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县最新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县最新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X〕X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参照《X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他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执法队伍(以下统称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

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乡镇两级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派驻的执法中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住建、商务、旅游、市场监管、粮食、人防、地震、环保、交通、农机、畜牧、水利、林业等涉及执法职能划转的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

理,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运用规划指引、优化服务、矛盾调解等方式,对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预防和控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八)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九)住房城乡建设(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集中行使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民政、文化等领域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权已经市政府审核上报,待省政府批复后再予以实施。

为充分整合我县执法资源,将商务、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整合到市场监管局;将水务、畜牧、水产、林业(森林公安除外)、农业机械领域(农业机械道路交通执法除外)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权划转后,由市场监管局、农业局在限定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十条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范围,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事项清单,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相关网站等载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划转的行政执法权,仍由相关部门行使,综合执法部门不得越权行使。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