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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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一些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也损害了教育公平。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我国政府及教育部门多次出台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三、具体规定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和安排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教师以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由,向补课机构索取好处费。

4.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课堂内外,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5.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补课。

四、违规处理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分。

3.对涉及有偿补课的学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批评教育。

五、落实与监督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师生及家长的认知度。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如同一道坚实的屏障,守护着教育公平的领土。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妥协的余地,也没有退让的空间。

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现有的问题,更是为了预防潜在的隐患,让教育这片净土,不被利益的浊流所侵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明确了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四大具体规定,每一条都如同利剑,斩断利益链条,守护教育公平。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违规办班补课,是指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教育活动。

第三条禁止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办班补课:(一)在课堂教育教学中,违反教学纪律,擅自停课、缺课、提前下课或者占用节假日、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补课的;(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的;(三)在学校教学计划之外,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者暗示学生参加其举办或者参与的有偿补习班的;(五)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有偿补习的。

第四条处罚措施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

对首次违规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罚款。

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处以其违规补习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评优资格。

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方面,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优资格。

(四)调离教学岗位。

对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吊销教师资格证书。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监督举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第六条责任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查处不力、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实施方案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实施方案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这种现象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在职教师队伍的形象。

为了规范教育市场,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必要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

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 有效遏制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现象,维护教育公平。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在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 规范教育市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原则1. 公平公正:对所有在职教师一视同仁,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2. 宣传教育: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及家长的认识。

3. 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的可持续执行。

4. 疏堵结合:既要严格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又要关注学生实际需求,提供合法合规的辅导途径。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在职教师管理1. 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2. 在职教师不得在课外辅导机构兼职或从事有偿教育教学活动。

3. 在职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规范,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二)完善教育制度1. 建立在职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在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建立健全举报和查处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三)宣传教育1. 开展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

2. 利用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普及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政策规定。

3. 组织在职教师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家校合作1. 家长要正确看待课外辅导,不盲目追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2. 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

3. 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提供合法合规的辅导途径1. 学校要合理安排课后服务,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是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为此,需要制定一套专项整治方案来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以下为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一、加强制度建设1.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制定教师违规办班的明确界定和管理规范。

明确规定教师不得违规开设培训班、补习班等,禁止利用教学资源获取额外收入。

3.明确规定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管理要求。

要求教师向学校报备参与的培训机构及活动内容,确保教师参与校外活动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教师监督管理机制。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教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教师行为,加强对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检查和监听。

2.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校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全面的教育教学行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3.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学生、家长和其他教师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加大正式教育招聘力度。

扩大正式编制招聘范围,提高教师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减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动力。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3.提供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应提供足够的教育教学资源,满足教师教学需求,减少教师从事校外培训的动力。

四、强化法律法规的应用1.加强对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教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教师,要坚决予以处理和追责,给予适当的行政和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强化法律法规应用等措施来实施专项整治,并借助学校、家长和学生等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指导意见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指导意见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坚决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

二、治理目标1.杜绝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2.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3.严查中小学校及其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4.建立健全教育长效机制,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良好教育形象。

三、治理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师德师风专题教育,强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价值观和职业观。

2.完善政策制度。

修订完善教师招聘、考核、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政策,强化师德师风要求,细化违规处理措施。

3.严格教师管理。

加强教师队伍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严肃处理,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4.加大查处力度。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强化责任追究。

对治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学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1.提高认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落实责任。

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教师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4.定期督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让我们齐心协力,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而努力!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一项关乎教育公平正义的大事。

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治理,让教育回归正道。

我们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教师的职业道德,让他们真正成为学生们的良师益友。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一些学校中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也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我校决定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与任务(一)目标1. 全面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2. 提升教师师德师风水平,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

3.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任务1. 清理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确保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整治。

2.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3.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预防和制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1. 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 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 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 组织、参与违规办班,实质性独立或参股举办、经营校外培训机构。

四、工作措施(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4月-5月)1. 组织学习国家及地方教育部门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教师的认识水平。

