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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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违反《禁止从事有偿补课规定》行为

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有效禁止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根据《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一、有偿补课行为界定

1.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2.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3.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三、处理办法

1. 凡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

2. 凡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 凡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由学校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当事教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4. 凡有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无论情节轻重,必须清退所有违规所得;向相关学生、家长道歉;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5. 凡有违反“有偿补课行为界定”情形(之一)的教师,无论情节轻重,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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