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
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不负迟延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先为给付义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注:但是,《合同法》第69条赋予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样,在实际行使解除权之前,当事人同时享有不安抗辩权和解除权。
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和功能(取消交易)都十分清楚。
我们今天说“不安抗辩权”的时候,常常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从严格的“抗辩权”角度来说的,另一种是用以泛称第68、69两条规定,其内容就不仅仅包括了第68条上严格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
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
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以及先给付义务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而取得解除权。
在可以主张此权利的当事人(局限在先给付义务人)以及中止履行的对象上,仍然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见解。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规则的设计上,中止履行的范围仅仅是履行期届满后的债务履行,还是也可以包括履行期届满前的履行准备,进而探讨得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否应当仅限于先给付义务人。
笔者希望本文的讨论有助于深化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认识,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则,并希望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理论也可以有一定益处。
;一、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这里先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而加以说明。
;举一个典型的情形。
双方2月1日的合同约定买卖一批货物,3月1日须交付铁路托运,买受人4月1日付款。
买受人2月15日来信,说由于生产计划变更,希望能够提前发货。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一)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一)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
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的立法思想,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实现了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出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
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当合同一方发现合同存在缺陷或不平等的情况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即合同的效力可以被主张无效。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探讨《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特点。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1. 保护弱势当事人权益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而弱势当事人在信息获取和决策方面存在困难。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为弱势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的途径,使其在合同成立后,有权主张合同的无效,避免因合同缺陷或不公平导致的损失和压力。
2. 促进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强调交易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原则,使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享受相对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恶意或不公平的合同行为。
这对于维护合同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 鼓励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对于促进公平合理的交易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将会更加审慎和谨慎地对待交易细节和条款的确定。
这也将更加激发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提高交易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1. 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可能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无法预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方是否会主张不安抗辩权,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一定的不便和阻碍,也可能导致一些交易无法有效实现,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领域适用的限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该权利。
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种针对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护制度,它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能够尊重和保护其人权。
不安抗辩权制度鼓励被告人积极参与辩护,并提供他们与控辩双方平等辩论的机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要性、作用和必要性。
首先,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法治的体现。
法治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其核心理念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公正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不安抗辩权制度确保了被告人作为重要社会成员的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避免了滥用刑事审判权力的情况。
它帮助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逮捕、非法拘留和虐待等不当行为。
其次,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刑事审判是涉及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为严肃的事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自由、财产和声誉等方面的权益。
不安抗辩权制度确保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发表陈述、提供证据和辩解指控的途径,确保了审判公正性和被告人的公正程序权利。
不安抗辩权制度还有助于发现真相。
通过辩论和辩护,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控辩双方都能提出他们的证据、观点和辩解。
这有助于从不同角度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避免了片面的判断。
不安抗辩权制度真正实现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保护公众利益也是必要的。
它确保了对被告人不当行为的检控和追究,从而维护了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不安抗辩权制度有效地打击了犯罪行为,确保了正义得到伸张。
它还为被害人提供了公正和平等的机会,来表达他们的诉求和为损害行为寻求补偿。
当然,不安抗辩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被告人滥用辩护权、导致案件耗时和成本增加等。
然而,这些挑战不应被作为取消或削弱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理由,而应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来解决。
如果不安抗辩权制度得到适当的应用和平衡,它将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总之,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对发现真相、保护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简述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源于大陆法系,又称拒绝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加以改进,建立了属于我们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有效。
这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与基础,无效的合同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合同须为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产生需要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债务而发生对待给付,若仅为单务合同,则不会存在双方互为给付义务的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无此抗辩权,其所有的仅是先履行抗辩权。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①。
若后履行义务人已至履行期限则不会存在不安抗辩权,而应当是追究违约责任。
(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这是产生不安抗辩权的重要特征,这要求在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且这种财产的严重恶化是在合同成立后产生的,致使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不能,而先履行义务人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的独有特征——违约发生的潜在性②。
一般的违约责任都属于事后救济,即有违约事实的现实存在才构成违约责任。
而不安抗辩权具有事先救济的特点,是在违约事实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产生的,即具有潜在性,因为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所以谈不上现实的违约。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不安抗辩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③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教育|网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①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②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③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
④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
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
(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真题研习】2023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
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3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国际贸易合同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有( )。
A.技术转让合同B.租赁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3.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
A. 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D.以上都不是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
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 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C.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6.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
A. 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存在理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C.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D.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7.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丙公司,这种情形使就发生( )。
A.债的变更B.债的移转C.债的消灭D.债的产生8.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
A.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B.已经成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C.当事人履行的地点不适当,但末影响合同目地的实现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9.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公民在被指控犯罪时,能够有机会合法抗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确保公民权利方面。
