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本市其他城区和各县(市)园区内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业务指导工作,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S)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和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承诺遵守区自然资源部门告知事项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所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电子图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以下简称“批后管理”) ,预防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成立县住建局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同志为小组成员。
二、管理范围批后管理是指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 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 但已同意其建设的特殊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县范围内经县住建局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筑工程。
批后管理自建设项目经县住建局审批通过后开始至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止结束。
三、管理职责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负责对内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 项目的相关资料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抄送)局规划管理股,建立批后管理档案;对外发放《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与《规划实施诚信责任书》,对不签订两书及尚有违法建设未处理的报建单位(个人)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局规划勘测设计院测绘队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的放线工作及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管理过程中的测量工作,并负责在放线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放线工作的相关资料移交给规划规划管理股建立批后管理档案。
局规划规划管理股负责制定局年度规划批后管理计划,协调与沟通内外关系;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对参与批后管理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局规划技术股,规划管理股、规划勘测设计院、法制股负责确定未按规划批复的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程度,并提出整改意见;规划技术股负责将审核后的整改意见移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管理股派人参与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并参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检查活动;规划技术股负责牵头组织对其所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 项目的相关资料及已验线和竣工验收的资料于三个工作日内交由建立管理档案。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指引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指引一、指引概述(一)本指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的以规划放、验线、规划跟踪检查、规划条件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本指引所称建设工程,指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界线范围内建设的建筑工程,不包括道路及轨道交通类、市政管线类市政工程。
(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负责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全面统筹和督查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放《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注意事项告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相关工作,并在工程达到相应阶段要求,向相应部门申请和配合完成规划验线、规划跟踪检查和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四)建筑物放线、用地现状图测量及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等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相应测绘规范及行业标准开展规划测绘工作。
二、放线及验线(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后公告牌,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开始之日至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且不得少于二十日,公告内容应包括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平整后的工程场地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筑物总平面定位图进行放线,放线后由测绘单位出具《放线测量报告》。
(三)公告和放线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向项目所在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验线手续。
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验线,园区(镇街)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放、验线中委托的测绘单位不得相同。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2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样本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各建设单位: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____城乡规划法》、《____行政复议法》、《____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____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
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____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____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____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项目告知函范文模板
项目告知函范文模板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根据公司安排,现将有关项目情况告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点:
3. 项目时间安排:
二、项目内容及目标:
1. 项目主要内容:
2. 项目目标及期望成果:
三、项目实施计划:
1. 项目启动时间:
2. 各阶段工作安排:
3. 项目完成时间:
四、项目相关责任人:
1. 项目负责人:
2. 各部门相关责任人:
五、项目预算及经费安排:
1. 项目预算总额:
2. 经费使用安排:
以上为项目基本情况的告知,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能够按照安排做好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若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谢谢!
祝工作顺利,再次感谢各位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
XXX 公司(部门)敬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二、申请前提(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已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四)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申办对象法人及其组织。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办材料中要求的所有电子文件须存储在同一张电子光盘中。
照片应使用JPG格式,其他设计图纸应使用CAD格式,文字说明应使用DOC格式。
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应使用中文名称。
(二)申请材料目录(三)申请材料注意事项1、仅变更用地单位的,仅需提交上述第1、3、4、6、8、9、10项。
五、审查内容(一)复核申请对象的送审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二)核对申报材料中的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等是否一致。
(三)、查核项目用地现状照片、视频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应拆未拆建筑;了解项目用地内部及周边的现状和近期建设情况,尤其是与水库、河流、高压走廊、铁路、轨道交通、加油加气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站、危险品项目等公建和市政设施用地是否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四)核对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是否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
(五)核对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置配套费和房地产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六)核对本期报建建筑物总平面定位蓝图中,建筑物的定位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
六、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1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主体、性质、区位、规模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分为一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二类项目由中心镇政府审批(不属于中心镇的镇二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第一篇:××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84号)、《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土地利用股、交易中心、行政许可股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采集和录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工作。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日常工作。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的土第1页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价款;(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的情况;(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和移址用地情况;(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八)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九)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十)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程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要求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市辖区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送达《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告知书》。