2. 通过校园网、校报、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和目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5月-6月)1. 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活动,要求教师认真反思自身是否存在有偿补课行为,主动上报并纠正。

2.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6月-8月)1. 对自查自纠阶段上报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查处,对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2. 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管,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8月-9月)1. 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2、教师在有偿补课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加重学生学业负担;3、教师利用有偿补课机会,向学生推销教材、辅导材料等商品;4、教师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处理措施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六条对违规有偿补课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教师资格,要求其参加师德师风培训,直至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影响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xxx小学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及高碑店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 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补课问题, 学校就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室。

二、工作目标以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为突破口, 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治理有偿补课行为, 增强学校规范办学意识, 提高学校规范办学自觉性, 教育引导全校在职教师关爱学生, 廉洁从教,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规范在职教师的职业行为, 进一步加大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督查和警示一批师德不正、行为失范的在职教师, 促进学校形成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

三、专项治理范围(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有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0日前)本阶段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1.广泛宣传, 全面动员。

组织召开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动员会, 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橱窗等媒介和召开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信等形式, 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活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努力营造学校宣传到位、家长理解配合、社会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2.签订承诺书。

要组织开展公开承诺活动, 每一位在职教师要签订《师德承诺书》、《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 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

3.建立监督平台。

学校要设置有偿补课举报信箱, 公布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该文档旨在简要概述教育部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行为的严禁规定。

背景教育部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确保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

因此,教育部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设立了严格的规定。

规定内容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1.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安排或允许教师在自己的授课时间以外,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2. 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私下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3.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不得借助名义模糊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偿补课规定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教育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对中小学校进行警告、罚款或撤销办学资质等行政处罚。

2. 对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进行警告、纪律处分、取消教师资格证等行政处罚。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处措施。

效应和意义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具有以下效应和意义:1. 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有偿补课可以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确保学生在同一教育环境下获得平等的研究机会。

2. 提升教育质量:有偿补课行为可能导致教育质量下降,因此该规定能够促进教师专注于正式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 保护学生权益:禁止有偿补课可以避免学生和家长过度负担,减少可能带来的教育和经济问题。

结论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教育公正和提升教育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措施。

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从业者应该严格遵守该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公平性。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方案一、背景与问题分析1.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竞争的加剧,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投入越来越大,对教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应运而生,部分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辅导,获取额外收入。

2.问题分析(1)教育公平问题:有偿补课导致部分学生享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加剧了教育不公。

(2)教育质量问题:有偿补课使部分教师将精力投入到有偿辅导中,影响了课堂教学质量。

(3)师德师风问题:有偿补课可能导致教师师德下滑,损害教师形象。

二、治理目标1.全面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

2.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3.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三、治理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1)加强立法。

制定《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条例》,明确有偿补课的界定、处罚措施等。

(2)严格执法。

对查实的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形成震慑。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1)强化师德教育。

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2)建立师德档案。

记录教师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严肃处理师德问题。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依法依规处理,绝不姑息。

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1)调整教师编制。

根据教育需求,合理调整教师编制,确保教师数量充足。

(2)提高教师待遇。

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3)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改革教育评价体系(1)淡化升学率。

降低升学率在教师评价中的地位,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2)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

注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教师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3)加强教学质量监测。

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加强家长和社会监督(1)建立家长监督机制。

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监督教师教育教学行为。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有偿补课的危害,引导社会舆论。

6.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1)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部规定

严禁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教育
部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严禁有偿补课。

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1. 禁止中小学有偿补课:教育部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防止形成教育资源的二级市场,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

2. 严禁利用职务从事有偿补课: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教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教师专注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 责任和处罚:教育部强调,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师,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甚至解聘。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教师的行为。

5. 提高教师待遇:为了减少教师有偿补课的动机,教育部将努力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福利,确保教师可以获得公平的报酬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教育部也鼓励学校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补充教育资源,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总之,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正。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违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整改措施