首先,不安抗辩权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由于证据不完全、目击者证词不可靠等原因,错误的定罪可能会发生。
通过不安抗辩权,被告人可以提出合理的抗辩,揭示事实真相,为自己辩护,避免了错误定罪的可能性。
这不仅可以减少对无辜公民的不公正对待,也可以帮助司法系统更加准确地找出真正的犯罪者,维护社会公正。
其次,不安抗辩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人都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在被指控犯罪时有权遵循正当的程序进行辩护。
不安抗辩权为被告人提供了在指控前自由表达观点的机会,包括获取法律援助、查阅相关材料、申请证人传唤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被告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平等地与控方进行辩论,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证词,保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不安抗辩权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公正。
通过不安抗辩权,被告人有机会对指控提出质疑,揭示潜在证据的问题,阐述自己的辩解。
这有助于平衡控方和被告人的权力,避免了司法系统对被告人的过度侵害,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最后,不安抗辩权对保护公民权利至关重要。
公民权利是社会法治的基石,不安抗辩权为公民提供了在面临指控时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途径。
公民可以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得司法决定更加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
这鼓励公民对法律和司法系统保持信心,并促使他们更活跃地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具有减少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意义。
这一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治社会的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简答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当某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安因素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请求中止合同的履行或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
不安因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以及因合同履行期间外部环境的变化引起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存在不安因素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首先需要证明合同履行中存在不安因素,该因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在当事人控制之外的突发事件,否则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2. 不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不安因素需要实际影响合同的履行,即合同的履行由于不安因素的存在而变得不可能或者令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变得过于困难。
3.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当事人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需要证明已经尽力通过合理的努力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但仍然无法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1. 书面通知当事人想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详细描述不安因素的发生及影响,表明自己的意愿。
2. 提起诉讼当书面通知无法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被动接受或积极回应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或变更合同履行。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 中止合同的履行当事人获得不安抗辩权的裁定后,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不可能或者过于困难的义务的履行。
2. 变更合同的履行法院裁定支持不安抗辩权的请求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的履行内容,使之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
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影响而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不包括因当事人自身违约或者过失引起的问题。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充分证明不安因素的存在及其影响程度。
六、不安抗辩权的局限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需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面临可能导致自己不安的处罚或判决时,个人有权进行辩护或提出异议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当你觉得自己面临不公正的待遇或惩罚时,你有权利通过辩护或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在面对法律程序时都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
它体现了一个原则,即被指控或受处罚的个人有权利在法律程序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解,以消除不安的情绪或达到更公正的结果。
不安抗辩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通过律师的代理或自己直接提出辩护意见。
在辩护中,个人可以揭示证据、提出解释、反驳指控,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处罚。
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还可以请求法庭或上级机构进行再审或上诉。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有平等的机会辩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2020年法律硕士知识点:不安抗辩权
2020年法律硕士知识点: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理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水平履行而受到损害。
其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如无先履行之义务,在对方因无履行水平而未履行债务时,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履行之义务的双务合同。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水平的其他情形。
如无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自不影响其履约水平,先履行方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水平。
如对方财产减少但不影响其履约水平,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如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或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的债权已有保障,亦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亦属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先履行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由此导致迟延,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
依《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即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理应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水平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
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
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
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有什么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常识:不安抗辩权,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规范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所订立的合同关系。
其中,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合同公平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优点和不足。
本文将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优点1. 维护权益平衡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其意见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中主动提出抗辩,否则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造成一方利益过大、权益受损的状况。
这种制度让合同的相关方都能够在交易中平等地进行权益的博弈,从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
2. 促进积极合作不安抗辩权制度促进了合同各方的积极合作和友好共同发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争议的解决和协商,有助于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为合作提供更加友好的氛围,有利于项目的进展和有效的履行合同。
3. 拓宽司法裁量空间不安抗辩权制度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和决策空间,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行为和争议的处理可能会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
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特点进行裁决,有利于司法判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合同法的适用性。
二、不安抗辩权的不足1. 法律不明确在现实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范围和条件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误解和争议,对于合同履行的预测性和可依赖性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2. 极端行使的威胁一些不良当事人可能会滥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提出无谓的抗辩以达到自身的利益目的,对于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造成干扰和威胁。
这种极端行使给予当事人过大的操作自由度,使得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存在着更大的困难。
民法典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签订的合同依法成⽴后,当事⼈要全⾯履⾏合同的义务。
⽽合同当事⼈在履⾏合同时,享有抗辩权的,抗辩权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等,那么民法典的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中⽌履⾏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依据前条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效⼒根据后履⾏⽅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能⼒,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划分为两个层次:1、第⼀次效⼒(1)先履⾏⽅可中⽌履⾏合同,但应通知对⽅,并给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能⼒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履⾏既是⾏使权利的⾏为,⼜是合法的⾏为,当先履⾏⽅于履⾏期满不履⾏债务或迟延履⾏,并不构成违约。
中⽌履⾏乃暂停履⾏或延期履⾏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是维持合同关系。
如果先履⾏⽅解除合同,则其⾏为构成违约,后履⾏⽅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
先履⾏⽅中⽌履⾏,应当通知后履⾏⽅,通知⽅式以⼝头或书⾯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能⼒⽽要求对⽅履⾏的,先履⾏⽅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提供担保或恢复履⾏,先履⾏⽅应当继续履⾏合同。
试述不安抗辩权制度
试述不安抗辩权制度作者:樊文皓康鹏飞刘余来源:《商情》2013年第24期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
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
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
也论《合同法》之不安抗辩权(1)
也论《合同法》之不安抗辩权(1)内容提要抗辩是一法律专用术语,它既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用于否定针对其所进行的控告的辩解,也适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诉求的反驳或对原告请求的拒绝,或是一种反诉的请求。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也被称为异议权。
