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在职教师家教家养有偿补课等问题自查自纠的
通知》、中共招远市纪委、招远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关于涉及教育收费违纪行为量纪处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
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教育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第九条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条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有偿兼职兼课。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举办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舍、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办校、办班,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第十三条高中年级确需组织学生补课的,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确因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学校及教师都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及其它书刊。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的用书经营企业或书商购买教辅资料。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布置作业或组织考试等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
第十七条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自行编印的教辅资料或书刊。
第十八条学校和教师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三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追究学校、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及责任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学校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默许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等,或对在职教师上述行为制止不力、放任不管,经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学校违规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或未经县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他人举办的有偿家教活动或接受其他有偿服务、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或上缴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学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有在职教师因违反本《办法》规定,1年内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实处理1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1年内被查实处理2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给予黄牌警告。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单位。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以上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