第四条在批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规划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图,批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建档、立卷,作为批后监管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结束。
第七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批后监管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存入规划批后监管档案。
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在现场的,须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拒绝在《韶关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后存档。
第八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佩戴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用欺骗、回避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场。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一)组织建设工程灰线验线和正负零验线(含室内外正负零层地坪标高)。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建筑部分)
摘自昆明规划局官网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建筑部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
第三条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点告知书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点告知书范文尊敬的各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大家好!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顺利进行,我公司特此向大家发出本次施工现场管理要点告知书。
请大家认真阅读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1. 组织架构和职责:(1)本次施工现场成立专门安全管理组织,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施工单位指派。
该组织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
(2)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确定各岗位权限,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 现场人员管理:(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工作证件核查和身份验证,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按工种进行岗位划分,每个工种必须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对新进人员和临时工人进行专门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4. 安全防护设施:(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每个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5. 施工现场秩序和环境整治:(1)施工现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材料和设备摆放有序,堆放不得妨碍工作和交通,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严禁吸烟、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等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6. 施工现场交通管理:(1)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交通管理方案,包括道路状况、车辆通行区域、交通标志标线等,并明确交通组织人员。
(2)对施工现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7.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1)施工单位要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明确消防通道,保持畅通,并设置灭火器材示意标识。
8.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1)建立定期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并记录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8、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巡查
第九条 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一)接到放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现场参与放线,放线结果报告单存在补签、漏签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适时查验、跟踪检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力的;
(三)敷衍及不按规定组织竣工检查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各区(县)规土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3号)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深入推进规划管理诚信建设,决定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经研究,现形成《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将有关试点工作实施计划与安排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计划2010年三季度起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试点“告知承诺制”,年底总结经验,并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要求,制定发布告知承诺制规范性文件,2011年起正式施行。
二、工作安排1、从5月开始,由规划协会会同市勘察设计协会,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年度培训中增设推行“告知承诺制”课程。
由市城市规划进修学院举办各区(县)规土局、规划协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6月份以后,结合局干校的“注册规划师的继续教育课程”,加强对相关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并召开有关通气会,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告知有关要求和情况。
2、规划协会结合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建设,配合建立相关诚信承诺信息互通平台,并做好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信息的互通互动。
3、各区、县规土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同步开展“告知承诺”的实施工作,做好窗口网站告知和在线下载等工作,有关承诺书可随下阶段审批手续报送,方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避免建设单位为此往返。
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推广告知承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审批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省、市、县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已明确试行承诺制的事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节能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等,推行承诺制方式办理,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主管事项的工作指引,明确实行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办理条件、具体要求等,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8月1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送达《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告知书》,指定专人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联系人,负责巡查监督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现场巡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持有相关证件。
第六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不定期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重点检查:(一)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公告牌悬挂、建筑外轮廓线、与相临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线;(二)主体阶段:车库层、首层、标准层、平面变化层、顶层(含阁楼)、阳台设置、开窗位置;(三)外墙装饰阶段:立面造型、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配套设施、出入口设置、道路等;(五)临时建设工程:临建标识、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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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规划批后管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你单位的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公示牌的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效果图(含夜景效果)、综合规划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公示牌监制单位、规划实施监督单位及监督联系电话等。
办理程序: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审定规划公示牌内容,现场确定公示牌设置位置。
2、建设项目审批后,向所在地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放线,施工至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等完工后、裙房完毕、标准层、主体封顶前、外墙装饰等各环节时,向规划分局申请规划核实,并在《益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登记表》中签字。
经核实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3、建设施工过程中,统一在建筑围挡外醒目位置悬挂楼层标识。
4、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规划验收),规划核实合格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年月日
限期改正意见书
(建设单位):
经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路建设的建设项目,以下建设内容与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请在24小时内按规划行政许可内容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如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实施,我局将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年月日
违法建设告知函
益规函()×字第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经我局批后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在路建设的建设项目,以下建设内容与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
;
2、
;
3、。
特此函告。
附:现场图片
签收人:
年月日
益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
登记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初始登记时间:年月
益阳市规划局制
说明:此表规划验收时归档。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表(规划竣工核实)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