学校违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整改措施

学校违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整改措施学校违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整改措施「篇一」根据市教育局“朝阳市龙城区治理公办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向学生家庭摊派和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行为的实施方案”通知的具体要求,为维护我校教师的良好师德形象,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我校在职教师进行自查:1、无教师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

2、无教师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它场地进行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3、不以父母、子女、亲友等关系的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4、不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5、不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利。

6、不做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

7、不擅自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或兴趣班。

8、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

9、绝不以任何形式收受家长金钱和礼品等财物。

总之,我们能正确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能全力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促进我区教育健康、蓬勃发展做出我们应尽的贡献,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学校违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整改措施「篇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为端正教育行风,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我校一直非常关注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做了大量扎实而有效的实际工作,现将学校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思想教育,从源头上杜绝。

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执行领导承包教师制,开学初将举报电话和领导承包教师名单面向社会公布于全体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我们每月进行一次师德事迹宣讲,学习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师、教育专家的理念和先进事迹。

开学初我们学习了老教育专家霍懋征先进事迹,并开展了师德大讨论,每位教师还书写了学习心得体会。

二、学校与教师签定纠风责任状,从行动上约束。

认真开展师德教育,结合六小教工实际,做到有针对性、有措施,学校与教师签定纠风责任状。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制度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管理制度

**镇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旳自觉性,切实维护学校旳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文献精神,特制定本处理暂行措施。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视防止旳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旳规定,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关键环节,采用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旳措施,把治理有偿家教、家养学生和违规推销教辅资料与贯彻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作风建设旳精神和党旳群众路线活动结合起来,着力处理目前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旳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不停规范办学行为,增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有偿家教、家养学生旳认定和处理第四条有偿家教和家养学生旳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旳,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课时间以外组织旳课外教学活动。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1、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受费旳。

2、不一样学科教师构成班子在家或租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旳。

3、教师个人之间互相提供生源或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旳。

4、未经学校或教育局同意,私自在外兼课从中获利旳。

5、参与他人开办旳补习班提供有偿补习旳。

6、以父母、子女、家眷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旳。

7、自己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讲课或辅导旳。

8、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托管式辅导及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旳;。

9、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旳。

“家养学生”是指在职公办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后勤教辅人员)以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旳,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处有偿搭餐、寄宿旳行为。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第一篇: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五条禁令)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暂行规定为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狠刹在职教师在社会乱办班、有偿补课的不正之风,塑造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特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行为做出如下规定(简称“五条禁令”):一、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名目的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凡是组织、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含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没收其违规所得,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

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有偿办班、补课的当事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予以解聘或辞退。

对有偿办班、补课的教师一律进行通报。

二、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家养。

有此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三、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办班、补课活动。

有此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四、严禁任何学校为社会上面向学生的有偿办班、补课提供场所、设施。

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校长党纪政纪处分。

五、严禁学校和教师超出教育行政部门圈订的范围自行订购和乱编、乱订复习资料、电子音像制品、学具和学生用品。

有此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所得。

对组织或参与有偿办班、补课的教师所在学校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年内取消其所在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的评优资格,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校长党纪政纪处分或免除校长职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及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责任书

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责任书

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责任书一、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尊敬的家长: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确保教育质量,我校制定了关于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规定,现将其告知如下: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现象严重,不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而且给学生和家长增加了经济负担。

为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我们决定全面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

二、禁止事项1. 教师不得利用班级、学校资源办理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2. 教师不得以学科辅导、考试补习、拓展教育等名义开设与正常教学无关的课程;3. 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培训班、集训营等商业活动;4. 教师不得私自与家长约定收费标准及时间,并进行有偿家教。

三、相关责任1. 学校责任:学校将对教师进行全面管理,在教师入职前进行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培训,确保教师遵守禁止事项;2. 家长责任:家长要加强对校外教育机构的监督,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时间,防止贪图便宜和方便而放任教师违规办班补课;3. 教师责任: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禁通过违规办班补课谋取私利。

