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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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
关于近期煤矿事故情况的通报
川南煤监〔2011〕65号
辖区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全国其他省区相继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7月2日,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3名矿工被困井下;7月2日,广西来宾合山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发生采空区垮冒溃浆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井下;7月6日,山东省枣庄防备煤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8人被困;7月12日,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板桥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4名矿工被困井下。
分局辖区煤矿也连续发生事故:7月8日,四川省威远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7月9日,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珙泉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7月10日,威远县沙湾大白炭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死亡1人;7月15日,叙永县田湾煤矿发生一起其它事故,死亡1人;这些事故的发生,反映出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扭转事故多发的局面,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1.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明确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的技术负责人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配齐瓦斯防治机构、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投入、技术、人员、管理等四个方面扎实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要停止作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通过合理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杜绝无风、微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加强作业现场瓦斯检查,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监控主机必须确保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并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每个采掘头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跟班作业;管理人员、爆破工、安全检查工、电工、班组
长等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矿井,必须停止采掘作业。
3、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开展防突专项检查,督促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突出矿井及时编制瓦斯地质图、编录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资料,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随时掌握采掘工作面前方瓦斯地质情况,顶、底板岩石巷及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法向距离,过地质构造带或石门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编制揭煤设计、制定防突措施,并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防止掘进工作面误穿和误揭突出煤层。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二、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1.针对当前已进入雷雨季节的情况,要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雨季“三防”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要加强雨情水情观测,严格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和措施,严格调度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严格执行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
气停产撤人制度。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并进行防洪演习。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确保大雨不淹井,洪灾不伤人。
2.进一步推进防治水管理。各煤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尽快开展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工作原则,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完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完善探放水设计和措施,并确保探放水措施落实到位。
三、立即开展机电设备专项整治
1.做好机电设备防灭火专项检查。强化电气火灾防治,加强井下电气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和专项检查工作。辖区各煤矿立即开展对矿用电缆、变压器、皮带和机电设备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电缆、输送带等的阻燃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备用油脂质量是否合格。及时淘汰落后电气设备,没有取得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得入井,凡属淘汰设备和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老旧设备,坚决淘汰。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矿用产品,严格执行大型机电运输设备的
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特别是井下移动空气压缩机不符合AQ1013-2005检验检测规范规定的,一律停止使用。
2.各地煤矿监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煤矿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特别是主要机电设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立井罐笼、斜井人车、架空人车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电气设备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保护整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用和库存的矿用机电设备和材料“两证一标志”(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煤安标志)是否齐全;主要动力电缆、皮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测试验,井下电缆的选用、连接、敷设等是否符合规定,机电硐室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等。禁止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在井下使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进一步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安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生产建设行为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