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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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附件 4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三区名称 畜禽 种类 养殖 规模
禁 养 区 限 养 区 Ⅰ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Ⅱ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Ⅲ 存栏<50 头 存栏<20 头 存栏<50 只 存笼<5000 羽 存栏<300 头 存栏<60 头 存栏<100 只 存笼<10000 羽 1、严禁新增各类规模养殖场; 2、 凡现有养殖规模超过限养区 控制范围的,须在 2 年时间内 实现搬迁或把养殖规模缩减到 控制范围以内。 适 养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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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3 —— 4 —猪 牛 羊 禽1 、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适 度规模养殖(家庭农场) ; 2 、鼓励企业采用生态循 环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各 类规模养殖,创办养殖深 加 工企 业,延 长产 业链 条,增加养殖效益,带动 全县养殖业快速发展。
备注: I 指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Ⅱ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农村集 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Ⅲ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保护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 冲区禁止养殖牛、羊) 。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界定:猪:能繁母猪存栏≥25 头或年出栏肥猪≥500 头;肉牛:年出栏育肥牛≥30 头或存栏能繁母牛≥30 头;奶牛: (存栏) ≥30 头羊;存栏能繁母羊≥150 只或年出栏肉羊≥300 只;肉鸡(鸭、鹅) :单栋饲养量单栋饲量≥3000 羽,年出栏量≥6 万羽;蛋鸡(鸭、鹅) : (存笼) ≥6000 羽。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人类食品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畜禽养殖涉及到环境、资源、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保证畜禽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健康。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是指针对养殖场的规模、养殖密度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供参考使用:1. 养殖场规模:a. 根据养殖场的土地资源情况,饲养面积不得小于一定的基础要求,以确保畜禽有足够的运动空间。

b. 养殖场规模应与环境敏感区域的距离有一定的间隔,以降低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c. 养殖场应按照养殖动物的实际需求确定规模,以保证养殖动物的生态需求和福利。

2. 养殖密度:a. 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体型、生长发育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以避免过度拥挤引起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问题。

b. 养殖密度要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与环境相适应。

3. 厕所设施:a. 养殖场应建立合格的厕所设施,以保障员工的卫生需求。

b. 厕所应建在合适的地方,距离饲养区域一定距离,避免污染环境。

4. 病害防控:a. 养殖场应建立标准的疫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养殖动物的健康。

b. 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以预防疾病传播。

5. 环境保护:a. 养殖场周边应建立有效的围栏或防护措施,防止养殖动物逃逸或入侵他人农田。

b. 养殖场应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处理养殖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水源保护:a. 养殖场建设应考虑水源保护区划的要求,确保水质安全。

b. 养殖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废水处理设施,减少废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

7. 噪音控制:a. 养殖场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畜禽饲养对周边居民的噪音干扰。

总之,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养殖动物福利和农产品质量,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举措。

制定和遵守养殖场规模标准,有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减少污染和疾病传播风险,提高养殖场的可持续性。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地区、环境条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土地面积:畜禽养殖场需要有足够的土地面积来建设养殖用房、圈舍、饲料仓库、污水处理设施等。

土地面积的大小取决于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和养殖方式等因素。

2. 养殖品种和数量:不同畜禽品种养殖的规模也不同,一般按照养殖密度(每亩面积或每立方米容积养殖的数量)来衡量。

3. 环境影响评估: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适当的规模标准,以保证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规模大小还受到养殖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一般来说,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可以选择较大的规模,而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养殖场则应选择适宜的规模。

具体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在选择和建设畜禽养殖场时,应在充分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设计。

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标准化建设规范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为规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猪舍建设、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组织管理行为和备案管理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生猪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建设原则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综合利用、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选址条件)(一1、符合本区域内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非禁养区、非限养区和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500m且距禁养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林牧结合、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饲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安全,实现行业交叉、循环利用、相互得益、持续发展。

逐步实现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合理化、生产标准化、产品无公害化、资源循环利用化、环境清洁化。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500m以以上。

1500m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7规划布局。

)(二1、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防疫。

养殖场建设备案制度范本

养殖场建设备案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养殖场建设,保障养殖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养殖场建设备案适用于以下规模的养殖场:(1)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2)蛋鸡、蛋鸭存栏量2000只以上;(3)肉鸡、肉鸭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4)鹅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5)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6)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7)牦牛存栏量200头以上;(8)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9)马、驴、骆驼存栏量50匹以上;(10)兔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11)鸽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12)鹌鹑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13)梅花鹿、马鹿、驯鹿存栏量500只以上;(14)羊驼存栏量300只以上。

2. 禁止备案的养殖场:(1)位于国家规定的禁养区内;(2)未达到环保要求;(3)存在安全隐患。

三、备案程序1. 养殖场建设备案申请:(1)申请人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交养殖场建设备案申请;(2)申请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方式、项目负责人等;(3)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明、环保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

2. 畜牧兽医部门审核:(1)畜牧兽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内容包括:养殖场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等;(3)审核合格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养殖场建设备案证明。

3. 养殖场建设:(1)养殖场建设应按照备案证明要求进行;(2)养殖场建设过程中,应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1. 养殖场建设备案变更:(1)养殖场规模、品种、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备案变更;(2)畜牧兽医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养殖场建设备案变更证明。

2. 养殖场建设备案注销:(1)养殖场停业、转让、破产等原因导致养殖场不再存在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备案注销;(2)畜牧兽医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备案注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

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

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年云南省养殖扶持政策(1)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300元 -。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200头,不可以虚报 -,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2)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驴)2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驴)的数量必须达到100头,不可以虚报 -,瞒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3)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6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15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60头,不可以虚报,瞒 -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4)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4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10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40头,不可以虚报,瞒 -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5)对与个体养殖规模在20头以上的补贴每头牛70元。

