因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告未能出示,原告遂拒绝接房。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中“验收合格”不仅应具备《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还应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告认为其具备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即代表“验收合格”。
[案情分析]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验收合格”理解发生争议,在合同中对“验收合格”的含义又未做解释,在此情况下,所做解释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条文后,认为商品房“验收合格”应指该房屋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被告在交房时所具备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能证明被告对该商品房进行了验收,不能证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因被告交房时缺少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故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2007年9月18日至被告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
楼房漏水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高层住宅逐渐成为主流。
然而,随之而来的楼房漏水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困扰业主的一大难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楼房漏水引起的法律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于2019年交付使用。
该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李某等50户业主入住后不久,发现家中出现漏水现象。
经调查,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防水层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雨水渗透至业主家中。
李某等50户业主遂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认为漏水原因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等50户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漏水原因及责任认定;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漏水原因确系公共区域防水层施工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有关。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以下责任:1. 对公共区域防水层进行修复,消除漏水隐患;2. 赔偿李某等50户业主因漏水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漏水原因及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漏水原因系公共区域防水层施工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有关。
这一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质量负责。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由此可见,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房屋的质量负有法定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漏水原因与开发商有关。
本案中,漏水原因系公共区域防水层施工质量问题,而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石景山隆恩家园商品房质量问题业主诉开发商请求退房案例石景山法
石景山隆恩家园商品房质量问题业主诉开发商请求退房案例石景山法一、引言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石景山区隆恩家园商品房质量问题为案例,探讨了业主诉开发商请求退房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业主维权的途径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二、背景介绍隆恩家园是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处大型商品房小区,由某开发商开发建设。
然而,自交付以来,该小区的业主陆续发现了一系列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房屋结构不稳定、墙体开裂、漏水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因此,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提出请求退房的要求。
2.1 房屋结构问题在隆恩家园小区,业主们普遍反映房屋存在结构问题。
比如,某些楼栋的楼板存在下沉、变形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楼层的稳定性。
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居住在这样的房屋里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2 墙体开裂问题除了房屋结构问题外,隆恩家园小区的业主们还普遍反映墙体存在开裂问题。
这些开裂现象不仅影响了房屋的美观,还可能导致墙体的渗水和漏水问题,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2.3 漏水问题隆恩家园小区的业主们还普遍反映存在漏水问题。
这些漏水问题主要表现为水管渗漏、屋顶渗水等情况。
漏水不仅会导致房屋内部的损坏,还会对业主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
三、业主维权的途径面对隆恩家园商品房质量问题,业主们希望能够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包括以下几种途径:3.1 协商解决业主可以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就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和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赔偿等措施,以解决房屋质量问题。
3.2 报案投诉如果协商无果,业主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报案投诉。
石景山区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对开发商进行调查,并对其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处理。
3.3 法律诉讼如果投诉无果,业主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承担维修费用等。
四、权益保护的重要性隆恩家园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案例,再次提醒了我们保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性。
关于房子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因房屋产权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小区3. 案件当事人:(1)原告:某市某小区业主(以下简称“业主”)(2)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4. 案件争议焦点:(1)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3月,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市某小区的住宅。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2. 业主发现房屋产权问题2019年10月,业主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
经调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
3. 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业主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无法办理房产证,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业主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2. 法院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审理阶段二:法院依法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审理阶段三: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3. 法院判决(1)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3)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涉及房屋产权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精神。
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小区,名为“XX花园”。
该小区于2018年开工,2020年竣工。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出现地基沉降现象,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房屋质量。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
双方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基沉降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2. 开发商是否已尽到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3. 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开发商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地基沉降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也调取了业主提供的房屋沉降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据。
2. 鉴定意见为了进一步查明地基沉降的原因,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地基沉降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基础处理不当,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地基沉降问题,但辩称地基沉降是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变化等原因造成的,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无关。
业主则认为,地基沉降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的建设负有质量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地基沉降是由于地基基础处理不当造成的,这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直接相关。
因此,法院认定地基沉降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
关于开发商是否已尽到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且未对地基基础进行有效处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地基沉降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从而确认了开发商的质量责任。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购买顶账房的业主维权案例
最高院关于购买顶账房的业主维权案例嘿,你知道吗?最高院有个关于购买顶账房的业主维权的超厉害案例!就像那海上的明灯,指引着大家在维权道路上前行。
咱先说说这个王大爷吧,他呀,满心欢喜地买了一套顶账房,本以为能就此过上安稳的日子。
可谁能想到,麻烦事儿一个接一个地来了!房子交付的时候各种问题,不是这里有瑕疵就是那里少东西。
王大爷能不着急嘛,那火急火燎的样子,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王大爷就找到开发商理论:“我花了钱买的房子,咋能这样呢?”这时候开发商却开始推诿责任,说这不是他们的问题。
再看看小李,他也是买了顶账房的业主。
他可不像王大爷那么好说话,他直接就说:“这不是坑人嘛!我岂能让你们这么欺负!”他开始收集各种证据,准备和开发商好好掰扯掰扯。
你说这些业主容易吗?买个房子,本应是开心的事儿,结果却搞成这样。
这就好比你满心期待的礼物,打开却是个空盒子,多让人丧气啊!