四、教师监督机制学校将建立严格的教师监督机制,由专门的部门对教师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现有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行为,将立即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附件1. 教师禁止违规办班补课责任书附件;2.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指教师利用班级、学校资源进行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有偿补习活动;2. 有偿家教:指教师以课外辅导、补课等名义从事学生个体化教育活动,并收取相应费用;3. 教育公平:指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所有学生享有相同的教育机会和权利。

二、有偿家教责任书尊敬的家长: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公平,我校制定了有偿家教责任书,以规范家长和教师的行为,现将其告知如下:一、背景介绍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个人名义或通过校外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个体化的辅导或补课,并收取相应费用。

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制度

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制度

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制度为制止乱收费、乱补课、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现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教师乱补课1、严禁教师组织本班、本校或外校学生,以“提高班”、“辅导班”、“托管班”等名目,以学科教学为内容进行有偿家教或乱办班补课。

严禁教师之间互相提供、介绍有偿家教和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介绍有偿家教和补课生源而从中谋取利益。

教师在假期期间要很好的休息或充电学习自我提高,原则上不得到社会力量办学的补习学校兼职,更不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所教班级学生到其兼职的补习学校参加补课。

2、禁止教师课上故意少讲,课下有偿补课;禁止在职教师利用学校规定课时以外的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二、严禁教师乱订教辅材料1、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的政策规定。

教师不得选用和推荐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或学校教辅资料专家评议小组指定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给学生使用。

2、不得指使、纵容、默许任何机构和个人进入学校向学生推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选用推荐或学校教辅资料专家评议小组指定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

严禁暗示、强迫学生到个体书商和摊点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利。

教辅材料征订必须坚持学生自主自愿购买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统一征订。

3、禁止同一些个体书店或推销人员相互利用,强行或变相向学生推销非法盗版教辅资料、音像制品等学习用品。

4、禁止在讲课、辅导、考试过程中,采取主观故意的做法,私自选取一种或几种教辅资料的内容,诱导或变相强迫学生购买使用这些资料,从中谋取好处。

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止违规行为1、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学校要把禁止“四乱”作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鼓励和引导教师对少数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在职教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有偿补课的现象。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教育公平,也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

为此,我国各级教育部门纷纷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工作目标1. 坚决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恢复教育的公平性。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 建立健全教育监管机制,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重要性,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2. 严密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进行严密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3.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预防问题反弹。

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教育监管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 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对涉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整治工作成果通过专项整治,各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师德师风建设得到了加强,教育公平得到了保障。

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1. 继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2. 加大排查力度,始终保持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

3. 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 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总之,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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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
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和在职教师家教家养有偿补课等问题自查自纠的
通知》、中共招远市纪委、招远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烟台市纪委、烟台市监察局关于涉及教育收费违纪行为量纪处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
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教育科研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第九条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条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有偿兼职兼课。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不得指使、默许、授意、纵容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办班补课。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举办各类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舍、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办校、办班,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第十三条高中年级确需组织学生补课的,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其他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确因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学校及教师都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及其它书刊。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师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的用书经营企业或书商购买教辅资料。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布置作业或组织考试等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

第十七条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自行编印的教辅资料或书刊。

第十八条学校和教师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三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追究学校、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同)及责任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学校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默许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等,或对在职教师上述行为制止不力、放任不管,经上级有关部门查实的,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学校违规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或未经县政府批准,出租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改变公办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用途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并限期整改;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 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责令清退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二)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他人举办的有偿家教活动或接受其他有偿服务、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清退或上缴违规所得;在全镇或全校教师会上作出公开检查,将检查上交县教育局及县纠风办;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直至同时调离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学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办法:
(一)学校有在职教师因违反本《办法》规定,1年内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实处理1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

1年内被查实处理2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给予黄牌警告。

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晋职、提拔资格;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单位。

1年内被查实处理3起以上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或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指使、默许、授意或参与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提供生源、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乱订教辅资料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三)组织学校违规成建制补课、乱订教辅资料的,降低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将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租借给其它方办校、办班、进行有偿补习活动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直至免去领导职务,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经督查或按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四)因违规办班、补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

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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