[1]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2]传统大陆法将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的统一合同法首次正式、全面地引进了不安抗辩权这一合同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大量地借鉴了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判例和学说,是比较法的产物。
它所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不安抗辩权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相比具有诸多优点,但也显现出一些缺点。
对它的利弊进行分析,对于完善《合同法》将大有裨益。
本文结合国内外学者专家的观点和我国合同法的实践,着重对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渊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合理性以及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等重要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制度利弊我国《合同法》自被立法机关通过到现在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但是关于新《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过,其中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讲:“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辩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
我们对于《合同法》确立的有关行为规则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思辩或者说是反思,就会成为我们法学理论前进的引擎和改进立法理念、成熟立法技术的重要前提。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是权利主体以及适用情形等方面的不同。
合同撤销的抗辩权是不能行使的,这是因为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抗辩权在法律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其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
而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履行在贸易中,公司进行大宗贸易时,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经常会采用预支付款的方式,那么在支付余款前,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力支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当时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余款。
相关案例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规定如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知识扩展不安抗辩权制度并不是纯粹的法律逻辑的产物。
它能在大陆法上产生和发展,并为众多国家合同立法所采纳,甚至对各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并不在于它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在于它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以及它与立法者所希望的借《合同法》张扬的价值目标的契合。
生意往来中,只有熟知法律,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论不安抗辩权
论不安抗辩权作者:安和新来源:《活力》2011年第07期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意义及合同法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不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依约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对方发生难以对待履行的情形时,在对方未提供有效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履行债务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多数双务合同的履行多不是同时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是不一致的。
一方当事人往往依合同约定负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如果后履行的一方签约后财产情况发生恶化,危及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时,若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行给付,则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所以,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
法律据此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所赖以发生的法律基础是公平和诚信原则。
(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意义1.它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维护履行合同的公平原则,避免发生在一方先给付的情况下。
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风险,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2.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三)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一)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或必须发生在合同中。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知识
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知识担心抗辩权的法律学问担心抗辩权是什么?什么状况下可以行使担心抗辩权?我具体许多人都不清晰上面的问题,本文就由我整理担心抗辩权的法律学问为您介绍上述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一、什么是担心抗辩权担心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先履行的一方有准确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的状况下,可临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担心抗辩权是为了切实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担心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见担心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假如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临时停止履行的预备,无从停止履行。
担心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挨次,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准确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力量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急。
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后履行方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的缘由有:①财产显形削减。
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②丢失商业信誉;③供应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丢失劳动力量;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丢失。
2、后履行方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力量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先履行方主见担心抗辩权,必需有对方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准确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想。
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担当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什么状况下可以行使担心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三)丢失商业信誉;(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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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不安抗辩权制度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
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没有确切
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
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
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
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
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3、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发生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会导致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从而使后履行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何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但基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乃为财产状况恶化,故可以认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应是指后履行方因经营不善,已陷于破产或资不抵债或履约资金明显减损的状况。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当先履行方有后履行方为逃避债务的履行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证明时,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行为。
先履行方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期间,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禁止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果这种行为已经存在,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可发生。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所谓丧失商业信誉,是指一方当事人长期性地或多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破产、资不抵债、财产明显减少、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等,都会导致丧失商业信誉。
因此,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掌握了对方丧失商业信誉证据的,该方当事人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行的担保或其商业信誉已得到恢复的证明。
笔者认为,应当在后履行方已完全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商业信誉的丧失已有可能影响到其对合同的履行的情形下,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后履行方已多次不履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后履行方的财产被扣押或被强制执行、后履行方有逃避债务的行为等。
4、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通常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会由于某些情势的变更而出现变化,例如企业产品因市场行情突变而由畅销转为滞销,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提供劳务或服务者因发生意外而不能履约;后履行方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追索税款和滞纳金且给予行政处罚,该企业已无力支付;买卖合同中卖方因原材料奇缺难以购进以致应当给付的产品不
能生产;企业内部发生股东纠纷已停止营业等。
如果后履行方因此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先履行方可中止自己的履行,但如果后履行方只是履约困难,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先履行方不仅不得中止履行,而且还应积极协助对方履行,防止损失的出现或扩大。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64页。
[2]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法学》1993年第4期。
[3]韩世远、崔建远:《先期违约与中国合同法》,《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4]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66-568页。
[5]但美国合同法却用合理的时间(reaonable time)代替了30天这个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最长期限。
[6]史尚宽:《债法总论》,第565页。
[7]余延满《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
总则〉》,《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第321、3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