最高院在审理这些案例的时候,那可是非常严谨认真的。
就像一个明察秋毫的法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他们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倾听每一位
业主的诉求。
最终,那些耍赖的开发商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业主们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难道这不值得我们拍手称快吗?这不就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勇敢地去争取,就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说啊,面对不公平,咱可不能退缩,得像那些勇敢维权的业主一样,挺直腰板,为自己的利益而战!。
房屋质量问题索赔案例
房屋质量问题索赔案例
嘿,大家好呀!今天我要给你们讲讲一个房屋质量问题索赔的真实案例,那真的是让人又气又无奈啊!
我朋友小李,好不容易买了个新房,满心欢喜地准备开启新生活。
结果呢,住进去没多久就发现各种问题不断。
屋顶漏水,那滴答滴答的声音,就像在他心上敲鼓一样!(这就好比你买了个新手机,结果老是自动关机一样闹心!)他去找开发商理论,对方还各种推脱,这不就是欺负老实人嘛!
“这房子我可是花了大价钱买的,你们就给我弄成这样?”小李愤怒地说。
开发商那边却回应道:“哎呀,这只是小问题,修修就好了。
”听听,这叫什么话!
这不,小李决定不再妥协,他要为自己的权益斗争。
他找了专业的房屋检测机构,拿到了详细的检测报告,证据确凿!然后他又咨询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我就不信了,还没说理的地方了!”小李咬着牙说。
然后就是漫长的索赔过程,各种奔波、各种折腾。
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开发商不得不进行赔偿。
我觉得啊,房屋质量可不是小事,这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品质和安全。
如
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不能软弱,要像小李一样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要觉得麻烦就放弃,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啊!毕竟谁也不想住在一个有质量问题的房子里吧,那简直就是糟心透顶!
这就是我给你们讲的房屋质量问题索赔案例,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起来,
避免遇到类似的麻烦!。
上海一业主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起诉开发商获得赔偿
上海⼀业主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起诉开发商获得赔偿基本案情原告姜某诉称,2009年7⽉其与被告公司签订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购买位于上海市xx区xx道xx弄xx号xx 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总计为870000元,由被告公司负责装修。
原告⼊住后,即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卫⽣间墙⾯渗⽔、墙⾯发霉,吊顶及墙⾯开裂、地板不平整、地砖破损等质量问题。
2013年起,该房屋对外出租,每⽉租⾦为4000元,但租住的租户均反映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但被告均否定责任,不愿意承担维修和违约责任。
后原告诉⾄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付因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维修费⼈民币90000元;2、被告向原告⽀付2个⽉房屋空置损失8000元。
案件结果上海市徐汇区⼈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原告姜某赔偿装修损失⼈民币56800元;⼆、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原告姜某赔偿房屋空置损失⼈民币4000元。
律师评析1. 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甲⽅交付的涉案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权要求甲⽅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1倍给予补偿……;⾃该房屋验收交接之⽇起,甲⽅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双⽅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等。
此外,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别告知”条款中列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本案例中_负民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建设一住宅小区时,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一栋住宅楼发生墙体裂缝,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安全和居住质量。
业主们对此事进行了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调查,开发商因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开发商的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质量标准,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业主居住受到影响,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墙体裂缝,侵害了业主的居住安全和居住质量,构成侵权。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业主的法律责任(1)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由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索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业主因开发商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责任承担1. 违约责任承担(1)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墙体裂缝进行修复,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和居住质量。
(2)赔偿损失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损失。
2. 侵权责任承担(1)赔偿损失开发商应赔偿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搬迁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2)消除危险开发商应采取措施消除墙体裂缝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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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名苑广大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目前,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通知东方名苑团购房单位,要求各购房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户型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剩余房款按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滞纳金。
通知称,这一决定是由东方名苑建设领导小组做出,那么,我们所有购房户要问,领导小组的领导们,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具体内容你们仔细阅读了吗?里面的条款内容对所有购房户公平吗?众所周知,东方名苑为团购房性质,土地为2003年由六局委购买,委托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并由全体业主垫资建设。
项目于2012年10月就开工建设,目前业主已垫付超过50%房款。
但项目的进展却不容乐观,其中发生许多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如建材丢失、楼房失火等,这些情况与广大团购房业主通告了吗?开发商准备隐瞒我们到哪一天?我们这个小区开工建设的时间,正是建材市场行情不好的时段,所有的建材价格几乎降至低谷,但我们的房价却在一涨再涨,这个问题你们与所有的团购房业主解释了吗?如今在所有问题都未明了,你们却急匆匆要求大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将不签订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团购房业主的身上,你们觉得合适吗?是不是将所有业主的智商都归为零?你们还有公平可言吗?就目前情况来看,所有的事情已本末倒置,事实已经是所有团购房业主任由开发商宰割。
目前部分业主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提供的合同样本,发现该合同缺失公平性,存在众多对团购房业主不公平的条款,设有欺诈陷阱,因此我们所有团购房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我们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予以公示,让所有业主都能清晰看到所有内容并作出正确的判断: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说明”条款第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我们所有业主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我们的合理全法权益,在不公平条款未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所有业主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滞纳金,因为出现这种后果是由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来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证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规定要求向所有业主公示,不得以不签订合同就不让看合同进行推脱。