-要求是:养殖场建好,牛的数量必须达到20头,不可以虚报,瞒 -报,必须有正规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种牛发源地证明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

牦牛种公牛2000元。

1、苜蓿种植补贴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300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基础标准和备案标准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基础标准和备案标准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养殖规模原则和备案规定来源: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献“云农(牧)字[]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养殖规模原则和备案规定》”告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合法权益,增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状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社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地区划出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涉及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社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涉及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她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备案规模原则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社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规定;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解决场合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要符合国标;(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她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运用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她无害化解决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出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讲话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讲话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讲话篇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XX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一、规模标准
1. 猪:存栏量达到200头以上。

2. 鸡:存栏量达到10000只以上。

3. 牛:存栏量达到100头以上。

4. 羊:存栏量达到500只以上。

二、选址布局
1.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交通要道等敏感区域,距离至少应在500米以上。

2. 养殖场应地势平坦、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空气流通、避风向阳。

3. 养殖场内应分设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等,各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隔离设施。

三、设施设备
1. 养殖场应配备消毒设施、病畜隔离舍、饲料贮存库、粪便处理区等基本设施。

2. 养殖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温、防潮等性能,同时应配备必要的饲养设备,如饮水器、食槽等。

四、管理制度
1.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消毒卫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 养殖场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饲养、用药、防疫等信息。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和药残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从业人员
1. 养殖场应配备足够的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备案要求
1. 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备案材料应包括养殖场平面图、照片、选址报告、环评报告、管理制度等。

3. 备案申请通过后,养殖场方可投入使用。

云南家庭农场养猪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家庭农场养猪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家庭农场养猪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法律和政策,对于设立和管理家庭农场养猪的备案管理办法,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根据当地相关部门和农业政策规定,申请家庭农场养猪备案前,需要先办理相关手续,如农业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等。

2. 进行养猪备案需要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户主身份证明、农场所有权证明、计划养殖规模及养殖功能区划、环保设施建设规划、防疫和动物防控措施等。

3. 在养猪备案中,需要确保养殖场所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如养殖场附近无灾难隐患、远离水源和居民区等。

4. 养猪备案后,需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兽医,负责猪群的保健和防疫工作,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统计报表。

5. 养猪备案期间,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动物防疫、疾病防控、饲料安全等的法律法规,确保养殖过程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

请注意,以上提供的仅为一般的办理流程和原则,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具体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最新政策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某某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云农(牧)字〔2008〕35号

云农(牧)字〔2008〕35号

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农业(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日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上;(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云南省养殖大户标准

云南省养殖大户标准

云南省养殖大户标准
云南省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大省,养殖业发展迅速,形成了一大批规模化、专业化的养殖大户。

为了规范和提高养殖大户的水平,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养殖大户标准,以期推动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云南省养殖大户标准要求养殖场环境整洁、无异味、无噪音,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周围环境不受污染。

其次,养殖大户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

养殖场面积、养殖规模、饲养密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养殖场的生产能力和养殖质量。

同时,养殖大户要求具备一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保证养殖过程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另外,养殖大户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包括饲料加工设备、养殖舍、消毒设备等,保证养殖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完备,能够满足养殖生产的需要。

此外,养殖大户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疫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的养殖疫病监测和防控体系,保证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

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

最后,养殖大户要求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建立健全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要注重市场营销,开拓销售渠道,提高产品附加值,保证养殖业的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云南省养殖大户标准旨在规范养殖行为,提高养殖质量,推动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养殖大户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自身水平,为云南省乃至全国的养殖业发展做出贡献。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根据养殖场的面积、设备和设施条件等,确定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的范围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养殖场(小区)养殖活动能够达到良好的养殖管理效益、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

1. 规模标准的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土地、水源和饲料等资源供给情况,确保养殖场(小区)能够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利用资源。

- 适当规模配套:根据养殖场(小区)的设备和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使其能够满足养殖需要。

- 健康安全管理:充分考虑养殖场(小区)的生物安全和防疫措施,确保养殖活动的健康安全。

- 环保要求:充分考虑养殖活动对周边环境、水源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同时要求养殖场(小区)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2. 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具体要求:- 土地面积:养殖场(小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根据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来确定。

例如,猪场的通常要求每头猪的活动空间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母猪产仔空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同时还要考虑到饲料仓库、搀料器等设施的安置。

- 设备和设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如饲养舍、饲喂设备、排泄物处理设备等,以适应对应养殖规模。

- 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指在单位面积内养殖动物的数量。

养殖密度应根据动物的品种、体重、饲料消耗量、卫生条件等因素来确定,以避免过高的养殖密度导致养殖环境恶化和动物福利问题。

- 饲料供应和质量:养殖场(小区)应确保饲料供应充足,并且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 健康管理和防疫措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健全的兽医防疫制度,并定期进行养殖场的清洁消毒、疫苗接种等工作,以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和预防疫病的发生。

- 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养殖场(小区)应建立相应的环保措施,如合理处理和利用养殖废水、粪便等废弃物,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要求、养殖种类和具体养殖项目的特殊要求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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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
与备案规定
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与备案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就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就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就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
(一)畜禽养殖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
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
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与其她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她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与来源证明;
(四)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及粪便、废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五)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回执,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养殖代码,每场区唯一,下同),作为畜禽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备案后30日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及畜禽标识代码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或者未按照规定整改的,注销其畜禽标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停止养殖活动一年以上的,由原备案部门予以注销其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报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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