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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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摘要:政治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与之相关的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它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而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

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他们相互继承,相互发展。

同时,通过古代中央与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反映出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势力消长。

关键词: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一、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
1、分封制
分封制是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国家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

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夏朝为各部落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

商承夏制继续分封,而西周则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即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民,分别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贵族,建立诸侯国,并辅之以宗法制。

就中央与地方而言,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

2、郡县制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分封制瓦解,郡县制出现,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

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

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

由于战国时期,商鞅“废分封,行县制”,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

秦统一全国后,郡县制在地方普遍推广,地方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

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

县以下设乡、亭、里。

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

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

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

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

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

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

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奠定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

西汉初年的地方施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后通过汉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国并行”之制名存实亡,地方行政制度复归为郡县制。

3、州郡制
继西汉后,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即州郡制。

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

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的俗称。

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

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

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

值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才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4、道路制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

唐初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州县为10道。

至开元时设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

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最后导致安史之乱。

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州府、县三级政区。

割据之势已成,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此外,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
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

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

5、行省制
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

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

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

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

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

但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略加改革: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地方分权,相互牵制,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

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

除这些制度外,为加强统治力量,各朝代还在边疆和少数民族交界的地方施行各种有利于统治的地方制度。

如,金建立后,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它对金的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辽统治者实行蕃汉分治制度,它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明朝实行僧官制度,对西藏各教派首领酌情封赐,各级僧官也由朝廷任免。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

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

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与琉球。

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过积极作用。

二、规律。

(1)对地方官制应掌握一个演化两个重点。

一个演化即各朝代地方官制的变化;两个重点,一个是郡县制与行省制两个地方行政制度,二是将地方官制的变化放到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分”“合”角度下去考查。

(2)每次国家的大分裂都与制度尤其是地方政治制度的弊端有关,换而言之,我国的行政制度是在解决对辽阔国土、众多民族有效管辖的问题下而确立的。

三、特点
(1)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斗争中,中央的权力得到加强。

在郡县制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一直强化对地方的领导、监督和制约,而地方则要求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一直存在。

(2)历代统治者总是采取调整地方结构和限制地方权力的措施以加强集权统治,这种情况到后期更加明显。

地方行政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

这种情况在宋、明两代尤为突出。

四、影响
(1)我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度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

(2)这一制度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和租税,以及管理地方的治安秩序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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