四、经过认真比对安阳市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他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其存在众多对广大团购房业主极为不公平的条款,我们要求有如下几条,要求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了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业主,我们要求直接和出卖人(即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委托代理人。
2、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03月0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24日。
东方名苑小区的开工日期是说改就可以改的吗?我们在交第一次房款后就破土动工了,为什么合同上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我们要求按实际开工日期进行填写。
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08月24日,这个竣工还仅仅是主体工程完成,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一个主体工程的建设就耗了近三年的时间,你们不觉得小区的竣工时间拖延太久了吗?其他由开发商垫资的商品房建设时间也不过两年,何况我们业主垫资的团购房呢?最初我们团购房时,单位告知大家说是2015年06月交房,而且现实情况也是在2013年底时所有楼房均已封顶,但目前却变成了2015年08月24日主体才施工完成,请给大家一个说法。
我们要求施工完成时间按最初约定进行更改。
3、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规定房屋单价均价订为3300至3500左右,与最初约定增加过多。
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承诺:“团购价格采用综合建设成本加10%利润加2%企业管理费构成”,那么作为业主我们要求审计所有成本来确定房屋价格并向所有业主公示,且审计全程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由广大业主来推选,不能由开发公司和团购单位指定),并经全体业主代表签字认定。
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让所有业主来承担,如房管局提前交房款的利息、建材失窃、楼房失火等,这些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均不能计算在建设成本内。
4、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计算。
东方名苑小区的各户型建筑面积与此次签订合同时均有较大增加,请解释面积增大的原因,是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了,还是其他原因?实际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每个小区均如此,但一般也就差异个一、两平方,为什么我们这个小区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如此大的差异?开发商应将面积及测绘过程进行公证。
5、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承办公积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手续的材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
买受人须在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通知(含书面、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公积金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申请的贷款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获得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并将款项汇入出卖人帐户的,买受人则应当在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拒绝提供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此条款不公平,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期限太短,违约责任仅仅有买受人承担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要求修改。
所有业主均希望越早交房越好,不会无故拖延办理手续。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是由我们业主决定的,这样产生的逾期违约责任不应由买受人来承担。
6、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时间规定为60日内,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
与其他商品房相比,逾期时间过短,其他商品房规定为60日内,而该合同内为90日,要求变更;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比例较高,其他商品房规定为每日万分之0.5,而该合同内为每日万分之一,要求变更。
7、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2、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例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变更、政府强制命令、因区域供电网络无法保障本合同中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电等原因)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4、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
该条款极为不公平,要求按业主的意愿进行修订。
首先,东方名苑小区在我们交首付时就向各位业主承诺为2015年6月份交房使用,而现在却定为2016年10月31日前,拖延太久,要求修订日期,为2015年10月以前,否则出卖人应按日给付各位业主延期交房费用每日每平方0.5元。
其次,将区域供电网无法保障划入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明显不合理,是在为出卖人不作为找借口,此条款应删除。
再者,第4项中何为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如遇困难、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是说明你这个出卖人没有能力来承担该小区的建设,说明你的资质存在硬伤,说明你在为你的无能来找借口,强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8、合同“第十一条交接”中,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并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房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
买受人未办理手续的,《交房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动转至买受人。
条款中再一次体现了出卖人仅为自己利益着想,想方设法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的意图。
出卖人必须保证、确认买受人收到《交房通知书》,买受人验收房屋达到交房的条件后方可进行交房。
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不得作为通知买受人的一种方式,交付时间也不得以《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来计算,将房屋风险责任自动转到买受人更是无稽之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9、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处理。
此条款更加不合理,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在附件三内容中各标准约定不合理:(1)、公共部分交房标准未注明电梯情况、车位及地下室情况;(2)室内部分交房标准中门窗未注明品牌,未标注真空玻璃,未注明阳台封闭情况、使用材料情况。
这些情况必须在附件三的各相应标准中详细说明,与最初设计不相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我们均拒绝签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来承担。
其次,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我们所有业主要求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即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并赔偿买受人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0、合同“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规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2、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
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协商处理。
此条款明显存在欺诈陷阱,强烈要求修改。
首先,水、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但不能使用,业主难道可以不使用水、电就生活吗?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若三年、五年甚至十年都无法通气怎么办,到时我们找谁去申诉?电梯压根就没有提及,到时我们每天步行上、下三十多层楼吗?公共道路与绿化未提及,难道我们一直生活在泥泞中吗?车位、地下室未提及,难道我们买了车位、地下室也不能使用吗?因此业主要求达到的使用条件更改为以下内容:(1)水: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2)电: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3)天然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4)电梯: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5)车位、地下室: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6)社区内公共道路与绿化在小区建成6个月后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